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规则
(2015年9月23日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学术委员会2015-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需求,落实学校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移至学院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开展2015年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校发〔2015〕112号)、《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学院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职权。
第四条 评审指标由学校确定,指标的使用应从严把握。学院评选出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报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施聘任。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参与评审时,应当遵循法学学术规律,尊重法学界主流评价标准;应当倡导教学改革,鼓励学术创新;适当体现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有关岗位分级分类、岗位设置与聘任的改革导向。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教师申报或者破格申报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参评人员须向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述职答辩,述职时间不超过八分钟;学院评出人选无需向校评审委员会述职。具体的述职和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参评人员述职,欢迎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并可现场提问,参评人员须当场答辩。
第八条 参评人员可采用多媒体技术就个人的基本情况、学术背景、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包括公共服务的业绩、代表性成果进行阐述,并对评委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第九条 参评人员应在指定时限内将PPT等多媒体材料发送至学院工作邮箱(zycdfxy@163.com),述职当日不接收多媒体材料。
第三章 鉴定
第十条 参评人应提交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有代表性论著3篇(部)(属于合作的要求明确本人具体完成的部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提交材料应当符合学校要求。
为尊重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参评人可以在申报表的“参考科研成果”一栏中列出本人任现职以前的重要成果,供评委参考。
第十一条 前述材料一并提交校外专家进行双向匿名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不同,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两份专家鉴定意见均为达到参评要求,则进入学术委员会评审等后续环节;
2、如两份专家鉴定意见均为未达到参评要求,则不再进入后续环节;
3、如一份专家鉴定意见达到评审要求、另一份未达到评审要求,学院将组织第三位专家进行鉴定,若第三份专家鉴定意见为达到参评要求,则进入学术委员会评审等后续环节;若为未达到参评要求,则不再进入后续环节。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初步审核、公示参评材料、复核、送审代表作、准备评委审阅材料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学校统一布置的时间,分别审阅材料。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评审推荐。
第十五条 评审推荐会上,首先全体委员逐一听取参评人述职并提出问题;述职结束后,各参评人针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参评人的述职应客观、真实,PPT等多媒体所载及口头陈述的教学、科研数据应与申报材料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评委或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参评人做出解释,若参评人的解释无正当理由,并对评委产生误导,将按学术不端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述职答辩结束后,学术委员会进行自由讨论。
第十八条 自由讨论结束后,学术委员会推举两名计票人、两名监票人;而后进行投票。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当场计票,并当场公布结果。
第五章 表决
第二十条 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时必须有应出席会议委员(见附件1)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参评人数高于指标限额的采取差额投票。第一次表决,理论通过人数(即赞同票数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的人数)超过规定的指标限额时,从最高票数算起,算到满指标限额数为止。若算到最后,出现被表决人票数相同,按所剩的指标限额数对票数相同的人进行第二次表决,在赞同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的人中按指标限额取最高票,若取到最后又出现票数相同,一律舍去,不进行第三次表决。
若第一次表决通过人数未达到规定的指标限额时,按指标加1原则,对赞同票数从高到低排列确定候选人;若所加的一个指标有若干人选票数相同,则均纳入候选进行第二次表决,按前款规定的办法取舍,不再进行第三次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参评人数等于或少于指标限额的采取水平投票,水平投票只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差额投票每一张选票的赞同票数不能超过指标限额,若赞同票数超过指标限额,则视该票为无效票。
第二十四条 表决时,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请在相应的栏内划“○”,自身意见矛盾者,全票作废;对每一候选人均要有表决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及附件2自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略)
附件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