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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高秦伟、邢会强出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专家咨询会

    发布时间:2015/12/18

    20151215日下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5年第37期立法专家咨询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出席并讲话。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李仕春主任、彭伶副主任主持。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17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我校法学院尹飞教授、高秦伟教授、邢会强教授出席会议。

    陈冀平书记在讲话中指出,立法专家咨询会是中国法学会精心打造的品牌项目搭建了实务部门与专家学者的互动平台,达到立法机关、实务部门与专家学者面对面的互动和交流的目的。陈冀平书记强调,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全民关注的一件大事。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发表真知灼见,为立法贡献出智慧。研讨会结束后,中国法学会将把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专家咨询报告反映给立法机关和中央有关部门。

    研讨会开始前,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王宛生副司长简要介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修改背景,并对中国法学会和各位专家的支持表示感谢。

    邢会强教授在发言中指出,草案规定了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前面却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法律义务,建议予以明确,并规定义务的例外情形。此外,对于挪用公积金的行为,未规定罚款,不利于遏制该等行为,建议加入罚款条款。

    高秦伟教授首先就我国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进行了反思,认为只有将功能定位研究清楚之后,监管体制、运行机制及其配套机制的确立才有意义。从制度设计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与互助性,与行政给付制度差异较大,那么其所承担的功能也是有限的。应该考虑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或者由专业金融机构来运作而不是现行的监管体制。其次,高秦伟对现行由相关部门主导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批评,认为实际上架空了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建议提升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参与、透明度、可问责性,修改第946条。再次,高秦伟认为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该归个人所有,建议修改第31条。

    尹飞教授全程参与了《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结合前期起草中的争议,他提出如下建议:第一,为方便监管,切实保护缴存人利益,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执行属地主义。目前第11条采用的是分支机构可以在(市)设立,这一做法有悖上位法,无法实现属地目的。对于违法乱设分支机构,应当规定法律责任。第二,第7条中关于基准利率的表述无法适应金融改革对利率市场化的要求。第三,公积金缴存限高十分必要。第18条不仅应当规定缴存比例,而且应当明确按月缴存,并对缴存基数加以明确。第四,对于用人单位不缴、少缴,应当明确其救济途径。尤其是在涉及劳动争议的情况下,需要公积金缴存责任与劳动关系的衔接关系加以规定。实践中劳动部门、法院对公积金纠纷均不受理,恐怕不妥。第五,对于公积金异地调配,虽然现有的稿子为省级统筹预留了空间,但无法解决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公积金权益保护的问题。可以考虑在提取条件上作出特别规定。第六,26条对无主财产归属进行了规定,超越了行政法规立法权限。第七,对于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和物业费,应当确定基本规则,避免各地管委会过分限制。尤其是要与租赁备案制度进行衔接,建议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以完成住房租赁备案为前提。第八,关于增值收益的归属。目前的表述,实际上排除了过去将其视为国有的做法,不再允许用于廉租房建设。但有必要明确其归属,建议明确为缴存职工公有。

    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共同承办。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三位教授分别受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推荐并经中国法学会邀请出席会议,体现了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在相关学科的实力和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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