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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一步深化“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09/07/20
    《 人民法院报》   2009-06-26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贾 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李 林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振民
           
    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院长、教授 郭 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韩大元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马怀德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王立民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卓泽渊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朱继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志铭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付子堂

        编者按:为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理论建设,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邀全国部分知名学者召开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理论研讨会。研讨会既涉及“三个至上”的内涵和整体性问题,又涉及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与中国国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还涉及如何以“三个至上”指导司法实践、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科学发展的问题。与会者畅所欲言,见解独到深刻,阐述缜密有力,对我们深入理解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这一科学论断具有很大的启发性,为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理论研究开阔了思路。为此,本版特将学者的
    精彩发言摘要刊出。
    三个至上 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贾  宇
        “三个至上”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不是司法人员办案的具体操作规范,这一层次定位必须明确。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要求,也不能允许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视为不同的裁判标准。否则,“三个至上”在司法裁判中就可能沦为法官个人的任性,或成为个别人枉法裁判的借口,从而使司法变得不可琢磨,丧失公信力。同时,我们也要防止个别领导干部借“党的事业至上”之名,行徇私舞弊之实,干预法官依法审判;还要防止部分民众打着“人民利益至上”的口号影响司法公正。坚持“三个至上”就是要求广大司法人员心中始终装着党的事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将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要求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三个至上”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党的事业是宪法法律的根本政治基础和保证,人民利益是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法律和司法工作必须把党的事业,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为根本政治基础,把人民利益作为最高价值理念。社会主义宪法法律是体现和保障人民利益的规范体系,同时也是实现党的事业的制度化方式。因而,宪法法律至上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同时,“三个至上”也体现着司法工作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关联性。司法工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三个至上”是把司法工作这个部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整体联系起来的观念形式和途径。
    辩证统一   互补共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李  林
        “三个至上”最核心、最重要的,是法律(法治)与政治的关系。从逻辑上看,“三个至上”之间是辩证统一的互补共存关系,而非相互冲突的矛盾关系。“三个至上”统一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之下,统一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之中,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分属不同范畴,但在内容上三者却是一个密不可分、有机统一的整体。对于政法工作而言,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主要是为了解决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确政治方向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增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党性和政治性,坚持和巩固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强调“人民利益至上”,主要是为了解决政法工作的宗旨问题,即执法司法为了谁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确保执法(司法)为民。强调“宪法法律至上”,主要是为了解决弱化社会主义法治权威、贬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否定法治统一和法律效能等问题,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调我国宪法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至上性、统一性和国家意志性,确保宪法法律得到国家机关和全体公职人员的有效实施,乃至得到全社会所有成员的一体遵行。
    三个至上 有内在逻辑联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振民
         “三个至上”并非对立,而是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党的事业至上”是对人民法院的政治和精神要求,“人民利益至上”是对法院司法活动社会效果的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对人民法院的法律要求。在我国,党的事业与人民的利益是统一的,共产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共产党的根本目标就是谋求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既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也是人民利益的法律化。“三个至上”实际上是“一体三面”,三位一体,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核心内容、精神实质是一样的,从不同角度对人民司法提出了要求,要求人民司法从政治上、社会效果上和法律上要做到高度、有机的统一。这也是古今中外任何司法活动都试图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在我国,宪法和任何法律都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党的政策与法律一体两面,党的事业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法律上的事业。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党的最重要的路线方针政策都一定会通过立法程序变成国家的正式法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就是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二者是不冲突的。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也要求我们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我国宪法和法律又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制定宪法和法律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党的意志、人民利益和法治原则的密切结合。可以说,我们的宪法和所有法律都是既体现了共产党的主张,又捍卫了人民的利益。
