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流变
地点:中财大厦二层模拟法庭
时间:2008年04月19日
主办:财大法学院研究生会
主讲:徐国栋
主持人:今天请到了厦门大学著名的民法学教授徐国栋,徐教授跟我和在座的肖老师是校友,当时在大学的时候我们徐教授就是一个热血青年,对很多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有很深刻的见解,以后一直从事教育工作,先后在多个大学任教,主要的研究范围是民法和罗马法,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可能读过徐教授的书,如果在网上搜可以看到徐教授有很多有名的学术观点,徐教授有独树一派的学术观念。徐教授在序言后面有一个笔名,以前叫三十亩地园主,我们怀疑他是不是买了30亩地,他说没有买地。现在由于在厦门大学靠着海,现在又变成了东海闲人,实际上他并不闲,整天研究学问,我记得我到他办公室,他正在指导学生写论文,在百忙之中抽了几分钟见了我一下,他并没有闲下来,在认真地做学问。他百分之百的精力都放在自学和教书上面,社会上的案子基本上不涉及,所以他才有时间思考这么大的学术问题。今天的题目是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流变,中国最开始的民法就是照搬苏联的,后来引起了一定范围的讨论,有赞成的,有不赞成的。今天徐教授用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对民法最基本的问题专门给大家做一个演讲,我相信会有很多收获,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徐教授。
(掌声)
徐国栋:谢谢我的老同学郭峰教授的邀请,到闻名已久,但是从来没有来过的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讲学,也谢谢各位老师各位同学的参与,今天我讲的题目是《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流变》,第一个问题讲一下本研究在我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系列研究中的地位。我可能是中国民法学者中,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投入精力比较多的学者,为什么投入这么多精力呢?因为民法调整这个问题就是民法是什么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民法的一号问题,它有三个属性,第一个是古老,古老是什么呢?据学者考证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得出,此问题是在公元163年诞生的,为什么说盖尤斯是民法调整对象中的开创者呢?因为他说民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是人法,第二个是物法,第三个是诉讼法。我们撇开诉讼法不谈,把人法换算成人身关系法,把物法换算成财产关系法,这种体系向我们昭示的难道不是一个民法理论吗?在这里面它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平行的,两条平行线,民法调整的两个事项,所以我把盖尤斯开创的理论叫做平行线说。这意味着什么?民法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在同样的地位,是两条同样重要的线。所以我们讲平行线说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后来我们看到苏联民法里就讲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一定范围内的人身关系。那么财产关系大,人身关系小,两条线还有,但是两条线已经不对称,不是平行线说了。盖尤斯最早的贡献是创立了对称的平行线说,所以它作为后人进行工作的一个基点。
这是我们说的古老性,另外是它的普遍性,我最近专门做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比较研究,我下面给大家介绍的一篇文章,涉及到20多个国家的40多种民法理论,那是西方国家的。这篇文章涉及到27个东欧国家的民法变相理论。在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掌握在我手里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国家有50多个了,所以它是一个受到全人类关注的问题。
第三个是现实性,作为民法的制定者首先要考虑我要干什么,我的立法中能够包罗哪些内容,被包罗内容彼此间是什么关系,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刚才郭教授讲到了平等主体,平等主体在民法调整的两个对象之前作为一个新定义存在,在这个问题上,政法大学的老师说这是我们杨震山教授一生的心血,但是人大的教授不服气,说他们的佟柔老师早就说了。后来我们通过研究发现欧洲学者早就说了,至少在苏维埃民法中早就说了。大家都认为它很好,但是根据我的研究这个说法根本是错误的。因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不是以平等的方法去调整的,也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正因为它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涉及到对民法的根本认识。它在我们中国曾经引起过全国性的两次大讨论,一次是1951年、1957年第一次起草民法典时,第二次是1980年、1986年,第二次起草民法典时,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形成都跟立法活动有关,也证明人们在制定大法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它是什么,所以它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它具有重要的意义,我长期观察这个问题。从1993年开始我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就是对民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再认识,我把这个称为零号作品。在1994年我发表了第一号作品,《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正向调整对象研究,一般人按照盖尤斯的思路,说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等,我当时别出心裁讲到民法不仅仅调整这些方面,而且调整这以外的关系。在当时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看法就隐含着我现在比较赞扬的,民法是一种公私混合法的学说。
第二号作品是《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民法主要是调整商品关系,把民法所有的制度都围绕着商品经济的主体建设起来,主体制度是商品所有人,所谓的法律行为制度是商品所有权的一个,物权制度是商品的所有权。这种观点对于民法的人身关系不予调查,甚至要把一些不符合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内容舍弃掉,对这个做了一些梳理。
第三个作品是《人身关系流变考》,我认为这篇文章非常重要,过去我们对于人身关系的理解都是错误的,这篇文章从实践的范围内考察了什么是人身关系,把人身关系说成三个类型,第一个是人身关系一,第二个是人身关系二,第三个是人身关系三,人身关系三就是指债的关系。所以这篇文章对人身关系的理论推进有很大的作用。我们首先要正确认识人身关系是什么?我们才能谈它与财产关系的关系问题,它与财产关系的比重大小问题。所以现在所做的工作,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能够平等化,甚至人身关系优先与财产关系,都跟这个作品有关。
第四个作品是《再论人身关系》,是对这个问题的展开,主要是涉及到苏联理论。
第五个作品是在厦大学报上发表的文章,是《对于西方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涉及到20个国家。
第六个作品是《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流变》,这篇文章已经投给《中国法学》,可能会刊用。这是对东欧27个国家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考察。我给大家做一个介绍,介绍一下我的有关研究,因为它们彼此关联,我在这个作品里基本不讲西方的,但是是以西方理论为前提的,大家感兴趣参看。对于这个作品我有一个介绍,在这里就不讲了。
第一个方面是对我有关研究的综合介绍,第二个方面是我们讲到的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影响的国家有哪些,这些受影响的国家我起了一个名字,就是苏联密切联系国。这个概念指三类国家,第一类国家是14个苏联加盟共和国,苏联是由15个加盟共和国联合组成的,俄罗斯联邦是其中一个,1991年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后,14个国家独立,后来他们就建立了独立国家联合体,虽然他们都成为了主权国家,但是在历史传统方面、文化价值方面还是有共性的,受苏联影响的。这些国家的名字我就不一一罗列了。
第二类是所有华沙条约成员国,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东德,这些国家在当时的情况下负有义务接受苏联的理论,这些国家很特别,我最近访问了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波兰,对他们的情况进行了了解。这些国家对俄罗斯是瞧不起的,因为他们都非常发达。我们说捷克,它是非常发达的国家,捷克的酒在全世界都可以找到。一个地方很小,但是能够产生那么大的生产力,对世界产生很大影响的有新加坡,捷克。保加利亚在文明上是俄罗斯的始祖,但他们不得不受苏联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很不情愿的,苏联的干涉是很粗暴的。我们举例说明,1964年波兰民法典就起草好了,按照苏联的民法理论的模式,亲属法应该在民法典之外,所以他们不得不做一个假动作,把已经起草好的亲属法单立出去,成为婚姻家庭法,这样是为了满足苏联作为老大的要求。
