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法学院研究生会物品借用制度,提高物品的利用效率,特指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会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生会的办公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
第三条 法学院研究生会办公室是研究生会物品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因研究生会工作的职能需要可以向研究生会办公室提出借用申请,提出借用申请的应提交借用申请表。
第五条 借用申请表应由所在部门的部长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研究生会办公室。
第六条 提出借用申请的部门应至少在使用物品日期前2天向研究会办公室提交借用申请表。
第七条 研究生会办公室在收到借用申请表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借用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部门的部长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借用申请的,告知在指定的日期、地点前来借用;不同意借用申请的,告知拒绝申请的原因。
第八条 办理物品借用时,应有研究生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场。研究生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申请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确认所借用的物品的数量,所借用物品是否完好,所借用物品是否符合使用要求等。
第九条 借用物品部门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所借用的物品,用完之后应及时归还研究生会办公室。
第十条 办理物品归还时,应由借用部门负责将借用物品送至办公室指定的归还地点。
第十一条 办理物品归还时,应有研究生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借用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确认所借用的物品的数量,所借用物品是否完好等。
第十二条 如因可归责于借用部门的原因造成借用物品的毁损或灭失的,借用部门应该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研究生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物品借用申请表物品借用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