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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李轩副教授应邀出席《刑事诉讼法》修改学术与实务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发布时间:2007/12/21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次重大修改之际,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7年12月15日、16日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举办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学术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由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张星水律师主持。张思之、崔敏、黎煜昌、陈瑞华、熊秋红、刘仁文、莫少平、李肖霖、张青松、赵国君、陈岳琴等百余名知名学者和律师出席会议,围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了“形而下”的深入研讨。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李轩副教授应邀出席会议,《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郭华博士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主题涉及死刑案件特别程序、起诉裁量权、强制措施以及律师辩护制度等问题。李轩副教授应邀在第二场单元死刑案件特别程序中作了关于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方式反思的主题发言。在发言中,李轩副教授分析了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流于形式、两审终审制事实上蜕变为一审终审制的客观现象及其制度根源,提出了完善二审程序的若干建议:废除审判长常任制、主审法官制,确保合议制的落实;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包括延长上诉期、允许辩护人直接提起上诉;废除调查讯问式的二审方式,直接规定必须开庭审理;引入交叉询问制度,确保律师辩护人有充分的发言权;推行调查令制度,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延长审限,做到细致审判,确保当事人的权利。李轩副教授的观点得到与会者的广泛认同。
     
        附:李轩副教授在研讨会上的发言(速记资料,未经审校)
     
    崔敏教授(主持人):赵主编做了很精彩的发言,我想,我作为一个老师,还要提一点,你这个发言中间,对政策环境,值得商榷,特别是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如果把这个锁定,我们就不好说了。不是说要么杀掉,要么不杀,不是这个意思,有时候是要么黑的要么白的,我很不赞同咱们辩论,正方反方,正方就是可以这样的,反方绝对不是这样的。事实上有些世间的事情,往往就是黑白相间的东西,黑白之间有中间色,赤橙黄绿青蓝紫,中间有很多过渡。可杀可不杀这是一个不好的定论,这是我个人的看法。你再说一些研究问题的时候,要严谨,不要意气的发泄,别人也不能接受,我作为一个老师,给你一个建议。还有一个重要的发言。
          李轩副教授:崔敏老师是我的前辈,也是我导师的挚友,我一直尊崔老为老师,哈哈,剥夺我的发言权也没有关系。感谢主办方的厚意,也感谢主办方京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星水律师的溢美之词,我先纠正一下刚才主持人用在我身上的三个形容词:第一我既不是青年,已经是人到中年了;第二也不是法学家,充其量只是一个法学教育工作者;第三更不是思想家,在座的已有这么多思想家。我更乐意看到会议材料中用到的资深律师这个身份,哪怕是资深小律师。因为我是1992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长期关注律师体制改革。事实上,我是科班出身,我是学刑事诉讼法学的,但这十年一直在研究律师制度,研究民事司法制度,对刑事诉讼领域的最新发展有些陌生了。今天这个话题,我是很感兴趣的,所以我说我一定要来听一听。来了以后,才发现把我列入主讲人名单,实际上是没有准备的。刚才我听了各位的高论,很多都是从宏观的角度去分析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死刑案件、死刑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但是我也看到,在这个议程上面,这些议题都是参考议题,并且参考议题里有一个大家可能忽视的内容,就是死刑案件的二审审理方式,我想相对微观一点,或者说具体的刑事诉讼的技术操作问题,表达一下我的观点,我想先做一些细节的铺垫,然后再提出我们第二审程序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一些我个人认为可能被大家忽视的一些建议。
      细节铺垫恐怕是大家相对忽视的,比如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启动机制、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那么在启动机制方面,我们发现,首先我们刑事诉讼法是排除刑事诉讼当中被告人、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直接上诉的权利,这在实践当中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为什么?因为很多案件被告人处于一个与世隔绝的情况,唯一可能有见面机会的就是他的辩护律师,但是一旦结案,律师再也见不到他的当事人,法院往往可能以这个理由,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这是我经历过有这样类似的案件。
