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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教授出席《不动产登记条例》专家论证会

    发布时间:2014/07/17

    2014年7月7日,国土资源部在京举行《不动产登记条例》专家论证会。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宪忠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我校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教授以及来自全国人大环资委、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单位的十位专家学者等出席会议。国土资源部胡存智副部长主持会议并全程参加了讨论。国土资源部地籍司、法规司、法律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与会学者就《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尹飞教授提交了书面修改建议并进行了主题发言。尹飞高度评价了该意见稿,也对其中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指出,首先,《不动产登记条例》应当立足于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建构,其核心是登记机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目前的稿子对于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等尚付阙如,在用语上也应当立足于登记机构权力的赋予和限制。例如关于登记无效的规则,应当规定为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其次,应当注重法律制度之间的和谐。目前在相关表述中一方面强调全面的实质审查,另一方面又规定过错责任,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第三,应当注意立法层次的协调。例如,《公证法》规定强制公证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例就应当对需要对强制公证的情形进行全面列举。第四,应当认真斟酌相关概念,不宜过分顾及现有利益格局。例如林权、林地、森林、林木的概念,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尤其是林木,不宜作为独立的不动产,而应当作为土地重要成分来对待。应当区分初始登记与设立登记。第五,应当为未来进一步改革或者其他选择预留空间。例如,对于各类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考虑未来改革的可能性,原则上应当规定为共同申请而非单方申请。应当允许用益物权人设立次级权利,而不宜如有些部门主张的,抛开《物权法》搞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此外,尹飞还就各类登记的申请人、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实践操作对登记规则的要求等具体问题详细发表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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