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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工作坊总第38期举行 热议董事、经理的职权及信义义务

    发布时间:2024/04/07

    2024年3月27日下午,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商法工作坊2024年第2期(总第38期)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306教室举行。本次活动的议题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董事、经理的职权及信义义务”,法学院周游副教授全程指导活动的开展,研究生宗砚芳同学主持本次活动。本期工作坊的报告人为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本科生李寒婷、杨峥、高煜涵、李晓雨以及研究生韩浩然、邹桦钰、宗砚芳。共计50余位师生参与本次讨论。

    在正式开启议题讨论前,第一组报告人简要回复了上期同学提出的疑问。随后,相关报告人和参与人就“董事、经理的职权及信义义务”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针对新《公司法》第74条经理是否必设的问题,本次公司法修订产生了较大争议。从立法来看,有限公司可选择是否设经理,股份公司则必设经理。韩浩然同学认为,公司可能没有形式上的经理,但一般存在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实质“经理”。同时,新公司法将经理职权由列举式改为概括式,此变化并不会新增“表见经理”的问题。此外,该条的修改不会对实践产生较大影响,超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形式职权的行为,仍应依《民法典》第170-172条有关代理的规定规范。

    对于新法中董事会、股东会职权的变化,杨峥同学认为新法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董事会职权可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予以扩张,且扩张的职权在效力和内容上较法定职权有所不同。针对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选择问题,杨峥同学认为目前立法仍处于徘徊态度,具体表现为两点。从发展趋势看,我国应该走向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给予企业更多经营选择的自由;但从立法规定看,我国仍属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只是公司的执行和管理机构,董事会职权的执行管理趋向、剩余权利的归属仍为股东会,且股东会具有最终和最高决策权。李寒婷同学则认为,股东会决议能否限制董事会权利这一问题目前存在较大争议,其关涉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架构以及中心主义问题,不同的选择将导出不同的答案。而对于中心主义的问题,她认为应当结合经营权的归属展开思考,且目前的权利配置机制仅是公司法下可供参考的选择模型之一,并非需要绝对遵循的模式。

    针对新法第179-186条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报告人探讨了董监高对谁履行信义义务的问题,并就新增的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第182条至第185条具体规定的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竞业限制以及关联回避等内容展开讨论。高煜涵同学对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予以区分,并就是否需要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如何判断第181条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邹桦钰同学则认为,在新法大幅强化董监高信义义务的情况下,“执行公司事务”与“非执行公司事务”的董监高的区别何在值得探讨。李晓雨同学聚焦第180条第2款,探讨了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内涵,分享了其对“公司”“执行职务”等概念的理解,认为应当结合交易习惯、公司章程或内部文件的规定理解“通常应有的”这一概念。此外,在判断董监高的决策是否是“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时,她认为不可无限扩张公司利益的边界,否则可能导致董监高因责任过重而不敢或怠于决策。

    最后,周游老师详细讲解了本期工作坊所涉核心话题,如公司以董事会为中心对整体架构所做的安排及勤勉义务等内容,以解答同学们的疑惑。

    至此,本次商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宗砚芳

    图/马健淇

    审/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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