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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教授出席国土资源部多场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5/12/11

    近期,我校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尹飞教授应国土资源部相关部门邀请,参加了其多场研讨会。

     

    20151013日,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邀请了高校学者、地方登记中心专家近30人,在京组织召开了不动产登记重大基础理论问题专家研讨会。中心副主任佟绍伟主持会议。会上,尹飞教授就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房登记问题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认登记问题地下管线、地下通道、空中走廊等地上地下空间权利的确认、登记、保护、补偿等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研究”四大主题,就其理论和实务价值、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基本研究路径等系统地介绍了自己的看法。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一步加快推进相关专题研究工作,尽快形成理论性成果,及时转化成制度供给,支撑服务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2015115日、20日、27日,应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邀请,尹飞教授出席其多场“《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研讨会”,与相关专家学者就《指南》起草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尹飞教授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起草中的有关思考,对《指南》的起草指导思想、基本体系以及具体制度全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尹飞还就初步定稿的《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提供了系统的书面意见。

     

        20151123日,应应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和国土规划勘测院邀请,尹飞出席了“输油气等地下管线工程用地权利设置专家研讨会”。在听取中石油等相关企业就实践中问题汇报的基础上,尹飞分析了目前油气地下管线通过权的两种做法的利弊。尹飞认为,应当充分贯彻《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精神,通过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解决相关问题。此种做法,避免了设置地役权可能带来有悖《物权法》、无法为构筑物确权等弊端;也避免了过去直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来的过分占用耕地等问题。但付诸实践,也会面临一些操作上的问题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会后,尹飞向国土部地籍司提交了书面论证材料。

     

    2015124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京召开“土地二级市场专家研讨会”,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的专家学者以及上海、南京等城市土地交易部门的同志参加研讨。尹飞教授出席会议,并就“土地二级市场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关系”进行了主题发言。

    尹飞指出,应当认真辨析不动产交易、交易管理与登记的关系,落实其法律定位。不动产交易,尤其是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主要是市场发挥作用,奉行私法自治原则。不动产交易管理作为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对土地市场各种不法行为的查处和追究,更要强调各级国土部门作为土地出让方,监督土地出让合同相对人履约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职能;交易管理强调的是主动、全面查处各种交易违法行为。而不动产登记作为国家对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确认,风险自愿登记原则,主要采取被动审查。在进行交易管理和登记的过程中要合理界分国家权力与市场的关系,对于抵押物价值高低等事项,不应干预。对于当事人私下转让、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当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了解不办理产权登记的风险并自担风险。

    就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尹飞指出,其重点在于三个方面:一是转让、抵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是划拨地与优惠地的非法转让、租赁;三是要主动核查出让合同相对人的履约情况。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加强执法监督。

    对于实践中交易管理与登记衔接上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尹飞认为,需要全面检视土地出让合同与物权法定的关系。现行法规定出让合同的约定对于土地受让人能够发生拘束力,这种做法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悖物权法定,应当进行限缩解释。对于出让合同中需要对抗第三人的事项,应当通过登记簿、通过进一步完善登记簿记载事项来解决。在登记实践中,不能随意增加注记内容,以注记来改变登记簿的法定记载事项。对于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投资金额、开发商持有率等问题,应当通过监督合同履行、行使行政优益权、首次登记来解决和控制;而不能通过转移登记等来制约。对于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尹飞倾向于尊重土地受让人的权利。对于司法拍卖中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登记簿记载事项解决,要充分尊重司法权威。对于有地方提出的,对于不动产登记之前由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前置审核的建议,其上位法依据不足。

    此外,尹飞认为,对于完成首次登记或者转移登记之后,再出现的违法建筑、危房、违法租赁等,需要进一步研究登记机构与规划部门、交易管理部门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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