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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工作坊季后活动第11期举行 探讨股权回购中的公司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05

    2023年11月22日,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商法学研究工作坊·季后活动2023年第5期(总第11期)在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教室举行。本次活动以“公司不能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违约责任认定”为主题,并以(2021)京民终495号为例展开案例分析,周游副教授指导活动的开展,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研究生马康雨为本次活动的主分享人。

    商法工作坊自2019年开展以来已举办近50场研讨会、沙龙、讲座等系列活动。以往相关活动主要是在春季学期举行。为进一步丰富商法工作坊活动,自2021年底开始,商法工作坊联合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拟定期开展工作坊季后活动。与正式活动不同的是,季后活动以研究生及有意向提升学术论文撰写能力的高年级本科生为主要活动对象,每期针对某一个案或者主分享人提交的论文初稿展开对话,以提升学生科研水平为目的,引导学生阅读整理文献和案例。季后活动的讨论主题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商法领域,也会兼顾竞争法、数据和信息法等内容。

    活动开始前,研究团队成员提前收集、阅读、筛选及整理文献和案例,并草拟了个案争鸣特刊发布于“合规与风控法律研究”。

    本次活动伊始,主分享人马康雨同学首先简要梳理了案情,并根据裁判文书阐述了法院的裁判理由和裁判逻辑,而后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公司因完成减资程序而无法回购股权,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案涉“股东股权回购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马康雨表示支持案件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并阐述了该裁判的理论基础和逻辑支撑,总结了自己的实质判断依据供与会师生辩驳。

    分享结束后,活动进入“圆桌讨论”环节。周游老师首先明确了本次讨论的重点问题:《公司法》第142条规定项下是否应当区分“因减资而回购”与“因回购而减资”、公司以“未完成减资程序”为理由进行抗辩的合理性以及实践中当如何应对不以公司减资为途径进行股权回购的实际操作。随后,同学们就本次案例与重点问题展开讨论。

    吕浩永认为:本案需明晰文化传媒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不能。各类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都具有自利性特点,在约定的对赌条款条件未达成时,绝大多数公司及其股东为了自身和公司利益,很难做出有效的减资决议。但如果轻易认定为公司履行不能,对投资人极为不利。因此,必须明确履行不能的原因,是客观上履行不能,抑或是主观上不愿履行。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区分因减资而回购和因回购而减资,以及在因回购而减资的情形下,完成法定程序是否略显苛刻。

    马一清认为:在本案中,法院的观点值得认同。支付违约金与减资回购都可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当减少,在减资程序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回归合同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是一种可行的解决途径。对于类似的对赌协议履行方式,建议在协议签订初期即要求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对回购和减资事项进行前置认可并约定违约责任,以防止后续出现股东会不通过减资决议的困境。

    马健淇认为:此案为对赌协议和公司投融资关系提供了实务上的启示。首先,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对赌协议的性质,并考虑目标公司与投资方的相对地位。其次,在回购问题方面,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回购情形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回购形式趋于僵化,值得进一步研究。最后,在公司减资方面,本案有两个需要澄清的地方,一是减资是公司内部事务,不宜由司法裁判介入;二是减资程序存在一定的代理问题冲突。因此,公司减资程序的制度构建是否应当优化值得进一步思考。

    文鹏辉认为:股东与创投公司之间的股权回购协议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其指出,回购协议中约定当文化传媒公司无法进行股权回购时,股东需要按照前述约定回购股权,主分享人“不以文化传媒公司的股权回购为前提”的观点欠缺合理性。此外,如果认为这是一个独立的合同,那么在股权回购与违约责任的承担上,股东和公司的法律关系又应如何界定?

    曹泽认为:本案有一个值得思考的延伸问题——关于补充协议第三款,如果创投合伙企业请求文化传媒公司管理层股东回购股权,文化传媒公司完成了减资程序,但管理层股东无力回购全部股权,创投合伙企业是否能向文化传媒公司请求回购股权?

    袁旻晖认为:本案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因迟延履行付出的代价远高于回购投资人股权。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对赌协议时,需特别关注违约责任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法院常因回购或现金补偿违背资本维持原则,判决不予回购或不予现金补偿。如投资人愿意继续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美国法上的“棘轮条款”值得借鉴,也符合对赌协议的估值调整本义。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及全体股东签署协议,约定业绩不达标时按比例调整股权,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

    符大卿认为:对赌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有效且可以得到支持。尽管公司无法正常执行减资程序,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目标公司的回购义务、回购迟延履行责任、不能形成减资决议时股东的责任等。因此,即使无法减资,原告仍可按协议约定向目标公司径行主张赔偿,且回购款、因履行迟延所造成损失可分别由不同主体承担,在总额上弥补投资方损失即可。

    最后,周游老师总结本次商法工作坊活动,评析各位同学的不同观点,解答大家的疑惑。他指出:在进行案例分析时,要深入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考虑当事人作出决定的动机,并分析对比投资方与融资方地位的强弱。在具体案例中,我们可以探讨合同签订时的环境和当事人的诉求,以及最终纠纷的发生。这种分析可以揭示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理解各方的立场和动机。此外,案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违约条款等设置及其细节较为全面,可以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启发,并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至此,本次商法工作坊季后活动圆满结束。

    文/马康雨

    图/马健淇

    审/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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