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照法律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并须提交相关申请手续。基于此,有人建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将受害人自行提起赔偿请求,变为由国家赔偿机关主动启动赔偿程序,将被动接受申请转为主动给予受害人相应赔偿。
被动变主动彰显了法治精神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熊维政
国家赔偿法作为保障国家向公民兑现宪法权利,使公民在权利受到损害后获得有效救济的途径,理应更多地体现法治精神和恤民情怀。公民有主动要求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也有主动履行赔偿的义务,“两个主动”应成为完善国家赔偿机制的理想选择。
受害人相对于国家赔偿机关来说,无疑是弱势群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带来的后果进行补救,理应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态度。国家赔偿变被动为主动能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减少受害人的“讼累”,基于此,现行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应考虑以下三点内容。
第一,让国家赔偿程序的启动更具操作性。现行法律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但必须提交相关申请手续,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赔偿程序大致可分为确认、先行处理、复议、赔偿委员会决定等几个阶段。尤其是刑事赔偿程序,前一个阶段得不到认定的,将导致后面的权利消灭,使当事人只能请求依据申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最终使国家赔偿程序无法进入实质性阶段。上述几个环节中,确认是关键。而现行国家赔偿法对确认期限、不予确认情形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受害人权利的行使要依附于权力机关的行为。这种无论什么情况都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之后才能进入赔偿程序的局面必须打破,对当事人持有证明已经得到确认赔偿事实的法律文书,可直接进入赔偿程序;需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的,则要建立起完善的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国家赔偿变被动为主动能更好地体现国家权利机关对法治精神的遵守和维护,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第二,保证赔偿委员会在争讼中的中立性。行政赔偿的处理相对简单,但在刑事赔偿程序中,法院对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争议作出最后裁判,仍然是“到法院告法院”。根据程序正义的一般认识,“人们不应充当审理他们自己案件的法官”,法院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由法院自己裁决,对受害人无疑也是不公正的。所以,应当调整赔偿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隶属关系,遵循我国确立的国家赔偿程序采取非诉讼程序的原则,建议赔偿委员会由法官、法学专家、人大代表等按一定比例组成,隶属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不仅使刑事赔偿程序正义得到体现,也进一步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监督机构的监督权。
第三,明确细化国家赔偿的标准和范围。遵循高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原则,对有关赔偿金最高额的限制性规定作出更为合理的设计,充分弥补受害人各方面的损失,以体现国家赔偿的恤民情怀。
改变程序也存在法理悖论
□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讲师 林剑锋博士
“将受害人自行提起赔偿请求,变为由国家赔偿机关主动启动赔偿程序,并将其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与当前众多的修改建议多着眼于国家赔偿法的实体问题不同,这种观点较为罕见地关注国家赔偿法中的程序问题,该观点关注视角无疑具有很大的新意。但笔者认为,这一颇具新意的主张值得商榷。
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程序大体上可以分为行政上和诉讼上两种,姑且不论行政赔偿程序,单就诉讼赔偿程序而言,按这种观点实行就面临着不少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基本问题是:程序启动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负担?纵观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程序启动权历来被认为是权利受侵害者基本的诉权之一,属于诉讼当事人(原告)处分权的重要内容。罗马法中著名的古谚“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或曰不告不理)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程序启动权的重要性。有鉴于此,在以强调人权为特征的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甚至是在不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都将程序的启动权赋予权利受侵害者(也即所谓的原告)而不是所谓的侵权者。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在实行追诉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代表国家启动程序,其启动程序的依据也在于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也是受侵害者。
其次,在法治国家,将“程序启动权赋予当事人而不是国家”的另一个重要考量依据在于,以当事人的私权来制约国家的公权,换言之,通过当事人对于启动程序的决定权来制约包括审判权在内的国家权力正当行使,进而达到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之目的。公权固然有保护私权的一面,但公权越俎代庖所带来的侵犯私权之可能性也不容忽视,作为西方近代市民革命得出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预设,即在于“权利者自身是自我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与兼顾者”。国家赔偿变被动为主动,固然在形式上可以消除现存的一些弊端,但这并不能保证国家机关是受害人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与兼顾者。
最后,从现实的层面而言,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之所以没有取得实效,甚至被人讥讽为“画饼充饥”,其原因可以归结为很多因素,如: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数额过低、赔偿程序过于繁琐、人的观念和司法现状等。但无论如何,与程序启动权的设置没有必然的联系,换言之,如果不消解上述的种种不利因素,即便将国家赔偿变被动为主动了,国家赔偿的种种弊端恐怕仍然无法消除。
法律的修改固然不能排除创新,但法律上的创新更需要强调对法理的遵守,否则所带来的问题恐怕远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么简单。
读者发言
观点一:赞成变被动为主动
范建绥(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实践中当事人不知、不敢、不会申请国家赔偿的现象客观存在,公权的适当介入,国家机关主动赔偿可以给予当事人及时有效的救济,彰显公平正义。
杨旭炳(河北临漳) 国家赔偿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义务,赔偿义务机关主动启动国家赔偿符合法律精神。主动承担责任是国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是取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支持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法。国家主动启动并承担赔偿还可减少受害人申请、有关机关受理审查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李工(北京东城) 在法治国家里,需要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当公权力违法侵害公民后,理应主动承担责任、纠正错误。主动纠正错误本身就意味着国家赔偿机关应该主动启动向受害人赔偿的程序。
观点二:不宜变被动为主动
罗友才(广西武宣) 国家赔偿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更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初衷,也符合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原则。反之会给赔偿义务机关或相关部门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容易造成“宁纵勿枉”的工作思想,不利于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姚恒亮(辽宁丹东) 如果采用执法机关主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方式,容易使一些执法机关为维护自身的形象而采取背后操作的方式,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由受害人主动申请国家赔偿,有利于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减少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
观点三:其他观点
孔卫东(山东泗水) 国家赔偿无论被动、主动,关键要看赔偿义务机关能否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正确对待自己执法中出现的失误,对蒙受冤屈或者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建议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都应当加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何树桥(辽宁朝阳) 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主动和被动的方式分别进行。对于赔偿事实特别清楚的,可由国家直接启动赔偿程序,主动进行赔偿。如果赔偿事实不是特别清楚,责任不太明确,或在有关赔偿问题上还存在争议的,就必须按照赔偿程序进行。
赵立新(吉林人大内司委) 对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可以分别处理。行政赔偿继续实行目前的赔偿申请制度。刑事赔偿(冤狱赔偿)的提请实行默认的原则。即如果请求人不提出异议和明示放弃赔偿请求的,国家即有义务主动启动赔偿程序。设立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体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