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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院关于开展2016年第一次“推优”入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2

    各团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试行)》(校团字〔2015〕6号)、《法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考评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推优”考评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2016年第一次“推优”入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团员本人提交“推优”入党申请表,由所在团支部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二)自评

    通过资格审查后的团员本人参照《“推优”考评细则》中的量化考核内容,填写“推优”量化考核评分表的自评分,并将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团支部委员会。

    (三)团支部委员会审核

    各团支部委员会参照《“推优”考评细则》中的量化考核部分,结合相关证明材料和平时表现,对团员本人填写的“推优”量化考核评分表的自评分进行审查,填写团支部委员会的审核得分。此部分占“推优”考评总成绩的40%。

    (四)团员民主评议

    各团支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组织团员填写民主评议测评表,并计算、审核民主评议分数。此部分占“推优”考评总成绩的40%。各团支部委员会将“推优”量化考核评分表和民主评议测评表以及各项支撑材料交至院“推优”工作领导小组。

    (五)团总支评议

    1.“推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推优”考核民主评议会。会议综合考察各团支部所提交“推优”考察名单中所有团员的相关材料,按照《“推优”考评细则》,确定相应评议分数。此部分占“推优”考评总成绩的20%。

    2.各团支部将“推优”考察名单中所有团员的总成绩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确定“推优”候选名单。

    (六)公示与上报

    1.团总支在学院内部对“推优”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2.公示期结束后,各团支部委员会在《共青团组织推优入党推荐表》相应栏目填写意见,并填写《“推优”决议书》。

    3.团总支对各团支部委员会填写的《共青团组织推优入党推荐表》和《“推优”决议书》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3.团总支将审查合格的《共青团组织推优入党推荐表》和《“推优”决议书》提交至校团委组织部。

    二、时间安排

    (一)“推优”工作时间: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12日。

    (二)上述材料请各团支部委员会于3月9日(周三)12:00前交至院“推优”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冉蕾13261067591。上述材料电子版发至3290985391@qq.com,邮件主题命名为:XX团支部2016年第一次推优入党材料。

    (三)院“推优”工作领导小组不晚于3月12日组织召开“推优”考核民主评议会并对“推优”名单进行公示。

    三、总体要求

    (一)各团支部委员会开展“推优”工作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推优”标准推荐,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推优”工作在院团总支统一领导下,各团支部委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团支部委员会召开团员大会前,应向“推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推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团干部到会指导、监督。

    (四)本次各非新生团支部“推优”人数不超过本支部团员总人数的10%,新生团支部中,2015级法学1班和2班“推优”人数不超过本团支部人数的12%,2015级法学3班、2015级法学研究生团支部和法硕法学团支部“推优”人数不超过本团支部人数的9%,2015级法硕非法学团支部“推优”人数不超过本团支部人数的8%。

    特此通知


    法学院团总支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推优入党文件 2016.3.1.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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