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赴境外交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
1、法学院全日制在读本科生、法学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按照自愿申请和学院派遣相结合的原则,均可申请赴境外合作院校或学院认可的项目进行交换或交流、学习或实践活动。
2、申请赴境外学习或实践的学生,应遵循学院要求并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经学院考评认为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后方可赴境外交换交流。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德、勤、绩、纪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
3、经批准的学生行前须签署并提交相关的家长知情同意书、国外生活安全须知、海外学习项目责任书等文件材料,并接受安全教育。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签署材料弄虚作假以及缺席安全教育活动的,学院有权撤销其赴境外交换交流的资格。
4、学生行前七日内,尚有在读课程未结课或尚未结束考试的,可向任课教师申请提前结课考试。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进度,自行决定是否提前考试以及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和成绩测评依据。任课教师不同意提前结课或提前考试的,学生应按规定自行办理申请缓考或补考手续。
5、学生在境外交换交流和学习实践期间,应定期向学院汇报在外的学习等情况,遵守当地的法律和秩序,并不得违反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和法学院的有关规定。
6、境外学习或实践项目结束后,学生应在三日内返回。返回时如在学院正常学期内的,应于返回后三日内向学院办理报到和复课手续。未按时返回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按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7、赴境外交换交流的学生,应统一出行、出境和返回。有带队老师参加的项目,统一按学院的规定和带队老师的要求办理出入境手续。
8、学生自入选境外交换交流项目起,应自觉树立为法学院国际交流项目服务的意识,为促进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在返回后向其他同学分享心得或提供相应的帮助,并应学院要求提交相应的报告。
9、学院在评定赴国(境)外学习或实践类奖项时,结合学生在行前、境外、返回及后续表现,综合评定。
10、本规定与学校规定相冲突的,以学校规定作准,学校规定未尽事宜的,以本规定作准。
1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学院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