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于2009年3月4日经法学院08-09学年第2学期第2次院务会通过,于当日起施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宣传工作,为学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院网站、报纸、简报等宣传工作,应当紧扣学院发展主题,服务学院科研、教学工作大局,致力于塑造学院良好形象、展现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师生风采。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学院设网络信息中心,作为学院宣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学院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人由教师担任。
第四条 学院宣传工作人员包括学院网络信息中心、《中财法学》编辑部、学院团总支、研究生会、学生会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各党支部、班级、团支部宣传委员。
第五条 学院网络信息中心、《中财法学》编辑部工作人员由学院直接任命,并指派指导老师。
学院团总支、研究生会、学生会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各党支部、班级、团支部宣传委员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后,报学院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备案,并在学院网络信息中心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院宣传工作人员应当对学院宣传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文字水平。
第七条 学院宣传工作人员应及时报道所属团学组织的工作信息。
对于工作不力的宣传工作人员,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建议所在同学组织依法免除其职务。
第三节 报道规范
第八条 宣传报道应当坚持法治理念,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九条 宣传报道应当注重时效性;报道标题应当凝练、突出主题,内容要忠实于事实本身,突出正面报道;进行归纳、总结应当恰如其分。
报道的内容原则上不得涉及商业宣传。
第十条 应当以活动的重要性为标准,合理确定宣传报道的位置(如《中财法学》头版、网站“学院新闻”栏目)、篇幅、报道方式(通过何种媒体报道)。
第十一条 下列活动应当作为重要活动突出报道:
1、学院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会议;
2、学院主办的重要学术活动;
3、学院个人或集体省部级以上获奖;
4、学院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
5、校领导或者院长出席的学院重要外事或院际交流活动;
6、学院教师出席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年会,各省部级以上单位、中国法学会及其各研究会、各主要法学院校主办或者著名专家学者出席的重要学术活动;
7、主要媒体宣传的活动、事件。
第十二条宣传报道中,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教师出席活动原则上应当使用学术身份;除非同时代表学院进行相关会谈、交流,不报道其职务。
具备高级职称的,应当使用职称;讲师但具有博士学位的,使用其学位;其他教师一律称为老师。
第十三条 宣传报道应当标明作者的姓名、班级或所属同学组织,作为进行各种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宣传报道审核制度。
学院网站上传文件,应当经主管教师审核后方可进行。
重要活动的报道、涉及学院工作评价的报道以及涉台湾地区的报道,应当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
《中财法学》清样经主管教师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核准并报院长同意,方可付印。
第十五条 学院网站报道根据内容归入适当的栏目。
“学院新闻”栏目的内容,同时应当在上传到对应栏目中。
上传文件时统一格式为四号字、楷体。
第四节 奖惩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宣传工作奖,每学年颁发一次,用于奖励为学院宣传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或者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的学术性网站、《中财法律评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