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强迫消费”的智先生向消协投诉无果,决定把商家告上法庭,咨询律师的结果是他为这个官司要交纳律师费2000元至5000元,这让智先生有些承受不起。而且,不同律师事务所的报价不同,也让智先生无所适从。原是“法盲”的他决定不请律师,自己为自己出庭应诉。
如今,智先生可能会欣慰了。今年12月1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在全国实施。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处长胡占山解释说,这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主要解决律师业收费偏高问题,让穷人也请得起律师。
出乎意料的是,在《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二天,来自律师界的民间声音和官方意见就有了碰撞。12月2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过去与未来”研讨会上,一些律师对《管理办法》表达了不满:“按照这样收费,很多律师就活不下去了”。
自从今年4月13日《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都在准备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细则。但律师界对《管理办法》的争论一直延续,很多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虽获得授权,却迟迟拿不出具体的“收费标准”,目前只有12个省份制定的收费标准报司法部备案,其余大多数省份都在观望。
“开奔驰车的”和“骑自行车的”能否适用同一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举的方式,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这三类基本诉讼和申诉以及国家赔偿的代理等在内的主要业务,均适用政府指导价。正是这个“政府指导价”标准引发了律师界很大争议。
去年年底,有报道称“2004年度北京律师行业收入突破50亿元”的消息,这意味着如果以京城律师1万人计,每人年均创收50万元。然而,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的王才亮认为,律师行业内实际贫富差距很大,最大的差距达到3000倍,在两级分化的前提下,所谓“人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柴磊坦言,这次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发改委正在共同酝酿的“收费标准”,就是想为“开奔驰车的”和“骑自行车的”定同一个标准,不但要维护公众利益也要考虑行业发展趋势,的确很有难度。
“政府的过多干预和严格‘指导’忽视了市场的调节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说,在实践中,规制难以获得制定者预想的执行效果,难免成为一纸空文。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律师服务行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服务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律师收费也应实行协议收费而不是由政府定价,即使需要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也宜粗不宜细,否则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很难避免重蹈1990年《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形同虚设的覆辙。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宫晓冰提到,西部很多律师月收入达不到政府机关的基本工资,从业不久的律师连交房租都困难,因此在律师服务收费问题上实行政府规制是有必要的。但律师收费本质上受市场调节,如果规制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律师行业内两极分化更严重。
“规范律师收费并非单纯对律师的杀富济贫,而是规范律师收费,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百姓一个价格指引,有更平等的询价机会。”据柴磊介绍,北京市司法局在制定标准之前,委托了两家会计事务所对全市50家以诉讼为主的律师事务所、2005年所有的诉讼案件进行收费测算和个案收费情况的详细调研。
“在现有分析基础上,北京的收费标准是‘就低’没有‘就高’,这都是照顾低端市场和弱势群体的需要。”柴磊说,对高端市场来说,计时收费则是留给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渠道,这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一种收费方式,借此机会也在国内推广这种收费方式,对律师收费模式和公众接受方式都有个引导。另外,各地的收费标准都将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标准有所不同,价格浮动范围较大,也是给律师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
许多民工胜诉后不交律师费
“法庭上,经常见到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有律师,一方没有律师,辩论起来差距很明显。”最高人民检察院副厅长李忠诚说,“这个《管理办法》有了总比没有好,毕竟,相当数量的低收入群体没有能力请律师,这间接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部存有争议的《管理办法》能否落到实处?能否真正方便百姓打官司呢?
宫晓冰认为,由于《管理办法》仅对诉讼领域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对非诉讼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这种方式可以减轻众多委托人的负担。
另一种担心的声音认为,这种规定容易导致律师“用脚投票”,一窝蜂都代理非诉讼案件,干脆不代理诉讼案件,使得百姓很难请得到代理诉讼案的律师。
一些居委会花钱购买了一年的律师上门服务,定期把律师请到社区来做咨询,很受社区调解员的欢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燕认为,实际上,百姓更需要的是低价的基础法律服务,而且,这一需求在不断增长。
然而相应的难题又摆在眼前。有关人士分析,众所周知,国家律师业有严格的准入制度,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淘汰了许多学子,对律师的学历要求日渐提高,这使得律师人数的增长受到限制。律师成本包括“执业前成本”居高不下,律师的自我定位水涨船高,最基础的法律服务很少有人问津。
《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有专家提出,北京等发达城市的律师“收费标准”肯定要高于其他地方,那么,这很可能导致律师在地区间的流动和集中,很多律师专门到北京办案,而不到地方办案。
与会专家担心,如果律师对收费标准意见过大,《管理办法》很可能无法付诸实施、形同虚设。
多年来,著名“民工律师”周立太坚持为民工打官司,不赢不要钱,实行“风险代理”,并创下了工伤赔偿158万元的全国之最,受理各类民工工伤和劳动争议案件高达2000多件,而就是这样一位“民工律师”,近年来却不得不把民工告上法庭,原因是许多民工胜诉后不交律师费。
有些律师也有过类似的遭遇。李轩认为,出于严格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的考虑,《管理办法》过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却未从实际出发,提出保障律师收费权利的有效措施。他举例说,如何保障律师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律师费、委托人违约应负怎样的责任、对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处罚的合法性谁来监督?在《管理办法》中都没有体现。
谁为法律援助买单
目前,律师是我国的法律援助提供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律师服务的有偿性难免产生冲突。“律师服务收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律师的生存和我国法律援助体制的建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家力说。
“《管理办法》不应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责任转嫁到律师头上,应该完善现有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运行机制,将它们改造为专司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顾问的公益性机构。”李轩认为,在这种机制下,穷人根本不需要自己花钱请律师。
“保障穷人请得起律师的根本出路在于落实、完善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徐家力认为,《管理办法》虽然通过限制、减免律师收费缓解了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项数据显示,湖南郴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去年年内办理的案件中,刑事诉讼指定辩护的387件,公民申请援助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只有370件,而湖南株洲的法律援助标准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只有166元/月,可见,法律援助的门槛很高,因此很多人都被拒于法律援助门外。
徐家力认为,法律援助现状不容乐观,由于法律援助被规定为律师的义务,很多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对律师形成依赖,而律师并没有什么刚性的“饭碗”,这容易挫伤律师的积极性,导致法律援助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将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称为“穷人进入法院大门的钥匙”,即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有法律援助的作用,但《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因此有人认为,此类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面临困境。
有专家提出,除了市场收费和符合法律援助的群体外,还有大量的社会中间层,他们能否获得律师服务?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徐玉领律师认为,律师收费“明码标价”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便于政府以购买律师服务的方式实现法律援助,也可能促使更多人加入到法律援助组织的队伍中来。
与会者认为,律师服务收费与法律援助的矛盾背后,折射的是在行业自律无法实现的前提下,如何平衡行业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以及政府规制能否既服务于我国律师业发展、又能满足公众对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需求。这显然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思考、求证的话题。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