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李轩副院长、郭锋教授应邀出任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北京赛区裁判评委

    发布时间:2007/10/01
          2006年8月18日、19日,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北京赛区初赛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报告厅隆重举行。由近百名北京律师组成的20支参赛队,在为期两天的赛程里进行了10场比赛,角逐冠、亚、季军。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李轩副院长、郭锋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曲新九教授等专家学者一道应邀出任北京市律师辩论赛评委,其中李轩副院长出任8月18日有关比赛场次的裁判并进行了现场点评,郭锋教授出任8月19日有关比赛场次的裁判并进行了现场点评。
      本次大赛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比赛规则,每场辩论赛设裁判1人,评委11人,其中专家评委5人、社会评委6人。团体队最终得分是专家评委平均分和社会评委集体总分之和,按照团体分数的高低产生团体前三名。本次大赛共邀请了4名专家、学者出任裁判,10名专家学者出任专家评委。大赛裁判负责在每场比赛中归纳辩论焦点,对辩论进行引导和点评。一天的比赛结束后,专家评委还对当天的5场比赛做了总结性的点评。经过两天的紧张比赛,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三支代表队脱颖而出,分别获得团体冠、亚、季军。
        据了解,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起举办的,第一届大赛在2001年举行。时隔五年,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在各地拉开初赛帷幕。北京市律师协会将在此次初赛的基础上组建代表队参加全国决赛。《北京日报》、《法制日报》、北京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对比赛进行了报道。

        

        附: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初赛辩题

        题一:
        刘某系某外贸公司工作人员,长期迷恋网络游戏《传奇》,三年多来一直通过网络与其他玩家拼杀、争斗,但是,由于个人游戏技战术不高,无法获得较高级别的游戏装备,在游戏中总是被其他高级玩家欺负。刘某找到在某网络公司工作的朋友张某,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其他游戏玩家的游戏帐号和密码,窃取帐号内的高级游戏装备,开始时此类虚拟的游戏装备主要是自用,后来发现网上求购此类装备的人数众多,于是,刘某与杜某商量,开始以营利为目的专门盗窃并倒卖此类虚拟装备,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刘某和杜某先后盗窃150余个帐号内的各类游戏装备,除极小部分加以自用外,其他多数加以出售,共得赃款20余万元。
        在众多游戏玩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刘某和杜某被抓获。被查获时,两人所控制的10余个游戏帐号内,尚有盗窃来的虚拟装备200余件,根据玩家私下交易的一般价格,此部装备价值6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刘某和杜某依法提起公诉。
        问:刘某和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控方:刘某和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辩方:刘某和杜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题二:
        现年22岁的石某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酒店打工的男青年牛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牛某想将打工所得的收入存入银行,因自己无身份证不能开户。2004年12月18日,牛某借石某的身份证在某营业所办理了开户手续,先后共计存入人民币五万元。2005年7月20日,牛某不慎将存折和卡丢失,当日即到某营业所挂失,营业员查了牛某提供的帐号余额后,发现钱未丢失。但由于牛某是用石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开户手续,营业员告诉牛某必须将借身份证那人找来,并凭身份证复印件才能挂失。牛某随即电话告诉石某,请求石某帮忙挂失,石某婉言拒绝。石某随即打电话给某营业所柜台主任,说钱是自己的,不能取给牛某。2月22日,牛某在答应付给石某2000元报酬后,石某才同意与牛某一起到某营业所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单由牛某保管。3月3日,石某在没有挂失单和挂失未到期的情况下,从银行取走了全部存款(五万元)。
        问: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控方:石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辩方:石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题三:
        某市儿童福利院有两名14岁的智障孤女,患有重度发育迟滞症,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在月经来潮时本人非常痛苦,且因智力低下不懂也不会自我护理,弄得自己满身及所到之处都是经血。福利院人手少,无力照顾,也无法解除他们的痛苦。后经院领导陈某和缪某研究决定送她们到当地医院做子宫切除术。当地医院医生王某和苏某了解情况后同意为该两名少女作了子宫切除手术。
    手术后,此事在当地传开。公安机关依法介入调查后,当地检察机关对以上四人提起公诉,指控他们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四人的辩护律师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对两位少女有益无害,不构成犯罪并进行无罪辩护。
        问:四被告人对严重智障孤女进行子宫切除术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控方: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辨方: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题四:
        李某乘坐甲市公交公司的1111号公共汽车从城东区到城西区。途径一交叉路口时,张某骑一辆自行车横穿马路,公共汽车司机刘某为躲避张某,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避免了人车碰撞,但公共汽车内的李某却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并致腿骨骨折和脸部受伤。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李某乘坐出租汽车到医院进行治疗。三星期后,李某伤愈出院,共花去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8000余元,且脸上留下明显的疤痕一块。李某住院期间,公交公司派人前往探望慰问,送去营养品等价值200余元。
        李某出院后,找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交公司认为,事故原因乃张某违章骑车所致,司机刘某的行为系紧急避险,是正当的措施,险情系由第三人引起,应当由第三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协商未果,李某以公交公司违法合同、未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为由,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医药费等8000余元,并赔偿其脸上疤痕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损失共计22000元。
        问:公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公交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题五:
        李某夫妇有一个美丽聪明、活泼可爱的女儿,正读高二,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2004年6月3日深夜,不幸降临到这个幸福的家庭。11点半左右,家住星光北里3楼4单元202室的李某夫妇已经入睡,十七岁的女儿独自睡在朝北的小房间。第二早上,妻子见女儿还未起床,就推门进入女儿的房间叫女儿起床,却发现女儿已经惨死在床上,并遭人强奸。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窒息死亡。现场发现案犯是从一楼住户的窗外防护栏攀到二楼,跳窗而入的。案犯至今未抓获归案。此前,该小区曾发生过几起入室盗窃案,当时李某准备给自家的窗户安装防护栏,但物业公司以住户公约为由,不让李某在二楼窗户安装防护栏。事后,李某夫妇认为物业公司对其女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丧葬费6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问:物业公司是否负有责任?
        原告:物业公司有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无责任

