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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院难路论坛”第35讲 武腾博士解读“民法典中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发布时间:2018/03/19

     

    2018年3月14日中午,“学院难路论坛”第35期在学院南路808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民法典中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基于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由武腾博士主讲。法学院副院长李伟副教授、曾筱清教授、邢会强教授、陈飞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吴晓丹副教授、刘权副教授、赵真副教授、杜颖副教授、朱晓峰副教授、郑人玮副教授 、张琪副教授、周游博士、殷秋实博士等老师以及部分博士生参加讲座。讲座由李伟副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李伟副教授首先表达对各位老师能够来参加本学期第一次论坛的谢意,并简要介绍了武腾博士的研究方向和本次论坛的主题背景。

    武腾博士首先阐述了动态体系论的主要内容。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最初是被应用在损害赔偿责任中。奥地利民法学家瓦尔特·维尔伯格最初设想,损害赔偿责任应基于多个要素或动态力量的相互作用,每个案件都源自这些力量的特殊结合与强度。如果某一要素以特殊的强度发生作用,自身就足以将损害赔偿责任正当化。武腾博士从“错误”和“暴利行为”两方面提出他的见解:越是程序性规范,适用动态体系论的余地越小,越是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程中说明义务等场合中,适用动态体系论的余地越大。

    随后,武腾博士提出了“动态体系论”视角下重大性要件与风险分配附加事由的关系。重大性构成必要条件,主要解决因果关系问题,而相对人的可归责事由、错误方的重大过失以及合同中有关风险分配的约定或交易习惯均为风险分配附加事由。这次附加事由会产生“加法”或“减法”的效果:当重大性要件满足度低,而相对人可归责性高,后者可支持前者,支撑重大误解撤销权;当重大性要件满足度高,但错误方存在重大过失时,产生相对人的抗辩权,阻却撤销权的行使。对于显失公平这一方面,武腾博士认为显失公平主观要件事实的分量与客观要件事实的分量具有互补关系。他以德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为例,阐明在具体案件中,即使欠缺有力证据,在利益损失极为严重的客观事实面前,法官仍可能相信存在某种主观要件具体事实。

    在交流讨论环节,陈飞副教授对“动态体系论是否模糊化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动态化和归责的稳定性是否产生冲突”提出了质疑;殷秋实博士则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动态体系论构成因素的相关问题提出疑问;杜颖教授从知识产权角度,对最高法院关于“技术合同”的判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主讲人武腾博士对这些问题一一做出了回应。至此,此次学院难路论坛在愉快的交流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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