第三类是苏联的传统意识形态同盟者,这些国家跟苏联的关系稍微松散点,但是也是一伙的。像越南、朝鲜、古巴、中国、塞尔维亚。大家注意我没有说南斯拉夫,因为南斯拉夫现在已经分裂成多少国家了,我把塞尔维亚看作他们的代表。科索沃作为一个国家出来,但是还没有得到普遍的承认,把他们作为一个考察对象,这些国家加起来有27个。
把这个问题摆出来我们就知道我们在什么样的语境讨论这个问题,我们是在前社会主义国家和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范围内考察民法调整对象定义流变的问题。这就暗示了主题与意识形态、与冷战的关联,可以说在西方国家民法调整对象是一个形态,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或者曾经有过社会主义国家历史的后社会主义国家,他们都有一些共同语言,所以在这方面自然就有冷战,就有意识形态争论的部分。
有一个情况是北约东扩,北约东扩造成了什么情况?一些前《华关条约》国家现在变成了欧盟成员国,加入了北约,加入了《申根条约》,比如波兰和罗马尼亚,在去年1月1号加入了欧盟,最近它们已经加入北约了,最近北约的峰会是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行的。我们看在捷克、波兰,《申根条约》已经生效了。东欧与西欧的来往更加自由,像自家人一样,没有任何壁垒。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机会,过去被苏联奴役的国家现在自由了,可以按照西方的模式设计自己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来看待民法,他们有没有这么做呢?这也是我非常关注的问题。我到波兰看到它和俄罗斯的关系是非常仇视的。我们举个例子,俄罗斯曾经把波兰军队在克里姆林宫定为它的国际连,包括在社会主义时期也是这样。波兰大屠杀,两个国家非常仇视。我惊奇地发现,该国最流行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还是苏联式的,在外交上反抗苏联,但是在意识形态上仍然受到苏联的奴役,我们中国也是一样的。再举一个例子,我去年到罗马尼亚开会,我获得了签证,很多的俄罗斯学者得不到签证。因为当时罗马尼亚的总统强烈反俄,让他们拿不到签证,搞得很多俄罗斯学者只好搞旅游签证,但是你拿着旅游签证根本不能去开会。罗马尼亚的朋友把他们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翻译给我看,我一看也是苏联式的。我说你们在外交上对抗苏联,但是意识形态还是受到苏联模式的很大影响。
这是一个前奏,我们把这个情况讲一讲。第一个问题我们讲一下苏联俄罗斯自身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变迁,首先在沙皇时期我稍微讲一讲。沙皇时期俄国有一些重要的立法文件,第一个是1832年《俄国法律汇编》,经常被我国作者提到的立法文件,它以长见称,有19000多条,但是请大家注意它不是法典是法律汇编,它的第十卷相当于民法典的民法汇编。它有以下四编,第一编亲属的权利义务就是亲属法,第二编一切财产上权利的取得与保有,这就是狭义的物法。第三编取得并保全财产上权利的信息,这相当于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这个体系告诉我们,它是从家庭法开头,有没有规定主体法?我们说广义的人法包括两部分,一个是主体法,主体法是国家对于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授予。主要反映为权利能力制度和行为能力制度。第二个部分是家庭法。它不包括狭义的人法,狭义的人法就是主体法。原因何在?按照这个构成,必然得出一个民法定义,民法是什么?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所谓的身份关系就是亲属关系。它不调整人的关系,因为人的关系是主体法内容。它为什么那么做?道理非常简单,因为它是《俄国法律汇编》第十卷关于人格的关系,是公法的问题。在座的可能看过我一些文章,我一直认为人格问题是公法问题不是私法问题。《俄国法律汇编》第十卷的这种安排非常类似于《纽约民法典草案》,在座的有没有看我主编的由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纽约民法典草案》?还是有一些同学看了。在《纽约民法典草案》中有没有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我们觉得一个民法典里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可思议的。《纽约民法典草案》是5部法典中的一部,有另外一个法典是是《政治法典》,主体制度在《政治法典》里规定了,《政治法典》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新法的代名词,所以俄罗斯的逻辑很好理解,按照《纽约民法典草案》的类比非常好理解。
这是第一个原因,民法调整对象不包括人格法。第二个原因是什么?把人格法看成是公法性的。我再强调一下人格法的权利制度。我们注意到两个定义,一个是萨维尼谈法律的调整对象定义,萨维尼是这样讲的,法律调整人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又可以分为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亲属关系、基层关系。除了人之外它的关系被具体化为四个部分,这是萨维尼给法律调整对象定义。我们再看文德夏尔本,他对私法的调整对象的定义。他说所有的私法要做的事情有两个对象,第一是财产关系,第二是亲属关系。大家可以比较一下,文德夏尔本为什么不讲民法调整人格关系呢?萨维尼为什么讲法律调整人格关系呢?我们比较一下很清楚。萨维尼的定义包括公法和私法,所以公法的人格关系也可以纳入它的定义,他说法律调整人,就是对人格的确定。文德夏尔本讲到的是私法定义,所以他必须把这个排除出去。《俄国法律汇编》的第十编这种安排跟这种理念是有关的。
这是我们对沙皇时期的情况的考察。下面我们从十月革命考察。产生过三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第一个定义是不对称平行线说,大家注意,我用的术语一般民法研究者都没有用过,所以要习惯我的用语。我在前面讲盖尤斯的平行线说,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看成是同等重要的两个民法构成部分,严格说来它的平行线说是人前财后的平行线说。请大家注意,这两条线是同样长的。不对称平行线说是什么?一条线长一条线短,这两条线是不对称的。我们看一下这个理论在苏联的产生过程,首先要说明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没有这个问题,没有积极地规定这个问题,但是他以否定的方式规定了这个问题,因为《苏俄民法典》有三个排除,土地关系民法不调整,家庭关系民法不调整,还有一个记不清了。也就是说其他的都归民法调整。家庭关系不调整以后大家就明白了吧。在盖尤斯的理论中他的人法分为两部分,一个是主体法,一个是亲属法。人法包括了两个部分,两条平行线是对称的。在《苏俄民法典》中已经把大法中的亲属法去掉了,所以这两条平行线自然是不对称的。
在学术上一直到1950年,苏联才开始真正讨论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他们的定义有两本比较领先的民法教材,一个是《苏俄民法》,里面讲到苏俄民法调整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和盖尤斯的平行线说比较起来,首先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掉了个个,财产关系优先了,人身关系滞后了,这是第一个变化。第二个变化不是所有的人身关系都归民法调整,只是与财产关系相关的人身财产关系归民法调整,也就是说把家庭关系去掉了,人格关系也去掉了。他这里人身和财产关系是特定的用语,实际是两个人格权关系,第一个是普通人格权,姓名、名誉、肖像,这个问题是盖尤斯不关注的,苏联民法里关注了这个问题是一个进步。第二个人格权关系是作者的人格权,创造人的人格权。尽管他讲人身非财产关系,但是他这个人身非财产关系和盖尤斯的定义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它一个实质性的改造,份量缩小了,内容完全被置换了,只是名称还有点相似。在这里面我讲一定范围的接近,现在我作为一个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专家,刚才讲到了在中国存在着对于平等主体的新定语,政法大学和人民大学就开始争,他们所以争夺就是因为我们比苏联理论强,因为我们把一定范围去掉了。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义是民法的定义,民法是什么?有一定范围,我们下定义求得确定,一定范围还是在糊弄我们,没有求得确定。一些喜欢逻辑学的人认为把一定范围去掉是我们的贡献,可是后面讲到民法调整的特点是具有平等性的,所以一定范围和平等主体之间并不矛盾。我个人认为一定范围的表达很高,因为现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纵向的横向的,一定范围避免了表达上的局限。这是对于布拉维奇(音)定义的说明,我们看看捷云(音)的定义,他的定义更加极端,把人身关系的小尾巴去掉了,干脆说《苏维埃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在定义之外说也调整某些人身的非财产的关系。两者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从定义来看,更倾向于财产的民法。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义有两个特点,第一个是把财前人后,完成了调换,第二是把财产人身关系小化和转化。小化是去掉人格法和生活法,家庭法不包括了,人格法是什么?主体法,我们知道《苏维埃民法典》规定了权利能力制度和行为能力制度,所以这种描述和事实是不一致的,这是很大的缺陷。包括了人格权和创作权,人格权的定义甚至把人身关系排除到民法的定义之外。转化是什么?把人身关系改为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通过改名以后包括两个人格权关系,所以小化了。苏联通过这些举措完成了对于盖尤斯创立的平行线说的本土化改造,把它变成了不对称平行线说。请注意《民法通则》第二条从属于这个话语系统。