        题六:
        小X早产一个月,出生后因呼吸困难,转入新生儿科治疗。小X被安置在保温箱吸氧长达200多个小时,治疗后出院。但出院时却未对小X进行眼科检查,也未被告知应定期检查眼睛。几个月后,小X的母亲发现小X眼睛对光线没有任何反应,母亲这才意识到孩子的眼睛可能有问题,经小X出生的医院检查,小X被诊断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已难以治愈。眼科专家告知:孩子的病情发现的太晚了,如果早期发现完全可以恢复一定的视力。孩子的母亲经多方咨询和查找医学资料得知,根据医学科学,长时间高浓度吸氧是导致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直接原因,医院对早产儿用氧必须进行监测,并应当在出院前对用氧的早产儿进行眼科检查,以及定期跟踪检查。小X母亲认为医院方面存在过错,遂将小X的接生医院诉至法院。医院申请法院委托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小X丧失视力与医院在治疗、护理过程中给予其吸氧无因果关系。
        问:医院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
        原告: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
        被告:医院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题七:
        云南水果商王某委托李某开车运输一批水果到北京指定地点,并按约定的价格卖给客户,李某抽取卖水果所得的6%作为报酬。李某行至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不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昏迷不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李某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李某考虑到水果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水果无法在王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李某在与王某联系不上的情况下,遂设法联系到一个运输公司,委托其将水果运到北京指定地点按约定的价格卖给客户,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水果所得的3%作为报酬。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北京时水果已经很不新鲜,北京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与李某联系,要求降价出售,李某考虑到水果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王某给定的价格的一半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3%后将款项交给了李某,李某又从中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3%后将款项交给了王某。王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2万元。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问: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题八:
        2002年12月,彭某开始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长期的工作中,由于业务关系,逢年过节时不断有建委审批过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为事后表示酬谢,而给建委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和各类礼品。刚开始时,彭某多次将红包退回或者直接单位上缴纪委,但是,长期被单位其他领导和同事背后议论为假正经。后来,彭某采取他人收受红包时自己也收受的方式,但是,在收受之后,全部捐赠给公益事业,并详细记录每一笔红包的数额、来源和捐赠的去向。在彭某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累计收受他人现金约四十万元。
    2006年5月,该市建委主任郭某因受贿罪被起诉。涉案的行贿人之一杜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检察院举报,为酬谢建委批准自己的开发项目,杜某曾经给所有建委领导送了红包,其中彭某收受自己的红包内有三万元。据此,彭某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并交待了40余万元的所有受贿事实和赃款去向。
        根据彭某的记录和捐赠单据,彭某收受的全部现金和红包直接以无名氏名义捐赠给福利院或者希望工程基金,有据可查的累计捐赠约为41万余元。
        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控方: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辩方:彭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题九:
        2004年9月,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同约定:张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红原、九曲等地10月1日至4日的旅游。旅行社向张提供了四日旅游程表,按照该行程表规定,旅行社在安排旅游日程时,除安排集体旅游项目外,还可以安排游客参加景区的自费骑马活动。由于骑马活动是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自愿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张某酷爱骑马,迫不及待地选择参加景点提供的骑马活动,张某在自费骑马过程中受伤。旅行社积极组织对张某进行救治并在事后协助张某办理保险理赔事宜。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符合履行合同要求。但张某认为自己在参加自费骑马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问:旅行社是否应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原告: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旅行社不该承担责任。

        题十:
        2002年某月某日上午10点,李明在广州光华商厦看中一颗标明“天然黄水晶球”的工艺品,打折后价格3000元。李明要求看看,售货员戴着白手套小心将水晶球取出,让李细观。看后,李明问售货员:质量没有问题吧?售货员回答:质量绝对没有问题。我们大夏三楼有专门鉴定的柜台,不信可以找他们鉴定。李明便将该商品买下,售货员将小票、信誉卡交给顾某。信誉卡上写明:“假一赔百”。李买后并没有上楼鉴定,离开商店。三个小时后,李明回到柜台,向售货员要求赔偿,因为自己购买的水晶球是假的。并出示本市某珠宝测试鉴定部门鉴定书。此鉴定书写明:“球重300克、直径60mm,方解石”。在市面上用方解石做成的如此大小的球体也就是几十元。李明要求商家按信誉卡“假一赔百”进行赔偿,商家同意退款,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争执未果。李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店承担民事责任。法庭上,对方律师指出,既然原告指出被告出卖的水晶球是假的,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证明商店出售的水晶球是假的。原告出示小票试图证明,被告认为小票只能证明有过买卖关系,但不能证明商店出售的那只水晶球就是原告向法院出示的这只假的水晶球。原告又反驳道,既然被告指出所出售的水晶球是真的,那你也要予以证明。被告指出,本商店有很高的信誉,产品又有合格证,不会是假的。双方依然争执不下。
        问:谁应当承担水晶球是否为商家出售的证明责任
        原告:被告应当承担水晶球是否为商家出售的证明责任
        被告:原告应当承担水晶球是否为商家出售的证明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