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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教授、朱晓峰博士出席“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与解释”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5/12/04

    2015年11月28日,“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总则系列研讨会之三——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与解释”以后在中国政法大学顺利召开。该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是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组织的系列学术活动之一。本次研讨会以“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与解释”为主题,旨在通过探讨民事主体制度方面存在的分歧与共识,聚焦民法典编纂中的主体制度问题,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献计献策。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四川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苏州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科研院所的近50名民商法学者与会。我校法学院尹飞教授、朱晓峰博士应邀出席会议。

    尹飞教授与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共同主持了第二单元“民法典中的法人立法”的讨论,并阐述了自己的学术观点。尹飞教授认为,人格权究竟应当独立成编还是规定在自然人当中,根本上要看是否有必要承认其是一类民事权利。如果不作为权利对待,则无法解决随着科技发展带来的器官捐赠、个人信息利用、辅助生殖等问题,也无法解决器官非法脱离之后的返还请求权基础。对于自然人责任能力,尹飞认为其只是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的判断问题。对于实务中出现的监护人、被监护人责任分担问题,应当通过厘清各类责任的归责基础来解决。

    朱晓峰博士作为评议人参加了第四单元“民事主体基本理论与商事主体”的讨论。其认为,当前学理与实践将人格权的基本价值定位于人格尊严而忽略了人格自由发展,并不利于周延之人格权规则的创制。另外,对于人格尊严的理解,也并非完全要遵循西方学理与实践的主流观点,而是应当在兼顾人格尊严所内涵的普遍价值的基础之上,展现中国具体语境下的个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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