第二是商品经济说,1961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一条规定,苏联是联邦制国家,各个加盟国共和国根据它制定自己的民法典。第一条规定苏维埃民事立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由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这个定义实际没有什么改变,只不过加了一个新定义——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这个定义非常费解,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必然要消灭商品货币,这个定义产生在赫鲁晓夫统治时期,我记得在柏林时期,苏联宣布自己进入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已经进入到早期的共产主义。按照我们的教育共产主义是没有商品货币的,而他怎么有商品货币形式呢?而且在计划经济中他也排除商品货币,这个定义可能在赫鲁晓夫时期对极端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对商品经济有一定的容忍,所以是很矛盾的定义。共产主义的口号不能放弃,但实际上搞的是商品经济。我有两个困惑要给大家提出来,第一个困惑就是这样,我们都知道苏联是计划经济的标本,怎么它的民法理论跟资本主义挺接近的,苏联到底是不是真心搞计划经济,这是一个问题,而且他对于计划经济民法关系的看法跟我们不一样,他对共产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看法也可能跟我们不一样,我现在也没有理解他这句话。这个定义可以作为第一个定义的变种,尽管这样属于不对称平行线说。我们下面会讲一些对这个定义的阐释,他说利润商品货币形式,是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共产主义是要消灭货币的,他讲价值规律。这个定义对我们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民法》面临灭顶之灾,因为《经济法》里面的合同有调整,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有纵的关系有横的关系,所以《民法》面临《经济法》的侵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一个旗帜,有一个理论对抗这种侵略,我们民法研究会的第一任会长创立了《商品经济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在当时产生了极为积极的作用,使《民法》队伍团结起来,跟《经济法》积极论战,取得了成功。这套理论长期支配我国,但它不是对民法的完全确切的描述,这个理论尽管对中国有很大影响,还是来自于苏联。
第三个是新平行线说,这是我的解释,我解释很多年也没有人反驳我。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的解释,现在我发现俄国的说明和我的理论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我为自己的理论做了一个辩护,我觉得俄国人对这个条文的理解不见得比我高明。什么是新平行线说呢?就是相对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二分式结构说明民法调整对象的做法,采用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二分式结构说明民法调整对象。过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从实体的角度观察两条平行线的内容,现在是从《民法》观察两条平行线内容,纵向的关系民法调整,横向的关系民法调整。这个学说体现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第一款是民事立法确定民法流转的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也就是主体的法律地位。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在现在《民法典》中就是权利能力。所有权和其他物以及因智力活动产生的专有权利的发生根据和其之间的程序。第二句话是财产决定权发生的根据和实现的程序。发生的根据是《物权法》法定独立,《知识产权》也是法定独立。实现的程序是有规定的。所以他把民法调整对象领域所用的动词过去用“调整”就解决了,现在是“确定”。第二个动词用的是“调整”,调整合同和其他的债,以及其他财产关系和跟财产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们看第三句调整原则上讲基本上是横向关系,但是也不全然。我们多少年习惯了这样的说法,债是商品交换的工具,这句话简直是胡说八道。因为债有约定债和法定债,约定债说成是商品交换的工具勉强可以,但是也不全然。我订立一个合同,要你晚上不要弹钢琴,干扰我睡觉,这跟商品经济有什么关系?不作为债,跟商品经济没有关系。法定债是什么?法定债是国家作为一个主权者,对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再有序的一个矫正。你侵犯了人家的财产、人身,我让你恢复原状,当事人实际是两方,一个是国家,一个是侵权人,这跟《刑法》是一样的。在《刑法》中当事人是谁?是国家和犯罪人。受害者不过是一个关系人而已,不是严格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是对侵权行为而言。有一段时期,侵权行为和犯罪的界限是模糊的,把我们现在看来的抢劫和盗窃看作是侵权行为,我们想通了它们与刑事责任的关联就会马上明白这个道理。不当得利,是对有序的社会关系国家出面进行干预,你不断侵犯他们的利益,让有序的社会关系进行还原,表现的是一种真相的关系。这个根据有私的根据和公的根据,在这个意义来讲,《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起草者可能没有理解到法定的债是一种纵向关系,我们说债的概念本身就是纵横改错的,有横向债和纵向债,除了纵向的债调整的关系基本是横向的。最后他说这些关系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这就是所谓的平等主体。相当于《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的平等主体的限制语。请大家注意,这个限制语不涉及到确定的事项,只涉及到调整的事项,我们看到如果对债的纵横交错理解是正确的,那这个限制语就是不对的。正因为这个是不对的,这个条文的模仿者就将限定去掉了。相当于我主张把《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的平等主体去掉了,这个后面会讲到。第三个讲到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除非从这些非物质利益的实质中得出不同结论,均受民事立法的保护。不可转让的权利和自由就是我们的人格权,请大家注意,在过去的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中间,人格权受民法调整有一个条件,要和财产关系有关,这里实际是把一些与财产关系没有关系的人身关系也进行调整,所以壮大了人身关系的队伍。我们根据定义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分析,按照苏联的术语,他把调整对象理论细化为确定和调整对象理论,确定是什么?按照俄罗斯人的说法就是静态的民法事项,就是主体和客体的地位实现的程序。调整适用于民法的动态事项,与合同关系和其他的相对性关系,这是它的推进。第二个内容它把确定主体的法律地位作为民法首要的公证任务。在《苏维埃民法典》里存在着权利能力制度,过去不讲,现在讲了,这是一个进步,而且把这个缺陷放在财产关系之间讲,所以这是向人文主义的回归,这个内容是过去的不对称平行线说不管的内容。第三款对于与财产关系没有关系的财产关系也进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苏联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中财大人小的局面,财前人后的局面,把财与人的关系进行了调位。尽管如此还是不对称的,为什么?因为俄罗斯遵循苏联的传统。把家庭法典单立,还是不包括《亲属法》。这个定义有创新,但是也有缺陷。缺陷就是平等意志和财产意志的定义,因为债不见得全部是横向的,责任之债和法定之债表示了一种纵向关系。
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在1990年苏联制定了第二个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的纲要已经过时了,它的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义跟1964年的差不多。1994年颁布了《俄罗斯民法典》第一部分,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就在第一部分。为什么有这么大的转弯。现在的定义和以前如此不同,好像两个体系。这是什么原因?后面我会讲我认为的原因。在这里我们看俄罗斯民法专家严义美(音)教授怎么讲?他说在确定的系列中,就涉及到所有权的部分而言,表达了起草者对土地在新时期的俄罗斯已经作为商品,人们从而认为土地关系应回归民法的认识,这些被纳入的部分具有公法性。1922年的《苏维埃民法典》以消极的方式规定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三个排除,土地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不在其内。不在其内的原因很简单,土地在当时的苏俄属于国有,不能作为私人交易的客体,是属于行政法的问题,土地是划拨的。在俄罗斯东欧剧变以后搞市场经济,土地已经成为可以流通的商品,这样把土地反映进来,而且公然承认关于土地的规定,对土地的地位的属性确定是属于公法的内容。这是他的说法,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萨维尼的法律定义和文德关于司法定义的不同。我们把萨维尼法律调整的对象定义剖析一下,他说法律确定人,调整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一分为四。我们说他确定人确定的是纵向的关系,调整的是横向关系,这个理论是纵横交错的。
