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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华彬教授所著《中国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一文近日发表

    发布时间:2012/12/04

     

    近日,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陈华彬教授所著《中国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一文于《现代法学》(法学A类期刊)2012年第6期以重点文章发表。该文约三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部分:一、旧中国引进和建立物权制度体系之初;二、新中国19491956年对物权法的基本肯定与之后至80年代末对物权法的否定;三、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物权法的复兴;四、中国《物权法》对中国国家与社会的效果;五、中国《物权法》的时代特征。

    陈华彬教授在上述论文中指出,今年恰好是中国《物权法》通过五周年的纪念之年。经过五年来的施行、适用,我们一方面可以更冷静地慎思该法制定前后对它产生的某些争论,另一方面也可更理性地着眼于中国现实社会对该法的需要,分析这部法律对中国社会的效果、功用,同时指出其遗留的时代烙印及完善之道,这应该是中国民法学者今日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在今日,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进入到一个新的更深层次的时期,需要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商法制度为其奠定基础和予以新的启程。中国今日面临的进一步的艰巨的改革开放任务,更加证明了中国颁行物权法的价值。

    陈华彬教授指出,从清朝末年中国进行法律变革而于《大清民律草案》中规定物权法到现在刚好百年多一点,其间国民政府于1929年正式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中的物权法,2007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也最终颁布了自己的物权法。回望在中华民族的土地上已经存在了百余年的物权法,虽然其历经引进、否定、转向、曲折,最终实现复兴,但它始终没有改变沿着中华民族的民富国强的这一方向而前进。在今日中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基本的法律原理:物权法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也是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石。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其里程碑式的功用和效果。

    在上述论文的最后,陈华彬教授指明了以下三点作为总结:

    1五年前,经历了近三十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可谓是一个新时代,因此,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为这个新时代“制律”,也就是应有之义。从这一角度看,中国颁布《物权法》是中国人民的选择、中国新时代的选择,其意涵深刻、隽永。

    2中国颁布《物权法》不仅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意味着民法、物权法理论的革新。这场新中国的物权法立法运动所处的时代、经济基础、人文因素等诸多方面均已不同于清末、民国及1929年国民政府之制定其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其在相当程度上革新了中国的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理论。这种革新表明,今天的中国《物权法》与中国物权法学乃至中国民法学已并不“幼稚”,而是比清末、民国前进了一大步,并且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兴盛、最昌明的物权法及物权法学。

    3中国颁布《物权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创举,就是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中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创新举动。囿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该法在一些内容的厘定上留有时代的烙印,带有时代的特征。对此,我们今天不必过分强调它。因为,中国《物权法》的积极效果和历史进步的取向是最主要的。对于落后的规定或未作规定的事项,我们可以通过将来制定民法典、修改《物权法》或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克服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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