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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华彬教授、林剑锋博士参加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暨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颁奖大会

    发布时间:2008/12/08
          12月6日,中国法治论坛暨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颁奖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严隽琪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胡康生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周成奎副会长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各主要政法大学校长及法学院院长、科研机构的领导人出席会议。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陈华彬教授作为获奖者、院长学术事务助理林剑锋博士作为法学院院长代表应邀参加本次会议。陈华彬教授的此次获奖是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教授首次获得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在颁奖大会后的论坛中,陈华彬教授作了“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物权法的发展”的发言(发言的详细内容附后)。
     
     
    改革开放 30 年与中国物权法的发展
     
                                                                                          陈华彬
          感谢中国政法大学举办这样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论坛,感谢论坛主持人给我发言的机会,在这里,我想谈谈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物权法的发展。
          在中国法制史上,物权法一词最早见于清朝末年的《大清民律草案》,但这一草案没有来得及正式成为法律,清朝就覆灭了。直到1929年11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民法》中的“物权编”,成文的、近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法制度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被确定下来。但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之一的《中华民国民法》也当然被废除,从此,成文的、系统的物权法制度也就销声匿迹、不复存在。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新中国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物权法制度的。但是,从1956年至1978年乃至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新中国的法律理论、党的政策及国家立法对物权概念和物权法制度是加以批判和排斥的,认为物权概念和物权法制度是资产阶级私有制的产物,而新中国在建立起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以后,物权概念和物权法制度也就当然没有存在的必要。基于这样的认识再加上其他原因,从1956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的30年时间里,我国法学理论界没有发表过一篇研究中国应当承认物权概念和中国应当建立全面的、系统的物权法制度的文章或论文。这是新中国物权法发展史上一个万马齐喑的特殊历史时期。而且,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不深入,人民手中积聚的私有财产还不是很多,加之国家立法及法律理论长期否定物权概念和物权法制度,所以使得该《民法通则》也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使用的名称是“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新中国对物权概念和物权法制度的承认和主张中国应当有自己的系统的、完善的物权法制度,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由计划经济转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特别是1992年中国毅然决然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才开始的。1993年,中国的党、政府及立法机关认识到,在中国承认物权概念进而建立完善的、系统的物权法制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它攸关中国市场经济、人权事业乃至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因此从那时起即将中国物权法的制定纳入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从那时起,为了最终完成中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国家立法机关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对该担保法作出了司法解释。特别是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颁布,使中国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面向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向中国的民商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促进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的物权法,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和具有前所未有的意义。因此,从1998年3月份开始,中国物权法的制定进入了正式的起草和实施阶段。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在2005年以后尽管遭遇到了严重的责难和前所未有的所谓物权法违宪的思想论战,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所积累的物质财富和物质条件,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实行发展社会生产力,保障人民的人权,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基本方针和国策,所以物权法尽管遭遇到了严重的责难和重大的挑战,但因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在这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推行的正确路线和方针政策之上的,因此使物权法最终战胜了这些责难和挑战,从而更加有力地证明中国制定物权法,建立规范财产的归属关系和物权的利用关系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历史发展趋势的,更是符合中国的人权保护事业和民主法治的进步潮流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民法学界沉着应对所谓物权法违宪的思想论战,毫不动摇,团结一致,为确保关系改革开放和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物权法的最终顺利通过,提供了强大的法理支撑!它充分表明中国民法学已经能够担当国家、民族和人民托付的历史重任!
          另外,值得提到的是,作为改革开放的成果,中国的物权法学也在1986年以后,尤其是在1992年以后得到重建。从严格意义上说,从新中国成立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中国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学的。1992年以后,一些有关物权法的基础理论的著作、物权法教科书以及物权法专题研究著作纷纷出版,它们标志着中国的物权法学已经真正建立起来了。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我国的民法学者将研究的视野延伸到国外,将外国的物权法制度引进中国。比如将德国、日本、法国的物权法制度引进到中国等等,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物权法学的建立,并使中国物权法学的发展建立在坚实的比较法研究基础之上。物权法学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以至最终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奠定理论支撑,所有这些都应当归功于1978年尤其是1992年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政策。让我们永远铭记这一重要的历史时期!
          总之,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花费时间最长、争论最为激烈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的内容完全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经济成果的描述,它因此被誉为“中国的经济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权的“里程碑”!对于这部物权法,不管是今天还是将来,我们无论如何估量它的意义都是不过分的!
          当然,也正是由于这部物权法是1978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和产物,所以也使得这部法律带着我国改革开放尚未触及的某些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而面世了。也就是说,这部物权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落后的地方。比如,它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亟需建立的一些制度未加以规定,对某些问题的规定显得落后,以及对某些重要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等等,所有这些,均使得这部物权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留下了一些空白或显得调整的力度不够或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的这些不足,有待于我们将来对它进行修改或者在制定民法典时予以改进和克服。我们期待着我国的物权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日趋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而日益成熟,以便更好地造福于中华民族和中国的民主、法治及人权事业!
           以上是我的发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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