再举个例子,受萨维尼的影响,魁北克民法典的预备性规定这样谈到民法调整对象,魁北克民法典根据人权和自由权宪章,调整人之间的关系和财产。这个定义跟萨维尼的法律调整对象定义何其相似?不过多了一个内容,萨维尼说法律调整人,我们可以把这个换成法律确定人并调整法律关系,他对萨维尼的定义只有一个改变,除了对于人的确定之外,还增加了对客体的确定。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按照萨维尼的方式展开,包括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关系等等,甚至现在可以加上知识产权关系。如果我们充分地把各种杂质排除掉,俄罗斯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它的内容和科索特是一样的,基本结构是一样的。但是魁北克民法典做出的规定实际上抛弃了民法对司法性的追求。把民法的定义说成了法律的调整对象定义,用萨维尼的语言说话,把民法还原成亲属法的整体,所以把人格区别,就是为了维护民法的私法性。这个定义从属于一个很长的理论传统,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的解释不仅仅在俄罗斯范围进行,必须在《德国法》或其他的影响它的国家的法律理论中去寻找原因。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有很多外国专家参与这个工作,其中包括了魁北克的专家,应该说受到了魁北克民法典的影响。在三年时间发生了这么大的改变,俄国人自己没有理解这个定义,第二条第一款的评注,对立法的解释应该是最清楚的,他的解释就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尽管规定不一样,内容跟1964年的定义是一样的,我觉得这是不可思议的。包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主要作者莫斯科大学的教授索哈诺夫(音),在2004年出版的民法教材里,用很传统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来诠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我觉得是不可思议的。我认为他们好像没有太理解这个定义,这个定义的意义没有理解到。
对于上面讲的做一个小结,苏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经历了从重财轻人到人财并重,其次从仅承认调整横向关系到承认兼调整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过程,它认为民法不光调整横向关系,也调整纵向关系,确定的都是纵向感到,调整的大部分是横向关系。两种转化都体现了俄国人对民法认识的进步。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把民法看到是不完全的私法,看成混合法,这是一个逻辑的结论。在俄罗斯立法中所讲的人身关系尽管仍不包括家庭关系,但是不能像苏联时期那样只包括两个人格权关系,现在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关系又开始调整了,在这个意义上说,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的话语体系已经跟西方的话语体系比较接近。这就是我们对于俄罗斯贡献的三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分析,这个定义对密切联系国影响是很大的,有的是强制要接受他的观点。所以它是苏联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向外输出。
第二个问题前苏联密切联系国在东欧剧变前后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主要讲东欧剧变后,但是也有少数过程,像中国在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古巴在70年代制定了新的民法典,他们也受到苏联的模式影响。1989年东欧剧变,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分裂为15个独立主权国家。1991年华沙条约组织解散,过去的成员国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北约,有的甚至加入了申根条约,可以跟西方国家自由地沟通,这些国家获得了自由,但是他们在运用自由的时候,难以避免地要利用苏联的遗产来建构这种理论,多数国家只能在三种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中选择一种,这是我们所面临的很不幸的状况。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这些国家先进多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比他们要深入。只有少数国家做了另外选择,像乌克兰、捷克。我按照这些国家采用的新平行线说、老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的情况做一个介绍。
首先我们看一下继受新平行线说并加改造的国家。因为新平行线说有一些缺陷,平等是不真实的,而且是自相矛盾的,既然说它的缺陷,民法就是公私混合法,谈它的意识平等有什么意义呢?尽管如此,新平行说是苏联民法里的最新成果,受到很多密切联系国的模仿,首先作为独联体国家示范民法典的第一条,1994年包括乌克兰、白俄罗斯在内的这些独联体国家,在独联体的范围内法律差距非常小,基本上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归入了第一条。我们下面会看到很多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小加修改,采用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制定民法典的途径,我们看看具体的国家。
第一个国家是蒙古,1994年新《蒙古民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确定民事活动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并根据平等、意识与财产的自治原则,调整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与之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们可以发现,这个规定跟《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的的定义非常类似,而且具有同样的毛病,他对于调整的关系不必要地加了一个确定。
越南在东欧剧变后颁布了两个民法典,2005年与1995年相比,民法典条文的更正达到40%,差不多是两个民法典。我们看一下1995年版的,民法典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主体的法律地位,这个不过是把主体的法律地位细化,规定财产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民事往来中的人身关系,为参加民事关系的主体确立行为的法律标准。请大家注意,这个定义的基本话语来自《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相应条文,但是它去掉了母本中这些关系以其参加者的平衡,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的规定。大家认为有什么不适当?母本做了一定的修正。2005年版,有十年的反思越南做了什么新的动作?民法典规定个人、法人及其他主体之民事行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准则,规定各民事主体在民事、婚姻家庭、经营、商业贸易以及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定义继续去掉了母本中关于平等的要求,同时对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位置做了调换,人身在前,财产在后。这不排除受到中国的理论影响。
下面是吉尔吉斯斯坦,1997年的民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复制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因为他是独联体示范民法典的成员国,复制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去掉了平等的规定。
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同上。不过去掉了母本中的以及因智力活动产生的专有权利,民法典不规定知识产权,跟这个有关,所以划出去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越南民法典》都是专编规定知识产权的。摩尔多瓦同上。
我们再看塞尔维亚,通过南斯拉夫朋友的帮助,提供了两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一个是2004年的定义,民法规范调整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这来自《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人格关系的规定。第二个是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这个规定也来自《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不过老派的南斯拉夫民法起草者下的定义是这样的,他认为民法调整商品关系,这是产生的第二个定义,跟中国的定义是一样的。可以说塞尔维亚现在要加入北约、加入欧盟,在这个意义上他跟苏联在政治上保持一定距离,但是在民法学说上还是相当依赖苏联。
罗马尼亚的定义是一样的,罗马尼亚排苏到了很过分的程度,不准俄罗斯人参加学术会议,但是在意识形态方面还是受前苏联的影响。
