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郭锋、邢会强、董新义应邀出席海峡两岸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治论坛

    发布时间:2012/12/24

    20121222日,海峡两岸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治论坛暨北京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合作协议签署仪式在北京市京都信苑饭店召开。来自台湾的消费者组织“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签署了合作机制协议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中国银保监会法律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法学会的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论坛。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台湾大学、台湾政治大学、台湾辅仁大学、基督教真理大学等大学科研机构的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院长郭锋教授、邢会强副教授和董新义博士应邀参加了此次论坛。郭锋院长还应邀主持了研讨会,邢会强副教授还作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失衡与平衡》的报告,董新义博士受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委托负责筹办了此次论坛,并作了《金融商品不当销售及其民事规制的完善》的报告。

         

    在郭锋院长主持的研讨会中,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助理孙天琦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报告,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原董事长苏锦霞作了《金融消费者争议处理:团体诉讼及不作为诉讼的建构》的报告,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董事长、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林国全做了《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内容及执行状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廖凡做了《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与问题》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东做了《我国金融调解制度的新发展、问题和展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周伦军对五位学者的报告做了评议。  

    在最后的总结发言中,郭锋院长指出: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有几个重大问题需要研究,一是金融业需要处理好政府和企业的关系问题,主要是关于政府管制和市场自治的问题。二是涉及到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要保护金融消费者,哪些收费该取消,哪些收费可以继续坚持?三是对象监管和功能监管问题,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混业经营的时代,但是监管还是分业的,下一步监管是机构产品业务作为对象监管还是以功能监管来进行变化,需要慎重研究。四是急需把一些概念厘定清楚,还要引进新的概念,一定要引进金融商品的概念,金融商品有金融投资商品、金融消费商品,因为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商品概念出现以后,有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者等等这些概念,还有信息披露、反欺诈披露从证券法领域向整个金融领域行业的延伸,这也是当今国际上金融法制发展变化的一大趋势,急需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五是目前存在的四个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是否应该统一应加强研究。六是金融消费者的纠纷解决机制,台湾的金融消费者评议中心的做法对我们很有参考价值,以及台湾的团体诉讼和不作为诉讼的参考借鉴意义。总之,由于我国金融消费在产品、业务、行业方面的特殊性,我国应单独制订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邢会强副教授在发言中指出,通过对北大法律信息网站筛选的79个储蓄存款冒取纠纷案例的研究,认为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失衡,表现在:第一,一些银行的格式合同对金融消费者严重不公。第二,我国《商业银行法》比较粗疏,对此类问题缺乏具体规定。第三,金融消费者教育缺失,储户的具体金融知识和保密意识不强,尤其是储户对密码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为解决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失衡,他提出:第一,增强博弈规则的公正性,完善银行法中的代理制度。第二,出台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三,成立专门的、独立性较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董新义博士在《金融商品不当销售及其民事规制的完善》报告中指出:我国实践中金融机构不当销售金融商品现象严重,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和一般民事法律关于金融商品不当销售的民事规制规定极不完善,造成实践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不得力。为加强对不当销售行为的民事规制,应在金融法律中单独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提供义务、消费者的撤回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金融机构的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在民事诉讼规则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更好地防治金融机构的不当销售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