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劲松教授出席“第六届中国宪法学
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
由厦门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六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于2010年7月31日在厦门大学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上海交大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等十二所大学的法学院的学者,以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专家共二十余人出席会议。会议在简短的开幕式后,分别围绕“国家权力与政体”、“司法制度”、“国家结构形式、领土与地方制度”三个专题,举行了三场研讨,之后进行综合讨论,最后举行了闭幕式。闭幕式上,范进学、李琦、蒋劲松、韩大元四位教授先后作了总结发言。
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蒋劲松教授主持了第一场“国家权力与政体”的研讨,在第三场“国家结构形式、领土与地方制度”研讨中担任评议人,最后与其他三位教授一道作了总结发言。在其总结发言中,蒋教授首先称赞中国宪法学会将政体及国家结构列为其重点研究领域,然后对本次研讨会的专业性谈了意见,最后着重对福建师大法学院黄晓辉教授的“是国家三权还是行政三权——关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思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的“‘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之辨析”两篇论文及发言作了评议。
关于本次研讨会,蒋教授指出,不少论文在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方面还着墨不够,一些评议及讨论似乎也还没有有意识地扣住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这一中心。他希望下次研讨会着力突出本会议的特色,即专门探讨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与方法。
关于黄教授的论文及发言,蒋教授指出,虽然范进学教授、王广辉教授都认为十七大报告论述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指行政权内部的划分,但我们不妨认为,黄教授将这三权理解为国家三权是一家之说。如果黄教授的说法成立,那对宪法学、尤其是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而言就是一件大事。为使黄教授的立论更为稳妥,需要考虑几个问题。其一,新三权是否构成了新的宪法学范畴?其二,新三权各自的权力主体是谁?其三,黄教授说执行权可以抗衡决策权,并纠正决策权的错误,这与现实如何对应或兼容?政府可以对抗党的决策或人大的决策吗?其四,监督权可否针对决策权?其五,以新三权取代旧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必要性何在?是否是为了解决中国的问题?
关于郑副教授的论文及发言,蒋教授首先对郑所说“实施细则式的解释宪法权力并非必须与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并存”提出质疑。郑认为,全国人大仅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并不影响其充分行使该权力。蒋提出,宪法不给全国人大宪法解释权不妥。全国人大固然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但既然全国人大无宪法解释权,那么它有何理由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其次,蒋教授指出,要使郑副教授的学理分析具有实用性,还必须直面一个问题,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领导人进入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在这样的格局下,全国人大要想脱离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形成自己的意思,很不容易。那么,现实中全国人大如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及监督宪法实施的行为真正进行监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