第二、我们讲一下维持并修正不对称平行线说的国家。第一个国家是中国,中国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只不过列举了参与者的类型,中间加了平等主体,这个平等主体的限制语言受到很多国家的放弃,所以这个定义是不对称平行线说。
第二个是古巴,古巴是1987年《古巴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法典调整平等的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相关的非财产关系,目的在于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这个定义是苏联民法定义的翻版,但是有一些创新,讲到财产关系是不光满足物质需要,而且还有精神需要,这是一个创新。
下面看一下朝鲜,大家可能难得看到它的资料,我曾经搜集不到朝鲜的资料,我给它起了个名字叫帷幕国家,因为苏联是铁幕,中国被西方叫做竹幕,朝鲜的幕就更加软了,它不让我们知道它的情况。法律出版社出来以后,朝鲜大使馆特别敏感,稍微发现不利于他的文字一定要提出抗议,一定要删掉。撕破这个帷幕是我的一个前助手在日本留学,他提供了帮助,1990年朝鲜颁布了民法典,一个社会主义民法典,第二条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朝鲜民法调整什么?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国家保障当时的独立地位,这是一个物的定义,讲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不是完全没有人的因素。国家保障独立的地位就是对于主体资格的确定,保障的就是权利能力,而且权利能力可以独立应用。
再看一下亚美尼亚,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文件调整从事或参与企业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是商法的规定,第四款规定家庭和劳动关系,因使用自然资源发生的关系,因保护环境发生的关系。第五款规定与人不可转让的自由权和其他非物质价值的行使和保护有关的关系。第一把苏联式的财产关系改写为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又通过参与企业活动还原成财产关系,第二明确了对人格权的保护,这个跟《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三款的意义相同,但是还不包括亲属法。
立陶宛,2000年新的立陶宛民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以及家庭关系,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也由本法典调整。这个定义基本上是1950年苏联的定义,但是有一些改进,增加了家庭关系的调整,也增加了与财产没有关系的人身关系的调整,在苏联密切联系国里有一个普遍的趋势,他们虽然在体制上受苏联的奴役很大,但是有一个小小的反抗,把亲属法回归民法。波兰是这样的,罗马尼亚这样的。
再看格鲁吉亚,基于人之间的平等调整私法性的财产、家庭和人格关系。这个规定与《魁北克民法典》规定类似,人格关系与财产关系家庭关系,但是采用财前人后的格局,在精神上跟魁北克不同。
罗马尼亚的民法典是在资本阶级革命时期,1964年由国王制定的,在社会主义时期没有废除,在后社会主义时期东欧剧变后还在用,有的人对此津津乐道,但是全世界在隆重纪念法国民法典200周年的时候,法国的总统讲一个法典这么长寿是法国的不幸,就像一个人活到200岁也是这个家庭的不幸。孔子说老而不死,本身也是一种罪。实际是一种懒惰的恋物癖的表现,没有什么可称道的。罗马尼亚人跟我讲,我们私下里有很多交谈,他不好意思这么讲这是我们国家的不幸,但是他委婉地告诉我们这是一个懒惰的表现,不值得过分张扬。请大家注意,罗马尼亚当局正在向全世界招标,制定一个新民法典取代它,大家到网上可以查一下,可以看到英文的招标,我发现我还符合这个条件,不过我的外语可能不过关。我们看到罗马尼亚强烈反苏,但是仍然使用苏式民法对调整对象的定义,罗马尼亚多么懒惰。
波兰是俄国强烈的抵制国家,在精神和肉体上都受俄国的奴役,我前不久去了波兰,这是一个解不开的疙瘩,有一个中部大屠杀纪念碑,他对德国不仇恨,但是仇恨俄罗斯,大挂车从一个很陡的铁路冲下来,每个铁轨上都刻着两个地方的名字,都是俄国人曾经大规模屠杀波兰人的地方,当时发生了卡丁大屠杀,不仅仅杀波兰被俘的军人,还杀很多知识分子、文化精英。在现在的民族关系格局下很难理解两国的关系,应该回到历史。我去波兰成了半个波兰学的专家,知道他们很多历史。波兰曾经比俄国强大,所以才能占领克里姆林宫,俄国人一直怕波兰人,怕他们强大起来,所以要消灭波兰的知识分子,那种仇恨是很深的。但是很奇怪,它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仍然是苏联式的。1964年的情况就不讲了,我们看看东欧剧变以后,波兰现在是欧洲成员国,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成员国,申根条约成员国。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地位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什么是财产权,所有权、有限所有权、其他权利是什么?是家庭法和知识产权法。这个定义基本上是苏联的,唯一不那么苏式的是包括了家庭法,所以说波兰还是受到奴役的。
匈牙利在1959年的民法典中的情况就不讲了,1998年制定一部新的民法典,2005年完成了工作,他的草案下的定义让我非常失望,匈牙利人应该为此感到惭愧,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某些人身关系,还是苏联的。
第三、颠复不对称平行线说的国家。什么是颠覆呢?苏联不对称平行线说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位置调了个个,现在调回来,把人身关系置于优先地位。
第一个国家是捷克,2001年修订的新的捷克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应有助于实现民事权利和自由,尤其是保护人格和所有权的不可侵犯。这个定义跟我们刚才看到的充满了铜臭味的匈牙利定义不一样,充满了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精神。第二款民法典调整个人间和法人间的财产关系,以及由于保护人产生的关系,这些关系有特别法调整的除外。这又回到了苏联式。第一款的差别就是对苏联模式的反驳,除了强调民法财产关系的调整,还有保护人格的功能,保护个人的自由的功能。2007年12月捷克民法典草案第九条规定,民法典调整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法身份。我觉得这是一个改写,这是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的关于人的身份修订的改写,改写比原本更加好理解,我们能说这个东西是横向的吗?民法调整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定身份。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举个例子,德国民法典第41条,基于自然法人人平等的观念,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没有勇气说明人生来平等,但是生出来以后不平等,虚伪地维持人人平等的命题,我是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不敢说,不是他们不知道,为什么说他们知道呢?因为他们的灵魂是萨维尼、文德。举个例子,萨维尼有一个标题,人的自然的权利能力及其限定,法国民法典第二章的标题就是所有权及其限制,也是用的这个词,这部分我最近重新研读,我发现他讲自然的权利能力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部分的内容是讲如何限定。萨维尼讲到权利能力人人平等,也就是说生下来之后不以你的出身、种族、政治观点有所不同,但是你出生以后有不良表现,受到处罚就不平等了。所以他大讲《罗马法》里的人格平等制度,人格平等是什么?你受到刑事犯罪处罚剥夺你的权利能力。由于你的名誉身份受到国家的消极评价,剥夺你一定的权利能力。德国民法典的作者没有勇气把这个真相说出来,因为说出来要得罪很多人,因为他们都是弱者,喜欢平等的口号,离开了平等就睡不好觉,尽管这种平等是假的,他们也要这么说。法人就不客气了,法人不涉及到敏感的问题,德国民法典第41条规定,如果法人与他的权益协议做出违法事项的,政府机关可以剥夺他的权利能力。民法典调整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法身份。调整是两种方式:一种是授予,第二是剥夺。在中国只有我研究私权问题,就是剥夺能力,在中国事务中存在着这个制度,但是很少有人把它当成理论,我最近在高教出版社出版的《民法总论》里有介绍,大家感兴趣可以看一看。所以我的《民法总论》是对自由主义100多年前的民法理论不符合科学现实和社会现实的清理。第二款、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私权和义务在它们不归其他法律调整的范围内由民法调整。他用了一个反驳法,他是人身在前,财产在后,所以这叫颠倒论。
我们再看乌克兰,2003年新乌克兰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立法调整基于其参与人的法律上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独立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和财产关系。前面的限定语我认为是不对的,但是它和苏联相比,把人身关系前置于财产关系,所以是颠倒论。颠倒论是怎么发生的?我们看一下1996年8月的乌克兰民法典草案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民事关系是基于其参与人的法律上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独立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包括在企业领域确立的关系。我认为这个规定还是按照苏联的模式财前人后,到了几年以后正式颁布为什么是人前财后呢?我个人认为可能有中国的影响,我个人对此有经验。在2000年10月,在海参崴召开的第八届中东欧国家和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上,我参加了这个会议,乌克兰学者也参加了会议,我在会议上提交了《东欧政法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与盖尤斯法律定义》的论文,在会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这个问题在苏联故地讲出来,特别具有挑战性,因为他们是物文主义的理论,我是人文主义理论,当时乌克兰的学者跟我有很多交流,在会后跟我提交了1999年的乌克兰民法典草案,我个人认为也许他把我的观点介绍给他们国人,并且让他们接受。事实上我这个文章由于同声传译的关系翻译成俄文,俄国人可能没有说清楚,但是他们说要用俄文出版,有可能出版了没有告诉我。
