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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博士生写作工作坊】康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设计

    发布时间:2017/11/22

    主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设计

    时间:2017年11月22日(周三)16点

    地点:学院南路校区主教808会议室

    报告人:民商法17级博士生 康浩

    主持人/评议人:缪因知副教授

    评议人:民商法17级博士生 康浩

    总结人:陈华彬教授

     

    主题报告简介:

    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20年期间届满有偿续期做法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是与民争利,且与《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相冲突。学界亦由此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期自动续期的制度进行了广泛讨论。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并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居住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最高年限,《物权法》第149条规定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期的处理性规定,但何谓自动续期、怎样续期、是否收费、如何收费、续期期限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仅仅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但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20年、30年、70年不等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同土地使用权期限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也不一样。20年、30年土地使用权若无偿续至70年,对缴纳70年土地出让金的民众是否不平等、不公正?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属于立法者的有意留白,构成了自始明知的漏洞,本意是留待后期面临该问题的时候再予以处理,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20年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正是将该问题提前摆在立法者和民众面前,迫切需要予以立法加以解决。

        本文从辨析自动续期与申请续期,期限性用益物权、永久性用益物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无偿续期和有偿续期,70年与非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概念的角度,阐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有的内容,并籍以提出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设计。

        所谓自动续期是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续订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强制缔约义务,不需要公众单独逐个申请续期。自动续期宜采用无偿续期的方式。土地乃社会生产生活之本,无人利用的土地亦无意义,国家作为民众主权的受让渡者,亦应维护民众基本权利采用有偿续期的方式,明显与民争利。自动续期实际上导致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永久性用益物权,这并非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相冲突,仍然立基于并受制于国有土地所有权,但又真正保证居者有其屋,有恒产者有恒心,实现土地充分利用和改良。20年、30年土地使用权也应采用无偿届期续期到70年,因为造成少于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是政府立法体制不合理导致的,不应当由民众承担代价,也不应当让缴纳70年出让金方式的民众感到不公正,政府应采用返利于民的方式,以弥补缴纳70年出让金的民众的相对损失。

    【提示】本工作坊的重点不在于报告人的谆谆教导,而在于通过平等的互动讨论,进一步激发报告人的写作思路和激情,锻炼写作能力。欢迎全院师生到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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