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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电视台报道我校法律援助中心援助案例:停车丢物,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07/09/30
    http://www.btv.com.cn 2006年04月02日 22:30:15
         按语:因在首都机场停车场停车,车锁被撬,车内笔记本电脑丢失。物主杨楠要求停车场负责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遭到停车场拒绝。为此杨楠将首都机场告上法庭。2006年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楠依法向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首都机场)索回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874元。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钱志远、李海莲两位同学无偿为杨楠代理并获一审胜诉。
         2005年7月5日杨楠一行三人到首都机场接人。19:20左右到达首都机场,并将车停在1号阶级口前的停车场内。21:30左右三人离开车去吃饭。电脑放在车后座上。同行的司机检查了车门并确定锁好后,三人一同离开停车场,前往三楼的肯德基就餐。在候车厅等候之后到停车场取车赶往2号接机口。上车后杨楠坐在车后座上,发现电脑不见了。当时车驶到停车场出口处。司机下车检查车锁,发现被撬。杨楠遂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却遭到拒绝。便立即报案,首都机场派出所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并对整个案件的经过作了笔录。事故发生后,杨楠多次同首都机场交涉,要求妥善处理,但相关负责人员在事实面前却百般推拖。同年10月18日,杨楠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首都机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6000多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杨楠的请求,判决首都机场赔偿杨楠电脑丢失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更换车锁的费用2874元,共计9874元。就在一审判决后不久,首都机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至截稿日止二审正在进行中。
    鉴于类似本案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本案一审判决的胜诉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及广泛的影响,使消费者在对抗类似霸王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有了更坚实的理论及实践依据。同时,正义不仅得到了实现,而且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这将极大的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为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削减几分艰辛。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反映了中国法治的不断健全及法律的人性化。
         同时,本案对类似霸王条款的否定也给那些自恃垄断地位而无视消费者权益的企业以警示。尽管凭借垄断优势而拥有某些特权,但在这个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民主进程日益深入的东方大国,任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终将在维权过程中成为历史。任何企业的生存及壮大都绝不能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而应将回报消费者作为发展之根本。
         2006年4月2日,北京电视台的《今日话题》栏目对本案进行了报道。名为“停车丢物,该不该赔”——停车时丢失车内物品,停车场拒不赔偿,霸王条款引来官司一场。采访中大多数消费者都认为停车场该赔,但也有少数人持相反意见。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李轩副院长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在采访中认为:停车企业这种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条款是无效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次法院的判决充分证明,单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节目导视: 停车时丢失车内物品,停车场拒不赔偿,霸王条款引来官司一场
              
        原告:他后来全部推卸了他的责任,我觉得很不公平          
        被告:我认为停车场不应该负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有一点点安慰。
    被告不服要上诉          
        被告:收几块钱的保管人来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不是法律的含义
    今日话题跟您聊聊:《停车丢物,该不该赔》
        
        主持人: 这里是《今日话题》,我是王宁。相信很多朋友在停车场都看到过这样的标牌:“停车时请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一旦丢失,本停车场概不负责”,说实话,看多了,大家也习惯了,对这个其实是霸王条款的内容,也就被迫接受了。不过,最近一位学法律的女研究生却不认这个邪,车里丢了东西的她将停车场告上了法庭。您说,赶上停车场有言在先,这位女研究生的官司能打赢吗?我们跟随记者去新闻现场看看。
      旁白:这起案件的原告,是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律系研究生杨楠。被告则是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起因,源于2005年7月,发生在首都机场一号航站楼停车场的一起纠纷。
      原告 杨楠:(去年)7月5日晚上7点多钟,我们来机场接人的时候,开车到了一号停车场里面,大概就是停在这个位置。9点半的时候我们就离开了车。我最后一个下车,把笔记本电脑放在车后座上。然后关上车。司机又回来检查车锁好了,我们就一起离开了。
      旁白:当时杨楠一行人开的是一辆本田轿车。车窗是墨绿色的,从车外很难看清车内的情况。再加上车辆是停在停车场里,这些都让杨楠很放心地把不方便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留在了车里。11点多他们回到了停车场。
      原告 杨楠:他(司机)一边开车,我觉得车上好像少了东西,然后发现笔记本(电脑)没了,我就跟他说。车刚好停在出口那儿,我说千万不能出去,他就下车来看,看这个车锁确实有被撬的痕迹。
      旁白:丢失的笔记本电脑是杨楠一年多前花了一万多块钱买的,里面存了许多资料。因此电脑的丢失,让杨楠很是难过。但在与停车场交涉过程中,对方的态度让她更为恼火。
      原告 杨楠:当时我就跟他们的管理人员交涉,说我的笔记本电脑丢了,要求他们赔偿。他们说我们没有规定要赔偿。
      旁白:2005年10月,杨楠一纸诉状将首都机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丢失笔记本电脑的损失及车锁被损坏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0多元。
      朝阳法院望京法庭 代理审判员 陈宇:这类案件的难度一般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如何认定停车场与停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停车人丢失的车内物品究竟是什么,价值有多大,这都是难题。
      旁白:最终法庭判决,杨楠胜诉,首都机场需要赔偿杨楠电脑丢失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更换车锁的费用2874元,共计9874元。
      主持人:你看看,人家学法律的确实能据理力争,一审讨回来的还真不仅仅只是个说法。其实,除了停车场,在超市里我们也看到过类似的告示: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一旦丢失概不负责。可是这样的规定到底合不合理,我想很多人都没深究过。要真赶上丢了东西,大多都自认倒霉了。当然,杨楠的这起案子并没有这么简单,首都机场并不服判决,提出要上诉。那么,他们上诉的理由是什么?停车丢物,停车场究竟该不该赔呢?
