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考评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团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关于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和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学院“推优”工作须遵循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坚持考评、培养和教育并重。通过正确的育人导向和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引导优秀青年团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青年团员作为发展对象。
第三条.法学院“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推优”标准推荐,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推优”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推荐之前,须对“推优”候选人进行考评。
第五条.“推优”候选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全日制团员青年;
2.年龄在18—28周岁之间;
3.提交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推优”候选人,不能参与考评:
1.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法律处罚的;
2.有违反校规校纪和团章行为,受到校纪和团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学校各项正常工作和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截止到“推优”工作考评时,必修课和限选课有不及格科目。
第三章.工作机构及时间
第六条.法学院成立“推优”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推优”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团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团总支副书记、各直属团支部团支书组成。
第七条.法学院各直属团支部成立团支部委员会,负责各班“推优”量化考核工作。团支部委员会由团支书任组长,成员分别由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一名普通团员组成。
第八条. 法学院各直属团支部在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学院“推优”工作实施办法,开展工作。在“推优”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推优”工作的审查和监督,对“推优”考评过程和结果负责,确保“推优”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九条.法学院团总支结合学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学期开展两次推优工作,具体推优时间以团总支通知为准。
第四章.推优考评方法和体系
第九条.“推优”工作采用量化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推优”考评结果由量化考核成绩和评议考核成绩组成。“推优”考评总成绩="量化考核成绩×40%+评议考核成绩×60%。”
第十条.量化考核与评议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
第十一条.量化考核从政治思想、学业表现和组织生活三个方面对“推优”候选人进行考评,参照《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推优”入党考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执行。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采用民主评议会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推优”考核民主评议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优”候选人进行评议考核。参会人员由团总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各团支部书记组成。会议对学院所有“推优”候选人进行评议,最终确定所有“推优”候选人的评议考核成绩。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法学院各团支部每学年“推优”人数不得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25%,其中,新生团支部一学年“推优”人数不得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12%。
第十四条.“推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步骤:
1.经团员本人申请并提交法“推优”入党申请表和个人申请资料目录,并另附详细资料,由所在团支部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各团支部“推优”候选人名单。
2.“推优”候选人参照 “推优”考评细则中的量化考核部分,填写 “推优”量化考核评分表的自评部分,将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团支部委员会。
3.法学院各团支部委员会参照学院 “推优”考评细则中的量化考核部分,结合“推优”候选人的证明材料和平时表现,对“推优”候选人的量化考核自评分进行审查,填写本支部所有“推优”候选人的团支部委员会审核得分,折合百分比占量化考核的40%。
4. 法学院各团支部委员会组织召开各班级民主评议会,并填写班级民主评议测评表,该部分折合百分比占评议考核成绩的40%。各团支部委员会将“推优”量化考核评分表和民主评议测评表以及各项支撑材料提交至评审委员会。
5.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推优”考核民主评议会。会议综合考察所有“推优”候选人,按照前述第二章的标准,依据量化考核成绩和班级民主评议测评分数,确定相应评议分数,折合百分比占评议考核的20%。
6. 评审委员依据“推优”候选人的量化考核成绩和评议考核成绩,计算“推优”考评总成绩,择优确定“推优”对象。
7. 法学院团总支对“推优”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8. 经公示无异议的推优对象填写“推优”表格并由所在团支部审核(被“推优”对象所在团支部须填写“推优”表格中的相关审核意见并撰写本支部的《“推优”决议书》)。法学院团总支对 “推优”对象进行审核并填写“推优”表格中的相关审核意见,同时撰写本单位的《“推优”决议书》。
9. 法学院团总支将审查合格的“推优”表格(必须经团总支书记、团支部书记签字)和“推优”决议书(包括团支部决议书,其中法学院“推优”决议书应加盖学院党总支公章)提交至校团委组织部。
10. 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推优”对象名单于该月月底进行公示,形成最终的“推优”名单。
第六章.考评监督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对各团支部“推优”考评进行抽查,审查、评议“推优”考评工作是否遵守程序、合乎规范、结果合理。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公示异议的受理。在公示期内,团员对“推优”程序或结果产生异议的,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启动异议受理程序,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团总支。
法学院团总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