第四、维持并修正商品经济说的国家。只有哈萨克斯坦民法典是这样的。民事立法调整以参与人的平等为基础的商品货币关系,以及其他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这个决定把1961年的《苏俄民法立法纲要》中利用商品货币的表达由形容词转化为中间词,这是一个退步,因为限制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但是又增加了以财产无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调整,这是一个进步。哈萨克斯坦怎么能提出这个定义,跟他对这个民法典没有反思的时间有关,在中国制定不久他就制定了民法典。
第五、用外延列举法谈民法调整对象的国家。调整对象的问题就是民法干什么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两种方式,一种是内涵解释,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是外延解释,包括哪些内容?总则、亲属、继承、知识产权等等。我在讲座的开头为盖尤斯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总结实际是采用外延列举法,所以这也是可以采用的方式。拉脱维亚是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制定了1937年拉脱维亚民法典,在苏联吞并它之前没有一部民法典,在东欧剧变后它没有制定新的,直接拿过来就用。本法适用于文本和解释涉及到的所有法律问题,没有讲民法调整什么。有哪些法律问题?家庭、继承、物权、债权,这显然是民法典的调整对象。我想跟大家介绍一个新的术语叫折扇骨说,我挑了几个术语来谈论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一个是新平行线说,一个是老平行线说,还有一个是折扇骨说。折扇骨说的祖先应该追溯到萨维尼,萨维尼讲法律调整对象是什么?法律确定人调整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什么?物权关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继承关系。这四个部分像折扇骨的扇骨,可以说外延邻居法实际是用折扇骨的方式说明民法的内容。我个人非常喜欢这种方式,在《民法总论》教材里面我就采用了这个方式。为什么要这么做?说来话长。盖尤斯的平行线说怎么能成立?他把所有民法的内容减化为民法和物法,但是物法是很大的,物法包括了基层法、债法、物权法。他列举的就是无体物。而我们现在的物法实际是有体物法,所以我们要把兼包有体物和无体物的物法缩减为只包括有体物的物法,在定位无体物的概念上不合理。如果承认无体物的概念进入物法的话,物权和债权就没有区分了。我们可以看到,债权本质上是债权人的物权,这是逻辑上的循环。潘德克吞体系产生最主要的不同就是打破无体物的概念,去掉笼罩在属物权、查物权、债权和精神权四个权利之上的无体物概念,本身具有自身的权利,不从属于任何一个权利。我们看潘德克吞的体系把盖尤斯体系中的物法的三维层次去掉,把第二个层次位置提高,再加上一个总则马上就行了。盖尤斯的物法包括所有权法、财物权法、债法和继承法,把物法去掉,所有权法和财物权法合并,把债法独立成为物权法,把继承法独立成为继承法,加上总则就成为了潘德克吞体系。
我们讲到的民法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基点是什么?是一个被淘汰的体系,所谓的盖尤斯体系,这是不科学的。就会产生债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本身的争论,这是不必要的。盖尤斯的体系与无体物概念的体系,是我们所习惯的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理论的皮,我刚才讲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是这种法的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潘德克吞体系的产生必定要摧毁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理论,萨维尼做的工作,他讲到法律确定人对调整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一字排开,我认为萨维尼的理论就是折扇骨说,在我看来拉脱维亚民法典的调整对象理论是用结构的方式表述的,也是折扇骨说。
爱沙尼亚2002年民法典总则法第一条规定,民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物权法、家庭法、继承法、债法等等,还有商法典,这也是用外延列举法说明民法的对象。
第六、根本不谈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国家是阿尔巴尼亚,他有一个特殊情况,他的民法典是邀请了意大利的教授起草的,它不受苏联集团国家的传统约束,所以不谈这个问题。意大利民法典也不谈这个问题,所以开头就规定权利能力。
东德已经亡国了,现在是作为一个历史遗物来谈论它。东德的民法典非常具有意味,1976年的东德民法典是非常有创意的制度,在苏联密切联系国之间鹤立鸡群。民法调整公民与企业之间及公民相互之间为满足物质文化需要而发生的关系,有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社会主义财产优先,这是第一个层次。在社会主义财产的前提下调整人身财产关系。在公民个人层次上是先调整人身关系后调整财产关系,在苏联的集团间它是难得拥有人文主义的国家。请大家注意,他没有平等主体间的定语。在70年代有两个国家认为民法不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第一个是东德,是格里巴洛夫的《苏维埃民法》里面讲到的,这个说对了,在这个定义中有没有调整平等主体?没有。第二个说错了,格里巴洛夫说的是捷克。我仔细查了一下捷克的民法典,明确地讲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可能是他搞错了。上述定义是我见到的社会主义新制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中最优的,还有人文主义,不完全承认民法的私法性。东德1990年合并于西德,采用德国式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德国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就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生活的关系。
第七、不详其规定的国家。我的研究是一个国内外协作的结果,很多国内的人帮我翻译资料,国外的朋友,像南斯拉夫的、波兰的、罗马尼亚的朋友帮我找资料,但有两个国家通过多方查证还是没有找到,就是斯洛伐克和保加利亚。完成了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全面的冻结。我考察的范围越大,得出的结论越有说服力。我们得出结论的目的何在?就是为了我们国家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起草条文的时候提供一个参考。
第三部分讲一下结论。苏联和俄罗斯作为一个文化连续体贡献了3个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前两个理论是正常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联,即不对称平行线说,是以1992年苏维埃民法典为基础的,是为了实行新经济政策而制定的。放弃实现共产主义的经济模式,所以跟商品经济有关联。第二个商品经济说是1991年制定的,说民法调整以商品货币为形式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涉及商品货币形式的价值规律。这显得与多数时期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苏联经济是矛盾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民法和计划经济体制到底如何?苏联是真的搞计划经济吗?搞计划经济还要民法吗?我个人认为苏联没有搞真正的计划经济。三个理论都对苏联密切联系国产生了影响。我做了一个统计,在本文考察的27个密切联系国中有10个国家继承了新平行线说,占总数的36%。有9个维持并修正了不对称平行线说,占总数的33%,其中有中国。这个不小的比例说明苏联的阶梯并不未同其意识形态同时解体,尽管作为一个政治体的苏联已死亡,但其意识形态还从坟墓里统治着不少的国家,包括一些仇恨它的国家。有两个推翻了不对称平行线说是捷克和乌克兰。有一个维持了商品经济说是哈萨克斯坦。有两个国家不谈这个问题,有两个国家不详。
这些说明了一个问题,规定的必要与规定方式的多样性。在我们国家,对于民法调整对象要不要规定有争议?多数人没有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有三个民法典草案办,一个是王利明老师主持的,一个是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一个是我主持的。三个草案都强调了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义。还有人大法工委的草案也涉及到这个问题。厦门大学民法教研室的一些老师对这些草案进行分析,为将来的立法出点子。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教科书归教科书,立法归立法。他们认为民法调整对象问题属于教科书的问题,可以不规定。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来,不规定论可以休矣。民法调整对象作为立法必然要面对的,我要干什么?我怎么干?我们两次大讨论都跟起草民法典有关,但是方式是多样的,可以采用外延列举法,也可以采用内涵解释法,不规定的很少。阿尔巴尼亚的民法典不能说没有规定,它的体系就表明了它规定什么。由于我们现在所谓的去法典化,民法的规范不见得在民法典中。内涵解释法的规定比外延列举法要好,因为按照外延列举法不仅要看在民法典的规定,还有特别法,这是很困难的工作。按照内涵列举法就会知道,有些法律虽然不在民法典中但是也是民法,这样我们很容易把握形式上的民法和行为民法的关联,规定比不规定好,不规定论者可以休矣。