    加强法官能力建设
    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院长、教授  郭  锋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指出了人民法院的立院根本、终极目标与法治原则:党的事业至上,指出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是人民法院的立院根本;人民利益至上,指出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核心任务,是人民法院的终极目标;宪法法律至上,指出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根本原则,是人民法院的法治原则。同时,“三个至上”为法官成为理性人、经验人、政治人列明了具体标准:党的事业至上,要求法官成为具有高度政治素养、政治敏感、大局意识和担纲意识的政治人;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法官成为知民情、重民意、晓民俗、系民心的社会经验人;宪法法律至上,要求法官成为掌握法律推理方法和法律思维特质的理性人。在矛盾类型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国家间竞争激烈化的社会转型时期,以“三个至上”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其为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指导原则,指出了改革的方向、改革的目的和改革的路径。以“三个至上”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要求法官在从事依法审判的司法活动时,既要当好法律的解释者和适用者,又要做好党的群众路线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将法官作为理性人、经验人、政治人三元角色的合一,就必然对法官的政治信念、队伍建设和遴选机制提出新的要求。法官在重视法律职业的专业性、自治性的同时,还应跳出封闭的视野,考虑到司法体系和法律职业的社会责任。
    三个至上 的宪法学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韩大元
        “三个至上”是一个相互依存、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党的事业至上”,就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的集中表述,坚持“党的事业至上”集中体现的是司法工作的政治性。“人民利益至上”转换为法律术语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这一点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就是人权,而人权的实质也就是人民各种利益与需求的满足。“宪法法律至上”则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序言中也确立了宪法的至上地位。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通过宪法法律予以体现和保障。因此,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实际上就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也必然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特别是宪法至上。人民法院通过各项审判工作,直接适用法律,维护宪法体制,这本身就是对党的事业的维护,对人民利益的维护。指导思想与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原则存在层次上分工问题,即指导思想主要是作为一项政治理念与原则,宏观上指导法院的审判活动,而在微观的具体的法院业务活动中,则应遵循宪法所明确的基本审判原则。“三个至上”应该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宏观的、政治层面的指导思想,不能机械地看待这一理论。如把“三个至上”简单地视为具体审判业务的指导原则,实际上是降低了“三个至上”的理论高度。坚持“三个至上”,就是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如何坚持党的事业至上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马怀德
        将“三个至上”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思想,首先应当正确理解党的事业的基本内涵,研究如何在审判实践中体现党的事业至上要求,处理好审判实践与党的领导、党的事业至上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司法保障,就是要正确履行司法职能,公正高效裁判各类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国家富强、社会和谐提供司法支撑。人民法院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提供司法保障,为建设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保驾护航。人民法院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只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正高效司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够体现党的事业至上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要正确处理审判活动与党的领导、党的事业之间的关系。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不是将党的组织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更不是让党的组织代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而是要按照宪法和党章的要求,将党的领导体现为思想组织和政治的领导,通过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真正地忠于党的事业,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三个至上 利于实现法院的价值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王立民
        “三个至上”是一个整体,具有一个统一性。这个统一性就是要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党的事业至上十分重要;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利益至上也十分重要;我们国家是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的国家,宪法法律至上同样十分重要。“三个至上”少了任何一个,都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三个至上”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忠诚度建设。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之下,是党的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忠诚于党的事业。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法院,也应该忠诚于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同样应该忠诚于宪法法律。强调“三个至上”可以提升人民法院的忠诚度,实现人民法院的价值。我们的党是执政党,我国不实行西方式的多党制。我们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人民法院也在党的领导之下。没有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无法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党的事业是人民法院的事业,也是人民法院工作追求的目标之一,处于至上的地位。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的利益是我们国家的最高利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应该把人民利益放在至上的地位。否则,人民法院就会因此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其司法的工作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只有依照宪法法律办案,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法律至上也是人民法院建设追求的一个目标。
