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尹飞教授做客人民大学 详析不动产登记基本问题

    发布时间:2014/04/03

    3月29日,应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邀请,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房地产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房地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尹飞教授出席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与立法”系列讲座首讲,以《不动产登记基本问题》为题作学术报告,就正在进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中涉及的各项基本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幽泓教授主持了讲座。

    在引言部分,尹飞首先简单介绍了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以及法律和政策对统一登记的要求。在系统回顾了《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各项规定基础上,他指出,囿于当时具体条件的限制,《物权法》只是提出了统一登记的目标,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则授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此后,为便于登记部门的操作,国土部、住建部分别发布了《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来指导登记部门的具体工作。新一届政府组成后,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13年11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则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一步界定为“四个统一”,即统一的登记机构、统一的登记簿册、统一的登记依据和统一的信息平台。

    在回顾《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相关争论的基础上,尹飞就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了界定,强调其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规则。尤其是考虑到不动产统一登记采行政法规规定的趋势,尹飞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法,应当着重围绕登记机构、登记人员、登记簿以及具体登记程序来展开。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其目的或者说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则在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节约不动产交易成本以及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反腐败、物业税征收能够提供基础数据,但其不应是建构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主要考量的内容。

    随后,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基础,围绕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与功能,尹飞教授就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若干基本原则进行了建构。他认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中应当充分体现登记自愿、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实质审查、替代审查、属地管辖等原则。

    就登记自愿或者说依申请登记原则,他指出,该原则贯穿了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的全过程,其核心在于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允许当事人就自己的不动产权利是否办理登记作出选择。非因公共利益,法律不应强制当事人办理登记,也不应允许登记机构依职权径行办理登记。就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实质审查原则,尹飞系统梳理了《物权法》起草中关于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各种观点,并就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他强调,登记机构的形式审查职责同样包含了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就实质审查的内容,他认为除目前已有规定的新建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房屋灭失申请注销登记之外,还应当考虑对自然人身份证明、登记申请书进行实质审查。就审查替代原则,尹飞教授强调它是构建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我国《物权法》就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明确赋予了登记簿公信力。而登记簿公信力要求登记机构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但从登记机构职权以及实际能力来看,其原则上只能负有形式审查职责。这就需要通过审查替代原则,将其他公权力机关、中介机构的审查能力吸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当中。换言之,就相关事宜,由相关机关、中介机构先行审查,而由登记机构就其出具的审查结果加以形式审查。从而最终实现实质审查的目的。就属地管辖原则,尹飞认为应当坚决落实《物权法》确立的这一原则,确保登记簿的设置没有遗漏和重复。

    此外,尹飞还就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与复制问题进行了讨论。他指出,不动产登记本质上在于维护交易安全,财产权利状况也是公民的隐私或者说个人信息,因此,相关的公开也只是有限公开。就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利限制状况可以允许不特定人申请查询,但就权利状况,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出查询与复制的请求。此外,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人员如律师也可以依法申请相关查询。

    就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尹飞回顾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司法解释的规定。他指出,将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对待,对于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存在不足。应当坚持《物权法》确定的无过错责任,并辅以赔偿基金。

    演讲结束后,尹飞教授与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