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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陈圣莉 实习生:邓倩 2008-01-11
[开场白] 2008年,一系列关系民生的新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其中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高度关注。百姓在肯定和称赞这些法律办法的同时,一个最大的顾虑就是,担心难以落实。对于节假日的加班费问题,一些职工表示根本不敢奢望。因此,如何保证职工能享受到这些法定权利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元旦刚过,春节长假又将来临。由于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刚刚实施,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专家及一些企业的相关人员。
内企:加班无费是常态
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让这增幅不多的加班费,实实在在地落到劳动者口袋中依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元旦节我就是在办公室里度过的,为了帮老板赶一个企划书。”在某民营企业工作的徐小姐对记者说,“像我们这种民企,逢年过节加班赶活是再平常不过的了。还敢找老板要钱?那除非你是公司里举足轻重的人物。反正一般情况下,员工都是兢兢业业加班,费用从来不提。”
“每当季末业绩冲刺,全公司集体加班时会有加班费。”就职于一家具有国资背景保险公司的王小姐说,“如果是平时加班,除非去找经理签字批准才有加班工资。但一般情况下没有人会这么做,这不是自毁前程吗?加个班还斤斤计较,尤其是在大多数同事都自觉加班的情况下。”
“在我们公司从来没有硬性加班,员工订单完成了就可以下班;完不成员工可能会自愿加班。当然,这种自愿行为是没有加班费的,因为他是在完成本来就属于其工作的任务。”福建泉州某外贸公司老总康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过,对于员工的订单量,康小姐坦陈仅仅依靠法律规定的工作日的确是很难按质按量完成的。
外企:常常拖欠加班费
员工白白加班的现象不但在一些民企和国企比较普遍,就连许多一向以遵纪守法、高薪酬高福利面貌示人的外企在中国常常以各种理由拖欠员工加班费。
“我们老板给员工定的工作量都特别大,要求又严格,所以我们几乎是天天加班。但加班费常常不给,有时候加班6小时就算你3小时已经算是好的了。”在某全球知名会计事务所工作的袁小姐告诉记者,“私底下我们都称老板为‘康师傅’,因为总是‘加量不加价’。”
张先生是美国某知名手机制造公司的技术人员,平时加班加点进行一些程序测试可谓是家常便饭,“但我们从来都是白加班,没有人讨要过加班费,这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传统,又像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问起讨要加班费的问题,张先生表示,现在就业形势紧张,人才竞争那么激烈,你不加班有人加;你不干,旁边有人等着抢你的饭碗。谁会为了一点加班费而因小失大呢?而且,就算你今天讨要成功了,那后果可能就是明天老板给你小鞋穿,而后天就找机会把你给开了。因此,绝大部分员工都会选择沉默。
《劳动合同法》:执行是关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副院长李轩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许多企业不支付员工加班费,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法律疲软的问题。“因为他们这样做在中国遇到的法律风险和违法成本相对较小;而同样的问题在美国或欧洲国家,企业则可能会面临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和工会组织的强大压力。但在我国,一来,由于传统文化背景的影响,人们习惯于息事宁人,维权意识淡漠,能不打官司就不打;二来,即使权利受损方即劳动者选择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并最后获得胜诉,侵害方即用人单位也只是支付其原本就应该支付的费用而已,赔不了几个钱。而劳动者则还要预先负担仲裁费、诉讼费等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有时还要提防用人单位的打击报复,代价高昂,甚至会入不敷出。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很多外企在国外遵纪守法,而一到了中国却频频克扣工人加班工资或补贴。他们藐视的不是中国的劳动者,而是中国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拒付加班费的现象将有望得到改观。”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对劳动者起到倾斜保护的作用。新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一年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等诸多亮点,明显加重了企业违法成本。
对于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李轩认为,虽然短时间内很难扭转以前长期造成的局面,但从长远看来还是比较乐观的,能够对用人单位起到一定的拘束作用,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不过,关键还是在于第三方因素,即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执法者会不会严格依法办事,制裁力度能否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郑东亮则认为,作为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为千千万万劳动者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是,法律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被执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监管力度。只有落实到位,才能在劳动者心中树立权威,才能达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
[背景链接]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今年起加班费小幅增加
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一个节假日。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说,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
专家同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落实新办法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具体时间可能不尽相同,今后将会陆续实施。目前,包括上海、山东在内一些地方还没有发布新的工资支付办法或文件,因此仍暂以20.92天操作。
根据调整后的计算基数,劳动者在今年元旦加班,当天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则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约为201.6元。
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还发出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
(摘自新华网)
[大家谈] 法律不能隔靴搔痒
元旦刚过,春节眼看又要来临,节日加班能否足额拿到加班费,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一般人印象里,拖欠加班费的主要是私企和民企,外企遵纪守法,是没有或少有这种问题的。然而,据不少在外企工作的人员反映,不给或少给加班费,也是一些外企的家常便饭。令人不解的是,怎么在国外遵纪守法的“好学生”,一到中国就变成了违法乱纪的“坏孩子”?
个中原因,正如一些法律专家所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滞后,外企即使违法也无所谓。尽管有《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但都比较笼统,很多维权者很难胜诉,即使胜诉也只能拿到微乎其微的赔偿款,刨去诉讼费、仲裁费后甚至可能入不敷出;而这些钱对违规公司来说有如九牛一毛,所谓的法律制裁犹如隔靴搔痒。既然违法成本如此低廉,那么知法犯法又何妨?
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打着“与国际接轨”的口号给予某些外企“超国民待遇”,主动替外企“扫除”一些制度上、法律上的“障碍”。这种行为更给企业违法提供了宽松的外部环境,随意侵犯职工权益就不足为奇了。像加班工资这样的问题,看起来不大,但关系到每一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既然有了相关规定,就应该坚决履行,无论什么企业,都不能例外。否则,规定很可能变成纸上谈兵,让大家空欢喜一场。对此,有关部门绝不可掉以轻心,除了加大检查力度以外,还需要对违反规定不付或少付加班费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以确实保障职工利益不受侵犯。
同时,也想提醒那些过节加班却不能按时按数拿到加班费的职工,一定要有自我维权意识,既然政府有了明文规定,如果所在企业就是不肯执行,或暗地打折扣,作为受害者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味地忍气吞声,受损害的是自己。(陈圣莉)
[网友之声]
■ 对普通职工来说是一大福音,尤其是那些在私营企业里面工作,承受很大压力的员工。加班工资增长虽然不多,但也是对我们付出劳动的一点补偿,希望《劳动法》的实施能进一步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 这几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民生,越来越关心职工的基本权利,比如加班工资的足额发放、带薪休假,都显示了政府的决心和态度。让广大职工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这次加班费基数的小幅度上调就显示出国家对普通劳动者的关心。
■ 要保证所有职工都能享受到这样的福利,需要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和惩处条例,执法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这些单位执行节假日加班费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看其落实如何,对于严重违规单位勒令补发职工加班费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应给予公开曝光。
■ 从明年开始的加班工资的增长是件好事情,政府的有关部门应该制定出一套具体的措施来保证每一个职工都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制定的实施细则一定要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尽量避免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来规避。
■ 还应该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是职工的“娘家”。遇到没有执行政策的情况,一般的职工敢怒不敢言,会选择沉默。有了基层工会的组织,职工挺起腰杆,可以维护正当加班收入。
(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