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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副教授出席侵权法立法研讨会

    发布时间:2009/01/1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081223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为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体系与内容献计献策,在审议前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分别举行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研讨会。

    2008122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研讨会,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教授和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教授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贾东明副主任,最高法院民二庭刘竹梅庭长、民一庭陈现杰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葛云松副教授、薛军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申卫星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敏教授、渠涛教授、谢鸿飞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李永军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张谷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教授、于海拥副教授,对外经贸大学王军教授、梅夏英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中国法学》朱广新副教授等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言。尹飞副教授参加了会议并以为他人行为责任一般条款的建构为主题进行了发言。

    20091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联合举行了“侵权责任法立法建议”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姚红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副书记王利明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现杰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庭的有关领导以及京内外部分高校的著名侵权法学者近三十人出席了研讨会。

         会议的开幕式由杨立新教授主持。王利明副校长致开幕词,他指出,2002年全国人大制定民法典草案第一稿时,其中的侵权责任编就是侵权责任法第一稿,目前的二次审议稿是在第一稿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制定的。王利明教授认为二次审议稿比之前的稿子在内容上更加充实,体系也更加严谨一些,一些条款的设计也大量的借鉴了一些学者的建议稿,广泛的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许多学者的建议。尤其是第二稿针对实践中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问题,比如说像医疗侵权责任做了专门的规定,可以看出二次审议稿是致力于解决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当然,二次审议稿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充实和完善,一些重要的侵权类型还有所缺失,另外在一些条款的设计上还有一些缺失,争议还很大,需要大家认真加以研究。

    原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教授首先做了题为“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对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前四章的建议”的发言。郭明瑞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应该是权利保护法和救济法,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应该包括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客体等内容,并主要针对草案第一章到第四章的部分问题,主要是编排体例以及部分条文的具体规定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对二次审议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深度解读,他认为草案的文字还是过于通俗化,缺少法言法语;张新宝教授还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构成要件和惩罚性赔偿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现有草案关于精神损害范围的规定过于狭隘,并且有关构成要件仍然不够清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做了题为“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结构”的发言,他认为此次侵权责任法的草案在体系结构上略显不清晰,前后部分之间究竟是总则分则相互呼应的关系还是一般规范和特殊规范相互排斥的结构尚未明确;孙宪忠教授还针对侵权法所保护对象的范围以及侵权法归纳对象的周延性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王军教授做了题为“从侵权法二次审议稿看我国侵权法的功能”的发言,他在分析了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的内容之后,认为该条包括了我国侵权法未来应当具备的四种功能:协调功能、明确责任、预防功能、制裁功能;王军教授还结合草案的具体条文谈了他对这四种功能的认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进行了题为“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立法设计”的发言,他通过草案第17条表达了他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见解,认为应当限制对恢复原状这一概念的内涵;另外王轶教授还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应当根据侵害对象是绝对权和相对权而有所不同。

    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做了“审议稿人身损害赔偿条框评析”的发言他从草案第341824条着手,分析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认为现有的条文在概念的界定、用词的准确性和适用范围的确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结合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论述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他认为传统的侵权法忽视了预防功能,现在的侵权法需要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重构;石佳友副教授还强调要对损害这一概念进行重新的认识。

    在经过短暂的休息之后研讨会进入第二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做了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完善”的发言,他认为目前现在把医疗过错和事故统一在一起的做法应当改变,实际上应该将其分成三重侵权行为,一种侵权行为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一种是医疗伦理造成的责任,第三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于三种不同责任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杨立新教授还建议对有关医疗损害的规范体系的逻辑关系稍作调整,明确区分一般条款和特殊责任规范以及归责原则。

    武汉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做了“谈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的几个问题”的发言,他认为草案二稿和一稿相比,一是凸显了其责任法、救济法的主线,二是结构上体现了一定的逻辑性,三是内容上比较全面和完整;但二次审议稿仍有需要完善之处,应进一步明确总分关系,充实具体内容,对于某些条文人需要反复推敲斟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副教授做了题为“为什么是恢复原状——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7条”的发言他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恢复原状这一概念的深刻内涵,认为在我国第17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上,首先要确立以何种赔偿方式为原则,要确立是否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赔偿方式可以列举在恢复原状之后,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下,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尹飞副教授则从归责基础的角度,对侵权法的体系及制度设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现在侵权类型主要有三种:过错责任、危险责任或者说物件致害责任、为他人行为责任,其中过错责任作为最基本的责任类型,以过错为归责基础;危险责任则应当以危险为归责基础,为他人行为责任则应以控制力为归责基础。在明确各种责任形态的归责基础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对各种侵权责任形态进行类型化,即在各自归责基础上确立一般条款、梳理责任体系、确定责任类型、清理重复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内容。依据这一思路,尹飞副教授对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的体系与部分具体规定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讲解了侵权责任法上的一般条款问题,他认为侵权责任法是和传统的民法典是相悖的,但是在现代有一定的合理性;二次审议稿中有关一般条款中侵权的客体的规定主要是沿袭了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过于宽泛而不够明确,因此需要加以类型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做了“论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重构”的发言,他讨论了草案中共同侵权行为的问题,分析了共同加害行为、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共同侵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士国教授和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副教授还专门讨论了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他们认为现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规定过于宽泛,使用概念不够准确,另外适用范围稍显狭窄,在具体的适用上可能会存在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里安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在结构上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例如对于具体的侵权行为,应当对哪些行为进行类型化等问题,都还值得深入思考。各位学者还在研讨会就草案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自由发言和讨论。

        研讨会的闭幕式由张新宝教授主持,由杨立新教授致闭幕词。姚红主任做了最后的点评,她认为今天的研讨会是富有成效的,大家所提出的很多问题也是立法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论的问题,草案的不少规定还很粗糙,很多地方也缺乏调查研究,因此她会将与会学者们的意见带回去认真研究,把合理的建议尽可能的吸收到下一次的草案中去,把草案写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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