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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财法学院-耶鲁法学院合办“中美司法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5/04/24

    2015423日下午,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中美司法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研讨会”在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学术会堂606室成功举行。会议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副院长高秦伟教授、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执行主任Jamie Horsley教授共同主持,主要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原告资格进行了研讨。参加会议美方人员有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John Walker法官,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John Bates法官,耶鲁法学院副研究员、中国法律中心研究员Robert Williams。中方参会人员有校人事处副处长、法学院副教授林剑锋,法学院环境法教研室主任张小平副教授,院长助理、法律实验与实践教学中心副主任李伟副教授,院长助理沈健博士,肖芳副教授、吴晓丹博士、赵真博士、于文豪博士、朱晓峰博士、刘君博博士。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旁听了会议。

    会议伊始,高秦伟教授代表学院对与会美方客人表示欢迎,介绍了中方参会人员。Jamie Horsley教授介绍了美方参会人员,特别介绍了两位法官丰富的履历和司法审判方面的丰富经验。

     

    高秦伟教授介绍了中国法上原告资格、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新发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民事诉讼方面,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2014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等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调解等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取证能力等因素尚未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第二,行政公益诉讼要比民事公益诉讼更具复杂性,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第三,就国外提起公益诉讼是否要告知行政机关、是否有行政复议程序及法院如何审理等提出问题,希望听到美方学者的介绍。

    John Walker法官就美国的巡回法院制度及联邦制下的法院系统做了详细介绍。他介绍了美国现在联邦法院与州级法院并存的形成历史,美国联邦法院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三个层次由低到高组成。其中,联邦地区法院是最低层次的法院,并就联邦上诉法院做了重点介绍,详细介绍了其历史形成过程,数量上由当初的9个发展为13个,12个是按地理区划而设立,另外一个有特殊名称与职能,专门受理专利与国际贸易等索赔案件;关于法官待遇,实行终身任命制,国会保障其工资的福利性,不能因职务行为而受弹劾,案件的审理也不受上级干预,但上级法院可重审或推翻,而法官的选任更加严格,从社会中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中选取,注重能力与实践经验的考察,由总统提名,议院任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要职能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决的案件多为全国判例标准,但审理的案件数量约为全国百分之一,在85件左右;关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保障任何人都有上诉权,主要扮演纠错功能。他还对巡回法院的判决效力、判例的基本原则、判例的如何选择适用等做了简介。

    在讨论中,中方学者提出,美国判例法制度与中国的案例指导有一些相似之处,两大法系在功能上不断趋同,然而仍然存在重大差别,中国案例更倾向于参考性,而美国判例具有很强的约束性、控制箱与说服力。中国目前设立的巡回法庭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产物,与美国巡回法院有众多区别。

    John Bates法官就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与原告资格,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组织团体的资质要求做了详细介绍。他通过美国的一起木材公司案,阐述了个人加入环保组织后,当个人由于受损害而要求诉讼时,环保组织代替个人进行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环保组织在美国诉讼十分常见,但要证明组织成员与损害有关系,从而取得诉讼资格;联邦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要求符合三个要件包括有事实上的伤害,并且伤害是具体的和可预测即将发生的而不能是臆想的、被告的行为与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要有救济可能性;关于组织代替其成员参加诉讼联邦最高法院还制定了三步测试手段等,这与美国的宪法要求和三权分立体制有关。

    在讨论中,中方学者就公益诉讼利他性、胎儿利益受损事例、就直接利害关系在不同部门法的界定、公益诉讼是组织主动适用还是个人诉求组织等诸多问题,与两位法官进行了探讨。公益组织只是诉讼的渠道之一,美国政府部门如环保署同样可以就公众利益或部门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而不必满足公益组织的条件要求。当个人和解和组织诉讼相冲突时,并不妨碍组织走公益诉讼道路,目的是为更广泛的公众利益考虑。

     

    会议最后,高秦伟教授作简要总结,对美方法官和学者的到来再次表示感谢,希望能够开展持续的学术交流。

    (文/杨红伟 图/张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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