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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成功举办行政法与技术壁垒(TBT、SPS)应对新思路座谈会议

    发布时间:2014/12/18

    以标准、认证和技术法规为形式的技术壁垒已经成为我国出口最严重的贸易壁垒,每年可计算损失高达1000亿美元。近两年来,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受商务部委托,从事技术壁垒应对研究,多次为商务部及相关部门建言献策。

    受商务部委托,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举办的“行政法与技术壁垒(TBTSPS)应对新思路”座谈会议,于20141213日上午9时在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学术会堂604会议室顺利举行。此次座谈会参会单位层次高端、涵盖范围广泛。实务界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质检总局、工信部、环保部等国家机关,也涵盖行业大的商会、协会,国家级重要研究机构,以及华为、中兴、同方、海信、美的、中机等国有、民营大型公司与知名律所。理论界也是汇集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对外经贸大学、首都经贸大学行政法、国际法、反垄断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整场座谈会分为“整体应对情况与工作机制”、“TBT措施应对”、“SPS措施应对”、“行政法对安全审查的适用和例外”、“技术壁垒与专利纠纷应对/美国数字电视强制音频标准及专利应对”五部分议题。围绕“行政法与技术壁垒的应对新思路”这一主题,学界与实务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座谈会现场气氛活跃,成果显著。

    会议由中财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高秦伟教授主持开幕式。高教授首先对与会单位代表表示了热烈欢迎,然后介绍了商务部与中财法学院行政法专家的合作,最后强调在我国面对技术壁垒日渐增多大背景之下,讨论国内法制如何和WTO,以及其他的国家法制对接的重要性,以及从行政法的角度应对技术壁垒的新思路。

    随后,中财法学院吴韬院长为会议致辞。吴院长对各位代表百忙之中拨冗出席会议表示感谢与热烈的欢迎,建议大家利用此次机会,为政府、企业在应对技术贸易壁垒和其他相关问题方面能够提供一些智力支持。他强调本次会议的话题核心就是“标准”,标准就涉及到知识产权、涉及到贸易法,还涉及到《反垄断法》,通过标准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概念,把三个或者是四个,包括行政法这样一些法律领域都能够连接起来,肯定能够产生一些新鲜的思想、有价值的观点。最后,吴院长就中财法学院的基本情况向与会代表做了简单的介绍,并希望和到会的各个单位、各个领导和专家加强联系,以后能够有机会深化合作,共同在相关领域,包括法学教育方面,能够做一点事情出来。

    会议第一个议题:整体应对情况与工作机制。

    技术壁垒对我国企业出口影响触目惊心!

    质检总局国际司的李明介绍了2013年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影响的统计结果。国家质检总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中国有38.0%的出口企业遭受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企业为适应进口国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检验、检疫、认证等新增成本为242.5亿美元,因国外技术壁垒导致出口产品被扣留、销毁、退货等直接损失达662.0亿美元!

    李明介绍,质检总局为帮助企业应对技术壁垒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第一项工作主要是TBTSPS国家的通报和、咨询和评议工作;第二项主要工作是参加TBTSPS例会委员会相关会议和谈判;第三项工作是协调TBTSPS两个协定在国内实施;第四项主要工作是强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预警信息平台建设;第五项主要工作是围绕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等问题,开展研讨并针对不同时期的热点问题不定期地召开专题研讨会;第六项工作是根据工作重点和突出的难点问题赴实地进行调研。李明根据新近的调研结果指出,主要贸易伙伴在影响我国工业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主要集中在认证要求、技术标准上、标签和标志要求、工业产品、包装及材料要求等方面,而影响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集中在食品中的重金属有害物质性的要求、微生物指标要求、食品标签要求以及加工仓库注册要求等方面。李明呼吁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应对技术壁垒提供有效建议。

    WTO对什么是国际标准并无明确的界定

    来自商务部世贸司的安佰生处长首先介绍了商务部世贸司和中财法学院近年来在研究从行政法的角度探讨技术壁垒应对新思路的合作情况,然后就“TBTSPS协定重点、难点、理解误区”做了简明扼要的发言。安处长认为,技术壁垒应对的重点应该是必要性测试。这个高院长是专家,他一会详细介绍。难点是必要性测试涉及的价值判断。我们对TBT协定理解的理解的误区就是国际标准的界定。安处长指出,WTO成员一直要求我们采用国际标准,国内主管部门也有采用国际标准的相关安排,企业也经常受我们的产品的达到国际标准了。那么,WTO意义上的国际标准到底是什么呢?WTO规则本身其实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只是笼统地要求至少对WTO成员内的相关机构开放。