    三个至上 要求审判法治化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卓泽渊
        “三个至上”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大命题,也是我国审判法治化的重要指导原则。为什么说“三个至上”会要求审判必须法治化呢?第一,审判法治化是党的事业之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启动的,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进的,它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时代重任,是新时期党的重大事业。要完成党的法治事业,司法审判的法治化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由于审判的独特地位,它在整个法治事业中就具有举足轻重的重大影响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因此,我们就必须抓住审判法治化来完成党的法治事业。第二,审判法治化是人民的利益之所在。审判的法治化对于人民来说是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一个集中体现点。人民不论是作为整体还是个体,不论是作为诉讼当事人还是非诉讼当事人,都只有在审判法治化的司法环境中,其利益才可能获得现实的法律保护。为了人民的利益,审判法治化就成为了现实的要求,是人民利益的有力保证,它本身就是人民的利益。第三,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审判法治化。我们的宪法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是反映人民意志并保护人民利益的。这样的宪法和法律理当而且必须具有至上的性质。坚持这样的宪法法律的统治就是在党领导下的人民的统治。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题中之义,审判法治化最直接的要求就是要严格依法司法以确保公平正义,达成公正审判的路径就是审判的法治化。
    司法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朱继萍
        司法是裁决利益纷争、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定的活动,它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司法的政治性使得司法在适用法律时必然要考虑执政者的政治目标和方向、国情民情、道德伦理、风俗人情、社会舆论等各种因素,要顾及“政治正确性”问题。在我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先进的思想指导和坚实的制度基础。在司法活动中,当案件的处理与民众的公平感严重背离,裁决必须上升到政治正确性的高度来思考时,要以“三个至上”的思想为指导,考虑和权衡其中所涉及的各种政治性因素,还有很多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面对的民意、民情、舆论、人性、社会的道德伦理等等。因此,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是我国司法的政治正确性的指导方向和工作方针,它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司法的政治性表明司法是一种政治实践方式或路径,但这并不是说司法就是简单或纯粹的政治。司法的意义或价值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政治。政治解决的法律化不仅便于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作,而且能够使解决方案获得或取得广为社会接受的权威和效果。因此,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政治性要求在其操作层面的具体化;它在保障司法的政治性的同时,凸显着司法调整的特色性,决定并昭示着司法的法律性。
    互为表里   三位一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志铭
        对于当今中国的法治发展和司法改革来说,“三个至上”的表述具有明确的问题指向和现实针对性,对于“三个至上”的基本内涵,我认为需要有一种融会贯通的阐说,其中尤其要立足理论和实践、历史和逻辑、本土经验和一般规律。1998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此方略被写入宪法。此后,法治国家建设就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执政是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很显然,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延续了此前一以贯之的“三重式”表述,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方面已然成型的实践和经验。“三个至上”展示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有机组成部分的法治理论的三个不同侧面。党的事业至上中的“事业”、人民利益至上中的“利益”和宪法法律至上中的“宪法法律”,不是一个类别、一个层面上的概念,因而并不存在“谁比谁更至上”的矛盾。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事业以人民利益为依归,以遵从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厉行法治为治国理政的基本路径或基本方略;人民利益的有效聚集、清楚表达和圆满实现,以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为推动者、代言人和捍卫者,并以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来确认和保障;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以人民利益为正当性基础,以执政党奉行法治为最根本的组织保障。
    讲政治   讲民生   讲法治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付子堂
        “三个至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是统一的,它们之间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价值追求,共同构成了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要求人民法院工作必须讲政治。法律是政治的规则化表达,任何司法活动都是与政治相联系的,因此,无论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还是人民法院的具体司法活动,都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能忽视政治效果。如果在这个重大问题上认识模糊,思路不清,人民法院的工作就会迷失方向,进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求人民法院工作必须讲民生。党的事业的目的归根结底也是为人民谋利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其立足点在于最大限度地为人民司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以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当前,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要以民生为重,通过保障和维护民生,进一步增强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人民法院工作必须讲法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缜密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高裁判和执行的公信力,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应有的尊严和权威。强调宪法法律至上,是司法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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