我国的选择如何?尽管不对称平行线说采用国仍然有9个,我国是其中之一,但是考虑到模式输出国已经放弃了这个学说,以及两个不详其规定的国家很可能放弃了这一学说,我们可以说不对称平行线说是夕阳理论,新平行线说是朝阳理论,很不幸我们采用的是夕阳理论。我的理论是颠覆论,越来越少的教材用消极方面看,越来越少的教材基本找不到了,大部分是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说颠覆论在中国已经成为了一种主流理论。在学术上、立法上不一样,立法是很滞后的,学术上已经解决了这个事情。我来北京参加中国民法典取缔重大攻关项目的评审会,我们看王利明的著作《中国民法典体系研究》,它的表达不一,因为写的人不一样,有的人说民法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有的相反,但是大部分人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有论证。立法理由里讲到了,物前人后的规定是一种垢病,所以他们采用了这种学说。颠覆论的持论者虽暂时很少,但由于路线正确,可以指望会不断增多。我国《民法通则》遵循的是夕阳理论,我们应该放弃它。
我的选择是采用折扇骨说。新平行线说是以盖尤斯体系生成为基础的,盖尤斯的体系已经被否定了,在现在的民法典中没有哪一个国家采用盖尤斯意义上的无体物概念,这种概念是特定的,无体物权利,但是是特定的权利,为了建构体系而创立的无体物概念不包括任何权利,只包括财物权、继承权、债权。这种意义上的无体物概念没有任何国家采用,可以说平行线说或者颠倒的平行线说已经是无源之木,无本之水。财产关系的表达太笼统,不能把非主体关系的丰富性表现出来,比如说财产关系不能包括服务关系。我采用折扇骨说,把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家注意我这个表达是抄来的?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抄萨维尼的定义,这个定义否定了民法的私法性质、调整对象。这些关系用折扇骨的方式揭示出来,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采用折扇骨说,可以保持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开放性,有新的可以加进来,所以更加好,就是长一点,但是我们可以采用它的简体版。
最后一个问题是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的理解。我在《寻找都市的人格》这篇文章里用这个分析发现了很重要的动向,发表文章后没有人提出批判,我最近看了一些资料,提出质疑。我认为我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的理解是本国的第一人,对它的理解不能仅仅在俄罗斯,要放到更大的国际背景下。我追溯到沙文主义,实际我还越过了一个阶段,就是阿根廷民法调整对象定义,阿根廷采用了纵横交错的理念。很不幸的是俄罗斯来源的文献都持不同的看法,我介绍给大家,首先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的评注,看条文获得的信息要多得多。他是这样说的,民法的调整对象为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打死我都不相信有这么糊涂的人,既然有这样的表达,那么还要那么复杂的表达干什么?打死我都不信。但这确实是俄罗斯法典中的。民法典颁布都会有学者对它进行评注,解释它的意思,就像我们的《合同法》注解一样。其次,我们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主要的起草人苏哈诺夫,他主编2003年的民法认为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或无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这样的话平行线说是对不对称平行线说的不同表述,两者并无不同,那不是吃多了。最后我国的俄罗斯法专家鄢一美教授认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起草者一直力图背离列宁开创的民法公法说,把自己手里的立法作品打造陈纯粹的私法。按这个逻辑,和公私混合法的意见是行不通同的,以上三个方面的反证,严重挑战本文的基础,我也提出三个反证来自我辩护。
第一、解释者有可能比作者更好地解释文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的民法调整对象表述,与1961年立法纲要第一条表述划等号是不可思议的,如果把前者调整合同和其他的债以及其他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一句中的“合同和其他的债以及……”短语去掉,它就回复为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一条的定义。我们把这部分去掉,就得出一个很老的定义,这个定义不过是把这个财产关系限制为合同关系而已。《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在调整合同之前加那么多文字是不是吃多了?民法确定主体的地位,彻底的知识产权的发生依据和之间的程序。按照俄罗斯现在的说法确定是静态关系,调整是动态关系。但是静态关系难道不就是真相关系吗?我们举了很多例子,国家对于主体的资格是可夺的,可以给你也可以剥夺,如果你表现不好可以剥夺。我认为他们可能没有理解自己的规定。我认为1832年的俄国法律汇编第10卷的作者们理解了,不规定属于静态确定性质的人格关系以维持该卷的私法性质。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考察不应该完全在俄罗斯内进行,应该放大考察范围,确定事项与调整事项分开是萨维尼开创,魁北克民法传承的理论传统,在大的国际背景下根本解释不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的私法取向。新平行线说的多数追随者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中包含的这些关系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的定语的删除,难道能够作为他们把民法理解为私法的依据吗?删除的话就是否定民法的私法性质,我们如果把民法第二条里面的平等主体的定语删掉了,是有利于说民法是公私混合法,还是有利于说民法是单独的私法?我相信一个没有定语的定义,更容易说成民法是公私混合法,而不是相反的结论。
第二、是历史传统。在前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民法思想史上,早就有《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不把民事法律关系看作主体关系,我前面讲到东德民法典的那一条是非常好的。捷克斯洛伐克可以不管,是格里巴洛夫讲错了。因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很可能同时对在集团内早就存在的一种观点的展开,东德人早就这么看。俄罗斯对东德人的立场并非不知道,我通过70年代苏联民法教科书知道这个信息。
第三、从我的俄国罗马法同事列昂尼德科凡诺夫的学术活动来看,俄国存在一种否定公私法的明确区分的思潮。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在2007年5月他在厦大发表的《罗马公法和现代俄罗斯法中的国家承包合同》讲座中,他否定了合同是一种私人自治的工具的观点,提出了公法合同的可能性问题。在罗马法里有两个概念,一个是macipatio,另外是nexum,它们的性质是一样的,但是内容不一样,macipatio是设立物权的,nexum是转移现金、借贷或设立其它的债权。这是传统的解释,但是科凡诺夫对macipatio和nexum做了一个反传统的解释,我认为他是革命者,他强烈否认,他说这种观念是很多西方人主张,后来我看到他的文章和参考文献确实有很多。他认为macipatio是私法合同,nexum是公法合同,在罗马有国家财产,交给私人承包,还是有相当的说服力的。这是第一个学术活动,强烈的否定公法和私法,楚河汉界划分得清楚明白。第二个例子,去年我在保加利亚跟他共同参加了第五届罗马法与现代性国际研讨会上,他提交了分析莫特斯丁被收录在D44.7.52中的主张公法是引起债发生的依据之一的片断的论文。我们习惯的罗马法债的根据理论是什么?是两分法或四分法,要么就是合同,要么就是示范。示范法是什么?合同、准合同、示范、准示范。在这个问题上把债的发生根据理解成单纯的私法性,其实这个也不对,我认为这是带有公法性的,这是被扭曲的社会关系的胶着措施,莫特斯丁在批判中提出,法律本身就是债的发生根据,还讲到不是四分制而是多分制,法律本身就是债的发生根据,这个观点符合罗马法的现实。我跟一个荷兰的教授谈,他说盖尤斯的法是债的根据是错误的,因为它不能反映罗马法的现实。所以莫特斯丁定的文本是正确的。我在这个会议上学习到了对于债的分析,我说债不是单纯的横向关系,而是纵横交错的。我们可以把合同关系说成单纯的横向关系,但是对于法定债绝对不行。这个观点从何而来,从莫特斯丁那儿来。研究莫特斯丁理论的是科凡诺夫,在他的文章里我们了解到这个信息。所以它的文章服务的目的就是自古以来公私法有明确区分,这两个作品都力图破坏民法为纯粹公私的传统信念,认为民法从一开始就是公私混合法,大家如果看我的《民法总论》可以看到。所以我相信科凡诺夫的观点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的理论基础。
主持人:谢谢徐教授,看看有什么问题想徐教授请教。
学生:您觉得民法是公私混合法,很多经济法学者主张经济法是混合法,这样会不会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造成混乱,我听过巩献田的一个讲座,他说物权法违宪,他说民法问题不止是私法问题,如果主张民法是公私混合法的话,您认为物权法违宪吗?
