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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富国教授参加“亚太公私伙伴关系国际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4/06/18

    201469日至10日,首届“亚太公私伙伴关系国际研讨会”在韩国仁川自由经济区举办。这次会议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韩国政府法务部、韩国立法研究院和韩国国际贸易法协会联合主办,并由韩国仁川经济自由区协办。会议围绕“公私伙伴关系促发展:愿望或是可以实现的目标?”这一主题进行研讨。韩国政府法务部Hyun-wong Kim副部长、韩国立法研究院Won Lee院长、韩国国际贸易法协会Kwang-hyun Suk主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办公室Joao Ribeiro主任致欢迎辞,仁川市市长Young-gil Song致祝辞。

      

    会议分四个专题进行研讨。第一个专题研讨了PPP的现代发展问题。来自香港Societe General、世界银行,韩国Hankuk University of Foeign Studies法学院、韩国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教授和律师围绕PPP的类型及其对新型融资方法的影响、公共服务提供中的PPP模式、PPP中的争端解决等问题进行专题演讲和交流。第二个专题研讨了PPP项目的法律框架问题。来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中国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韩国Dankook University法学院的专家和教授围绕PPP法律框架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PPP法律改革、法治对PPP的重要性等展开研讨和交流。第三个专题研讨了PPP项目实施的区域经验问题。来自日本Toyo University PPP研究生院,中国大连理工大学,联合国UNESCAP,菲律宾PPP法律服务中心、韩国贸易投资促进局的教授和专家围绕亚洲有关国家和地区的PPP项目实施问题展开研讨和交流。第四个专题研讨了PPP作为一个区域发展工具的问题。来自澳大利亚、菲律宾卫生部门PPP中心,伊朗管理与计划研究院,韩国PPP管理中心、韩国立法研究院的法律和管理专家围绕规划在基础设施PPP发展中的重要性,PPP在区域发展模式制定中的作用,小型PPP项目,新PPP范式等问题展开研讨和交流。会议的最后一个专题式总结和自由讨论专题。

     

    曹富国教授应邀在第二个专题上做了“PPP法律框架之设计:中国经验及其对联合国PPP法律改革的意义”专题演讲,同时,他还应邀主持了第四个专题的研讨。曹富国教授基于对中国有关PPP法律发展的研究,尤其是支持和参与我国首个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的经验和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PPP法律改革专家组工作的经验,向与会专家介绍了中国PPP法律着重要解决的立法问题以及中国经验对联合国PPP立法改革的意义。曹教授认为,中国政府长期以来采取了鼓励民间参与公共服务的政策,尤其是本届政府更是为PPP政策、法律和实践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国举世瞩目的发展说明PPP能够将实现发展的愿望变成一个可以实现的目标。中国在首个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中,特别强调了项目选择、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竞争、项目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政府缔约职能与监管职能之分立和能力建设,项目信息披露,项目选择和实施中的公众参与等问题。中国有大量的、多样化的PPP发展经验,可以为PPP的国际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同时,中国的PPP发展也需要从“招商引资”的个案模式走向成熟的市场规则模式,而这正是中国PPP立法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曹教授特别强调了PPP法律政策发展的几个问题。第一,关注PPP法律发展的目标和宏观效应。目前大多数PPP专家更多地关注PPP的个案效率和法律构建,然而,只有将这一个案效率放在市场效率上进行检验,PPP项目才可能存在经济效率的正当性,并同时支持了政府合同授予的其它价值,比如公平、透明和程序正当性等。同时,PPP作为一个发展工具,它本身也应该支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包括地区、环境、社会、经济等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将这些可持续发展因素纳入到PPP项目决策和实施中,将对地区发展质量、产业和经济社会转型等产生重要影响。第二,PPP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容纳良好的商业实践。这至少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需要为PPP的商业实践确立一个制度规范,从而促进PPP发展目标的实现;但另一方面,法律应该认识到商业实践的优势,不应该对商业实践进行过渡规制,从而扼杀市场创新。这从本质上是一个效率与透明度的关系问题。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乃至于咨询顾问都有一种尽快促成项目的动机,但这种对效率的追求却可能损害PPP交易关系的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过分强调透明度,不允许谈判的招标程序不适合PPP项目竞争。第三,如何寻求欠发达地区的PPP发展模式及其边界。发展不仅是发达地区的专利,欠发达地区更需要发展。然而欠发达地区缺乏实现发展目标所需要的公共资金,私人部门也缺乏足够的投资激励。这使那些类似于BOT这样的基于项目本身获得投资激励的PPP模型变得不可行。那么,PPP项目的投资激励是否限于项目本身?PPP项目的边界究竟是什么?欠发达地区政府是否可以利用它可以利用的所有资源,哪怕与项目本身无关的资源实现其发展目标?这可以是一个综合PPP的发展模式。未来的PPP立法,无论国际立法或是国内立法需要正视和研究这一问题。第四,与前述第三个问题有关,法律政策需要对PPP进行定义和分类。尽管这一定义和分类有其实际困难,但它却是一个重要的立法问题。这首先是因为它是法律要规制的对象,不对规制对象进行定义和分类,法律就缺乏针对性。实际上,在讨论立法政策的具体问题时,经常会反过来提出PPP究竟是何物的问题;其次,定义和分类会影响到法律本身的设计,比如不同的PPP类型,可能需要不同的授予程序规则。未来立法中PPP合同的授予规则将会为不同类型的PPP项目选择提供一个工具箱。再者,PPP的定义和分类还可以促进行业、国家、地区乃至国际标准的发展。这可以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而且促进跨国PPP交易的发展。

     

                                                      (供稿人: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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