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法学院李轩副院长出席“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并主持通过《公益诉讼苏州宣言》

    发布时间:2007/09/30
          2005年10月15日至16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亚洲项目委员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联合主办,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州市律师协会协办的“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苏州大学召开。一百五十余名中外专家学者及知名律师云集江苏省苏州市共襄盛盛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会长于宁、秘书长邓甲明、美国律师协会(ABA)会长Mike Greco、美国律师协会亚洲项目委员会驻华代表莫慧兰(Allison Moor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文先保、法制日报副总编辑伍彪等应邀出席会议。与会代表包括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等国内主要法学研究机构的多位著名学者、各地各类公益机构的代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三十位委员在内的部分知名律师。我校法学院李轩副院长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的身份出席了此次会议并主持了会议的闭幕式。
        “本次研讨会的主旨在于探讨中国建立并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能性,提高中国律师在公益诉讼方面的理论水平与实务操作水平,加强国际间公益诉讼理论与实务的合作与交流,培养一批有志于投身公益,扶助弱势保障人权、推动法治建设的优秀律师,为和谐社会的达成贡献力量。”新任全国律协主席于宁说,“和谐社会即法治社会,即公民人权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的社会。”
          在中国,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随的是新问题与新冲突。这些问题与冲突是制度演进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社会变迁的契机。涉及妇女权利、消费者权利、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福利等纠纷需要依靠制度创新寻求出路。公益诉讼超越个人利益,倡导寻求法律的改变或者适用,从而影响全社会。它发挥影响的方式在于敦促法院将存在于宪法、各项法律中的权利实质化,或者重新确定这些权利;影响法院适用现存的规则或者法律,否则这些规则或法律将被忽略或不发挥作用。从这个角度说,公益诉讼是使社会获得系统化变革的最强有力的工具,它通过引入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法治,最终实现权利与权利和谐、权利与权力和谐、权力与权力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和谐社会。中华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认为:“律师参与公益诉讼,是为了不断探索律师职业的社会定位,发挥律师构建和谐社会独特作用,扩大中国律师的影响。”
          最近几年,中国律师参与的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取得了一些成就,获得了广泛好评,大大提升了这一职业阶层的社会形象。但受限制于经验的缺乏与制度的不完善乃至缺失,公益诉讼在中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在诉讼程序法中列入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几乎成为学界共识,可以预见:一旦被制度化,公益诉讼将在中国蓬勃发展。
      10月16日下午,在李轩副院长主持的会议闭幕式上,经全体代表充分运酝酿,会议通过了《公益诉讼苏州宣言》,《宣言》阐明了中方主办单位对于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期待,昭示了与会人员参与公益诉讼、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决心。
      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江苏省电视台、江苏法制报等众多媒体报道了会议盛况。《中国律师网》对会议进行了全程现场直播。有关详情可以浏览《中国律师网》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或http://www.ACLA.org.cn.


     


    图为李轩副院长主持大会闭幕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