徐国栋:我对巩献田没有什么好感。
学生:您的讲法跟他的理论有点相似了。
徐国栋:你是从效果论的观点考察我的理论,我本人基本不考虑效果,因为这是一个对事实的认知的问题,认知的结果怎么样?会被恐怖分子用来制造原子弹,那个我是不管的。这是纯粹的学者成为纯粹的学者的理由,我们不是操作者。我们不能因为恐怖分子拿核能搞恐怖活动就停止对于核能的研制。我现在想反问你,你认为我讲的有没有道理,说服了你吗?如果说服了,有道理就行了,至于他会不会被恐怖分子利用不是我考虑的问题。
学生:可以说服我。
徐国栋:可以说服你就行了。这是第一个层次的问题,第二个层次是效果怎么样?我们可以放在很大的范围,公私法划分的理论有很多学者认为无用。我们举个例子,英国法首先认为没有用,不采用公私法的划分。首先坚持公私法划分标准比较明确的有日本、法国,我买了一本文集《公私法的划分》,来自日本的经验,英国的经验,法国的经验,很有意思。过去坚持公私法划分的国家都开始觉得没有用,都开始淡化,日本是这样的,法国是这样的。过去不坚持的开始重视,英国开始说上了。我个人认为,现在我们的问题不是讲公私法划分的价值如何,很多国家没有划分,他们也不太明白。人的认识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过去我们看民法都是带着自己的主观层面看的,而不是事实,事实不是这样的,包括莫特斯丁文本的固定。可以这么说,把民法说成一种公私混合法不仅是对于民法本身的仔细观察,也是一个需要。这是一个价值的问题。我们举个例子,民法是私法有一个基本的立足点,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判断者,这个假定是全球人的假定,现在的心理学、哲学、经济学都否认了这个假定。认为认识能力很有限,知道一点点事情,很容易受诱骗。大家说他是好同志,他就头脑发热,给我们签支票签50000万,实际荷包里只有500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现法律的一些分支已经开始转向,可以说我们的行为能力制度翻译成大白话是什么?在消费者保护法里面,基本的人的形象是被弱化的,我们有反馈权、犹豫权、冷却期、撤销,过去认为男人是强者,女人和小孩是弱者。现在无论男女老少,年龄大小,都被设想为弱者,概括为一个从父亲到儿子的运动。因为在古典民法里,父亲是存在的,在现在民法里,是儿子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既然过去的人不存在了,独立判断的人不存在了。谁能帮助他?我们只好回到国家,国家才能承担这个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所依赖的也是国家的利益。
学生:您把新的民法关系中人身在前还是财产在前说成是夕阳或者朝阳,虽然我们可以把人身放在前面财产放在后面,把人身进行立法是很困难的,因为把人身关系理解成主观与现实的话,对人身关系的尊重往往是更主观的东西,而不是现实的东西。我们如何去立法,技术和现实也是非常主观的东西。比如我们条文的比例,立法的可操作度,立法的时效等等方面,人身关系往往要弱于财产关系。如果把人身关系放在前面,财产关系放在后面,这到底是主观还是现实相矛盾?如果相矛盾,本来是很主观的,让人来操作会不会更现实一些呢?
徐国栋:这个应该没什么区别,我们讲人法,人格里面说18岁成年,这个规范有什么主观性可言?所有权人在取得这个规定有什么本质区别?
学生:基本没有问题和争议,对一些人格权的保护,人身关系的维护,大家的观念不断在变化,属于流动,不同的地域处于不同的变化。
徐国栋:这不仅仅是价值问题,是个逻辑问题。我把你的理论用列举法讲讲。这个有现实例子,我们民法典第一编是物权法,最后一编是自然人法,你看这样行不行?首先你的出发点是我们的法律是为谁制定的,就像盖尤斯理论讲到的,所有的法律要么就是人法,要么就是物法,要么就是诉讼法,我们从人开始比较好,因为我们离开了法,人就没有意义了。那种讲法理论上是可以的。就像拉丁语的语法,有变格变位的语言,主语放在后面人家也知道你是主格,无所谓。我把你的问题还原成一个实例,我把物权法放在第一编,把自己人法放在最后一编,第二编规定继承,打乱了第一编规定物权,第二编规定继承,第三编规定婚姻,第四编规定总则,第五编规定人,你看行不行?人是法律的出发点,还是从他开始,然后是主体资格。我国没有哪一个立法者违背这个逻辑,但是我们讲到伊朗民法典是一个特殊情况,它是伊斯兰教国家。不光是家族问题,是逻辑设计问题。我们再举个例子,我们采用的不对称平行线说是财前人后,但是他的逻辑是什么?民法通则规定的是人的基本原则,他规定的是主体,自然人、法人,他遵循的这个逻辑。我们为什么要把叙事的逻辑跟叙事内容的描述要分开呢?没有必要。
学生:徐教授,私法和公法区别的价值何在?在任何的场合可以互相用。如果在民法不区别,我们不需要采用这个划分。你提出的公法私法的区别就不存在了,我们需要一个新的定义。称为另外的新公法新私法,有什么区别?
徐国栋:你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是在现有的话语系统下谈的问题,不然我们的问题就没法谈了。在一定的理论背景下,因为我们中国的读书人讲民法是公法和私法。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不能脱离开话语体系。第二、从量的角度来讲,公私法的划分还是有意义的。民法这个部分的公法和私法的比重是不一样的。我们举例来讲,我们可以称之为私法就是意思自治可以通用的地方,两个地方最多,一个是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对合同关系的干预,这是国家的干预,另外还有来自于强者的干预。这个方面意思自治的范围越来越缩小。第二是基层法,它到了什么程度?还有多少意思自治?今天早上我在答辩的时候提出这个问题,遗嘱继承到底应该在法律继承之前还是之后?我们有4个立法说遗嘱继承应该优先,一个是塞尔维亚,一个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一个是《越南民法典》,还有是我们的《历史民法典草案》。这是我们国家的情况,我的理论是什么呢?因为我们国家没有很大的特殊问题制度,在阿根廷特殊问题达到3/4,这种情况下它的意思自治很少。遗嘱继承不管你愿意不愿意,都要把他设定为法定的继承人。任何一个继承都是遗嘱继承和法律继承同时进行的。两个意思自治最卓越的舞台就是资本主义化,合同法受到干预,债法里面没有什么意思自治,一个突出表现是票据,不能说我填500块钱的票,你给我5000块钱,我跟银行商量一下,这没有商量的余地。其它部分,公法的主体意思更强,知识产权法是公法、物权法是公法,总则是公法。在这个意义上讲,判断公法的量还是有意义的。
学生:徐老师您好,您主张用折扇骨的方法说明,并且把知识产权作为单独的调整对象,使知识产权独立于法之外。你讲到国家,采用折扇骨说的时候,没有把知识产权排斥在外,您明确地把知识产权作为民法的原因是什么?
徐国栋:无论主张不主张把知识产权放在民法里,都没有人否定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部分。很多人之所以反对是因为技术性的问题,因为修改比较频繁。有的国家不设知识产权篇,但是有几个条文涉及到,以表明民法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我们刚才讲到拉脱维亚民法典,它没有包括知识产权,这就是外延列举法的局限。外延没有,可能在特定法里,所以我主张用内涵式定义。不在民法典之外,我们也知道是民法,坚持它的本意。
主持人:受郭院长的委托我说两句。刚才肖老师说她是徐老师的粉丝,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也有很多是徐老师的粉丝,大家喜欢他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徐老师学问好,文章写得精彩,而且还在于徐导师敢于直抒胸臆,乐于分享观点的鲜明个性,这种在中国的法学界是非常罕见的,私底下有人评价说徐老师是法学界的大熊猫,稀少而珍贵。所以大家要爱护徐老师。今天来听报告的都是徐老师的忠实粉丝,如果你不是的话我想听完今天的讲座就会成为徐老师的忠实粉丝。对于徐老师讲的内容,我离开这个研究领域已经很久了,所以有一个消化理解的过程。我们要想完整准确地把握徐老师的学术观点,以及学术研究走向,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互联网的渠道多阅读徐老师的文章,徐老师文章的数量是非常多的,而且每一篇都可以说是精品。最后给大家透露一个小秘密,徐老师没吃晚饭就来到了我们这里,但是他给我们的学生设计了一道学术盛宴,所以我们最后以热烈的掌声对徐老师表示感谢。本此报告到此为止,谢谢徐老师,也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
(掌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