      (话题提示一:停车丢物,停车场该不该赔?)
      朝阳法院 陈宇:不服的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一个他们认为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首都机场常年法律顾问 徐家力:你交三块钱,五块钱,车丢失我要管,车被划损我也管,显然不是这样。我就是提供这块空间你来停,停完以后咱俩这关系就仅此而已。
      旁白:徐律师所说的这种关系,在法律上称为“租赁合同关系”,通俗一点说,就是停车场与停车人之间,就是房东和房客的关系。按照这样的法律关系,房东是无须负责房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这也是停车场通常所倾向的观点。但在杨楠的老师看来,这种观点是错误。
      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副院长 李轩:当事人把车停在停车场,他要交一定的费用,他与停车场方面形成了法定的保管合同关系。形成这样保管合同的关系,停车场对车辆以及车内的物品负有保管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是被保管物和被保管物内部的财产发生损坏的话,他是负有赔偿义务和赔偿责任的。
      旁白:朝阳法院在进行判决时,认定停车场和停车人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关系,这一认定遭到了首都机场的反对。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停车场该不该赔的问题上,不仅法律界有着争议,消费者中间也是有着不同的观点。
      消费者:我觉得它应该负责。停车场干嘛的呀?
      消费者:既然停车场是收费的,他对车就有保护的责任和防护的意义。
      消费者:你是有现场管理的,你建了车场,一定也是有管理职能在里面的。车停在你这儿,你说你不管理,可能说不过去吧
      消费者:我觉得也不算霸王条款,人也不容易。那种大停车场,要是有一贼,东西拿走了。人家一两个看车人,人就那么大成本,他不可能说收你钱就保你怎么样。
      旁白:首都机场上诉的另一个理由是:停车场已经明确地尽了告知义务。
      首都机场常年法律顾问 徐家力:不仅在停车很明显处有明示,在进去时停车票上也有明文规定,停车场管的是汽车的保管。至于汽车里边的贵重物品,不但劝阻这些顾客不要放在里面,而且也写得很清楚,不负有保管义务。
      旁白:在首都机场一号航站楼的停车场上,确实立着一面蓝色的大铁牌子,上面写着几条“停车须知”,其中一条就是:请妥善保管车内外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停车票上也有同样的表述。
      首都机场停车场工作人员:车上物品丢了,你认为停车场有责任吗?那边有停车须知。那边有说明。
    消费者:停车场上面都写了,丢失东西概不负责。没注意看过。按道理说应该看清楚了,把自己的贵重东西拿走,但是一般通常来接人,一般就是带着自己的包拿走,然后去接客人。没有时间去看那个东西。
    消费者:你虽然说写了告示,告示的位置有些人不是完全能看得到的。你把车往这儿一停,有些人想着事,或者打着电话,就把东西搁这儿了,除非你大喇叭一直广播着,这也算是提醒。
      旁白:此外对于有了这样的告示后,停车场是不是就可以免责,各方也说法不一。
      消费者:碰到这种条款,他要跟我说有这个的话,我只能说我自己倒霉。
      律师:车内物品丢失,如果停车场已经做了明确的告知,对车内贵重物品不负责保管,我想停车场不负担责任。
      消费者:你收人费,你就得对人家的财物安全负责。相对来讲,一台车收得少,毕竟这么多车,并且每台车停的时间不长,时间一长你收的费很多的。你雇几个保安在这里巡逻,对这个车场的安全,肯定能负起这个责任。
      
      旁白:邱宝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去年就是他主张将“停车丢物,停车场不负责赔偿”这一条款列为霸王条款。在他看来,即便停车场有明确的提示,但这样的提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邱宝昌:停车企业这种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条款是无效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次法院的判决充分证明,单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主持人:您看,对于停车场究竟该不该赔,无论是路人还是专业人士,大伙都各执一词。我记得《人民法院报》曾报道过一起同样发生在北京的案件:消费者崔先生在某酒楼停车场停车时,丢失了车内价值2500元的物品及重要合同,为此他将酒楼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多元。但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崔先生主张的车内物品价值,并没有明确的证据,因而在判决时并没有支持他的索赔主张。而在杨楠的这起官司中,机场一方也提出了同样的异议,对车内物品进行认定确实是个难题。那么,杨楠有过硬的证据吗?咱们能从中学到点儿什么呢?
