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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教授出席《民法典·人格权法》立法问题小型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5/08/06
        2015年7月31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组织召开《民法典·人格权法》立法问题小型学术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以及人民法院的二十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王轶教授主持会议。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他简单介绍了民法典总则编的立法进程,并对本次会议的背景进行了介绍。

        尹飞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独立成编十分必要。就法理而言,萨维尼教授创建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现代民法学和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但受宗教原因限制,德国民法典无法接受人格权这一对人自身加以支配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避免了这一欠缺,将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法典上全面呈现出来。就我国实践而言,民事基本法中对于人格权的抽象规定经常被各类特别法、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所消解。有必要在民法典中以专编对人格权进行全面的规定,以充分保护人格权、充分实现《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

        就人格权法的基本内容,尹飞认为,既然人格权本质上是支配权,但人格权中权利人对其人格的支配又有大量伦理因素,故而制度设计的核心是支配而非保护。在各类具体人格权中,应当对其支配方式以及支配因公序良俗而受到的特殊限制进行着重规定。要认真研究现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对人格权进行的限制,了解其限制的背景与原因,将其合理内容吸收到立法中。

        在立法技术上,尹飞认为人格权法应当充分吸收《物权法》的立法经验,将着重点落到自由与管制的关系上。要切实遵守《立法法》的要求,在引致性规范的设计上,坚决排除法律之外其他规范对人格权的限制。在对人格权限制的问题上,应当明确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并切实遵循比例原则。尹飞还就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人格的内涵、总则应当规定的内容、分则的制度体系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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