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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久金所]P2P监管办法学者建议稿如被采纳,会给行业带来什么

    发布时间:2015/12/12

        作者:韩升   来源:久金所

    2015年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全面渗透金融业的一年,继央行会同其他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20151114日,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联合各机关部门举办了《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学术研讨会,通过讨论,报送了中央有关机关参考,该建议稿共有七章四十四条,基本上全面明确了行业的业务规则,为互联网的网贷监管奠定了基础,如果该办法正式实施,相信行业将迎来新的洗牌潮。

    政策一  网贷平台应接受银监会的监管,业务系统、产品方案、经营数据、坏账率均需在银监会的备案,对外公开披露,全面接受考验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银监会对网贷企业的经营以及产品实行备案制度,企业应在备案的范围内从事网络借贷活动。产品名称、产品期限、备案产品利率等均需备案,各类产品单笔融资额度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还应当单独备案。经营数据及坏账率应当公开披露,违反本办法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与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平台的产品期限、利率、融资额度在未备案合格的情况下,将不得再继续对外经营业务。部分期限错配、高利率、高标的的平台必须对业务模式进行实质性改变,否则难以通过备案。拒不整改或拒不备案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政策二  平台不得发放贷款、自身提供增信服务,融资额度将进行限制,产品的借贷利率须由借贷双方自行确定,平台不得强制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平台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融资余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同一融资者提供再融资;自身不得供增信服务;不得兼营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或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

    这意味着,风险保证金模式将被强制取消,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估计将出现井喷式增长,借款人的成本可能被进一步拉高。对于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业务,网贷平台很少涉及,估计影响不大。但是,上述500万的融资额度限制,大额标的将成为历史。

    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被进一步明确,将无权强制确定借款利率。尤其对于应由借贷双方自行确定借款利率这一点,除了久金所,其他平台基本上暂时都不符合这一监管要求。

    政策三  网贷平台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千万元,不得自保自融,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归集资金,不得虚假宣传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网贷企业应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不得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间接或变相为自己、股东或者关联方进行融资,不得虚假宣传。

    从工商档案可以看出 ,大多的网贷平台并未实缴注册资金,该规定出台后,意味着资金实力不足的公司,将无法满足经营的基本条件,无法通过备案。自融的业务再次被明确禁止后,随着运营成本的加大,可能会失去竞争力,迎来倒闭潮。另外,以上市系、国资系进行虚假宣传的平台需要改一改宣传口径了。

    政策四  重大利好,网贷平台将接入征信系统,资金应存管

    目前,困扰网贷业务的主要有两点,即运营成本和坏账率,而后者更难控制。随着该管理办法中关于网贷活动应当纳入征信系统的规定,相信解决了不少平台的心病。

    另外,资金存款的问题,将避免投资人的理财风险。目前,与第三方现有的合作模式并未完全隔离资金风险,在银行存款后,通过银行的清算审查,将进一步避免网贷平台资金挪动的随意性,投资者的资金将变得更安全。

    总的来说,P2P发展的空间依旧很大,该办法并未进行十分严格的限制,但是个别条款对很多网贷平台的影响依旧很大,比如实缴资金、禁止自融、资金应存管、限制大额标的等条款,相信在正式的监管政策出台后,随着网贷业务的严格管理,会快速迎来一批新的洗牌潮,互联网金融也将开始新的生命,我们拭目以待。

    转载来源:“金融法律江湖”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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