      (话题提示二:消费者如何才能索赔成功?)
      首都机场常年法律顾问 徐家力:保管合同成立,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原告必须把物件交付给保管人,你不交我怎么给你保管?在本案当中,她交付的是汽车,没交付电脑。
      旁白:徐律师强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寄存人如果寄存的是贵重物品,需要向保管人申明。但杨楠当时并没有这么做。因此让机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不合。
      陈宇:我们认为这一条不适用于本案。当时笔记本电脑是放在一辆本田轿车里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笔记本电脑和这个车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这个时候,不应当把它们割裂开来。
      旁白:在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后,杨楠及时地报了案。不到10分钟,机场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调查之后,警方给杨楠开具了报失证明和车辆被损证明。而在法庭审理时,杨楠还提供了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发票。但在这些证据的认定上,双方也发生了分歧。
      徐家力:证据问题,当时他们的车已经出了停车场了,后来又回来。一出一进,怎么能证明事件发生在停车场之内?
      法官 陈宇:这个案子原告之所以胜诉,我们当时就考虑了证据的充分性,她既有公安机关的报失证明,还有一个是刑侦部门当时勘验的结论,当时勘验出来这辆车车门有被窃的痕迹,可以证明这辆车确实是被盗,从而也从一个角度支持了原告的陈述车内东西被盗。这个陈述的可信度就得到了很大地增强。
      旁白: 但在记者随机调查的20名消费者中,几乎90%的人都不知道哪些是索赔时的有效证据,又该如何去收集这些证据。
      消费者:如果丢失东西,你会怎么处理?首先报案。然后,找停车管理的。在搜集证据方面会不会采取什么措施?这还真不知道。
      消费者:这个证据,首先我得留好那个条子(停车票)。现在有时候我也随身带着数码相机什么的,我肯定得把这些拍下来。别的也想不到什么。
      消费者:比如说现场的情况,要报警,这可能都会做。还有比如说停车的票据,或者说寻找隔壁的人证。
    旁白:杨楠的胜诉得益于她能提供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这起案子里,大家或许能得到一些启发。
    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副院长 李轩:尽量在停车场有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明确车辆被盗的事实,并且以书面的方式记录被盗的经过,或者车辆损失的基本情况,争取能取到停车场方面的书面认可,这样尽量避免将来发生的纠纷。
      邱宝昌:现在我们的停车就是一张条,车号,从什么时候开始。这样不够完善。如果从根本上解决车内有没有物品,是不是在被保管期间丢失的这种纠纷,最好是有一个书面的合同,或者一张纸,记上车号,被保管的时间,车辆的价值,车内有没有相关的物品,填写清楚。
      主持人:无论是书面记录还是物品发票,索赔的有效证明帮了杨楠大忙。虽然由于首都机场方面的上诉,这起案子还没有最终了结。但在一审判决中杨楠的胜诉,肯定给了您不少启发,同时也给了停车场一个警示:那个“在停车场丢东西概不负责”的告示,并不能作为法庭上的依据。有兴趣的观众不妨翻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到第380条都是有关“保管合同”的,兴许有一天它会成为您维权的主要依据。当然了,在节目最后还想提醒一下大家,停车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不方便携带的东西,一定要跟停车场的管理人员确认一下。不必要的麻烦,咱们还是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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