      第二个在上诉问题上,我们看到检察院抗诉,法院是必须开庭审理,但是我们没有看到,当事人上诉,法庭开庭审理这样的规定,死刑案件可能会更好一些,因为最高法院这方面已经有所调整,要求死刑案件必须进行开庭审理。还有一个就是上诉期,我们的刑事诉讼,刑事判决的上诉期只有10天,刑事裁定上诉期只有5天,这比我们民事诉讼相对还低,少5天。我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律师如果接办这样的案件,实际上从准备材料、征求意见,最后递交到法院,10天往往是非常仓促的,甚至也是可能间接影响到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或者说上诉不充分一个重要的方面。再有,我们看到审理方式,刚才熊秋红教授已经提到了,在实践当中,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真正开庭审理的第二审案件是非常罕见的。里面也与我们法律规定的漏洞有关,因为法律规定是原则上开庭审理,但是也有说调查训问式的审理方式,法院办案当然是愿意用这种非常简单、成本低廉的审理方式,所以大多数二审案件是不开庭审理的。
      法院除了法庭之外,还有很多的谈话室,说是什么时候到法院谈话,十分钟,没准你就拿到判决书了。再有一个,就是审限,我们的一审刑事案件是一个月,最多不到一个半月,二审也是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一个半月,当然还有一些变通的条款,但这已经比我们民事案件六个月和三个月的期限要少了许多,这个在世界范围内,我认为都可能是最经济,周期最短的一个规定,这是法律规定方面的一个细节铺垫。还有我们的刑事司法改革,实际上也就涉及到刚才各位谈到了刑事政策的一些变化,这些年最高法院搞了很多改革,包括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我个人研究心得是,很多司法解释、很多改革措施是违反法律的,甚至是违反宪法的,比如出台了所谓审判长常任制,主审法官制这样的制度,将法律规定的临时性的审判组织的负责人固定为一个官僚体制中的一员,审判长一旦聘任就成为一个处级干部或者说科级干部,那么负责某一类案件或者说这个案件的分配审理,真正审理案件的是主审法官,所以最初我也没有太明白这两个之间的关系,我说主审法官不就是审判长吗?他告诉你不是。
      还出台了所谓的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改革措施,比如说普通程序的简化。这个好像是北京的朝阳法院一个重要的改革措施,从法律规定讲,很明确的,一个是普通程序,一个是简易程序,我不知道为什么还有第三类程序?所以这些东西实际上都在影响我们整个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审判机制,当然也影响我们的第二审程序。我们名义上有两审终审制,但是事实上已经形同虚设,两审终审已经蜕变为一审,或者事实上90%以上的案件已经是一审终审,所以我们的两审终审实际上没有发挥任何的功能,刚才黎教授建议搞三审终审,我也很怀疑这种三审终审的效果。
      另外,就是在现实当中,合议制已经严重蜕变为独任制,在审判长常任主审法官的影响下,现在的很多案件,实际上就是一个人在那里审理,真正的审判长可能不太关注他不关注的案件,如果再加上人民陪审员,那么人民陪审员就更多是一种冗余的身份参与这个案件的审理,所以即使是有三个人,行使审理审判权利,实际最后是主审法官负责制,甚至在开庭的时候,在审判席上,你得很难见到三个人同时出庭的情况,所以这种状况应该说非常的有问题。这种粗放型的审判,实际上是中国特色,就是成本低廉,而且审理非常粗糙,审理方式简单化。
      这里面,实际上也与我们现在一系列的原因,一系列的制度缺省有关系,比如说,我们现在首先提到一个问题,为什么两审变成一审,第二审程序虚化?我认为首先是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如果司法做到足够的公正,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严格依法办事,不会存在现在这样的问题,第二个就是多种因素导致两审变一审,这里面除了刚才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司法改革的措施不当之外,还有这么几点我简单说明一下,我的研究认为,第一个上下级法院之间,长期存在一种微妙的依赖关系,导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习惯性维持,所以,无论是开庭审理还是调查训问式审理,你会发现,二审的结果,总是大多数情况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个上下级法院盛行就个案问题进行相互沟通,导致另类的先定后审,拿不准的问题找上级法院合议庭来请示解决,二审不会改判,第三个,就是机械的错案追究制和法官业绩考核体系,也导致一审法官等二审判决有一种维持期待,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有一种维持的纵容。
      第四个方面,第二审法院法官的工作惰性和法院领导谨小慎微的作风,导致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改,使二审程序没有任何的意义。
      最后一个,审判程序不充分,律师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导致整个的审判程序走过场,即使有这么多辩论式的改革措施,我们的审理方式仍然是先定后审,走过场的方式,所以我这里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几个建议,也是供大家商榷和批判。第一个废除最高法院的改革措施,废除审判长常任制、主审法官制,确保合议制的落实;第二个建议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因为没有任何的意义;第三要在上诉期间保障上诉权,第一上诉期要延长,比如30日,而且上诉辩护人可以直接提起上诉;第三个是废除调查训问式的二审方式,直接规定必须开庭审理;第四个就是要引入交叉询问制度,确保律师辩护人有充分的发言权,当然附带的有刑事豁免制度;第五可以推行调查令制度,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第六,我们要延长审限,一个月审判很难做到细致审判,也很难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再有,我们一系列的刑事改革措施、司法解释一定要符合我们的法律规定,不能随便改!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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