    WTO规则与依法行政密切相关,核心问题是必要性测试。

    第三位发言的是来自主承办方的中财法学院院长高秦伟教授,其发言主题为“从WTO到依法行政”。高院长坦言在座都是做TBTSPS的专家,故其就不着眼于细致性的东西,而就其关注行政法与技术壁垒的原因做些阐述。高院长长期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的研究,探究政府的良好规制。他表示监管或则规制在各国,包括在中国,长期以来都是处于不断改革的过程中。我国自李克强总理上台以来,一个重要的做法就是简政放权,实际上也是在尽量释放国力,为企业释放更多的活力。减少数量与提升质量是政府管理面临的难题,而一国国内规制都可能形成国际贸易上的壁垒。高院长认为WTO里边的规定,TBTSPS是有一些例外的情况,而如何主张例外则涉及到必要性测试的问题。在证明必要性时,则对于国内法的制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高院长看来,我国传统的命令式控制模式与现代突出企业的作用,加强自我规制的冲突,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问题,需要多部门的共同探讨。最后,高院长对域外法就必要性的证明的做法做了简单的介绍,强调比例原则是TBTSPS协定的基本原则。指出我国未来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法规怎么样能够符合比例原则,或者更符合成本收益分析,能够成为TBTSPS里面的例外,能够去说服其他国家。

     

    依照WTO规则对国外技术壁垒进行评论是我们企业的权利

    第四位发言的是来自国家TBT咨询点TBT评论部的崔路主任。崔主任的发言立足于咨询点的实际工作,更加具有实务性。崔主任介绍,通报评议是WTO成员对其他成员通报的技术性措施对相关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对自己相关产业的影响为着眼点,以现在科学技术为依托,以WTO规则为依据,结合TBT/SPS协定的相关条款,对其是否具有规则合理性、技术合理性、贸易合理性提出批评、质疑或关注的活动。崔主任,崔主任着重介绍了TBT通报评议的流程。主要包括接受通报文件、筛选、组织评议、接受意见、发出意见。崔主任强调从通报表格中筛选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选择重点贸易和贸易量比较大的国家和地区;第二个是选择重点出口产品和热点领域;三是选择对一个行业有重大影响,或涉及多个行业的重大措施。最后崔主任对本次会议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从管理角度,加强管理,建议完善应对的系统;加强预警,建立合理的预警体系;加强宣传,建立以龙头企业为支点的企业应对组织框架;加强联系,也就是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对。他建议企业访问国家咨询点网站www.tbtsps.com,以便及时了解国外技术壁垒信息。

    第五位发言的是来自对外经贸大学TBT研究中心的李丽主任。李丽介绍,私营标准是SPS委员会一直在讨论的问题,最初表现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欧洲大的零售商发起制定的采购方的标准EuroGAP(后更名为GlobalGAP),要求进入超市的相关产品必须获得EuroGAP认证,对其他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大的连锁超市产生影响,2005年,WTO成员就这样的非官方机构制订的标准就对贸易产生的影响提起关注,引发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响应,自2005年开始,世贸组织SPS委员会对私营标准问题展开讨论,但直到现在,这个问题还没有特别好的进展,主要原因来自于美国、欧盟的反对。私营标准的发展有其背景,也体现了当前全球公共-私营部门合作的一种模式。由于私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贸易的影响体现双刃剑的特点。从应对方面看,我国急需改变标准管理模式,鼓励国内行业协会和企业联盟标准的制定,以更好的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争取有利地位。

    会议第二个主题:“TBT措施应对”

    符合标准不表明企业不承担责任

    最高法民一庭的汪治平审判长就“产品侵权责任司法裁决”做主题发言。王审判长指出,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考虑,判断一个被告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考虑三个基本的要求,第一个,产品有缺陷,第二,有没有损害的事实,第三个,产品的缺陷和损害的事实有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三个方面的因素核心的问题是产品存在缺陷,如何判断存在不同的标准,从司法领域来讲,更多地是一个倒推的思维。

    汪审判长特别指出,符合标准不等于没有侵权责任。很多的企业会提出来,我的产品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合行业标准的,符合通行标准的。对不起,我们的理解是这个标准是最低的标准,并不以为这达到这个标准,企业就不承担责任,这不是一个必然的关系。就我的个人理解而言,对产品的缺陷判断,可能更多的往往不是技术问题,往往更多的也不是标准的问题,符合标准不一定说这个产品没有缺陷,符合这个标准更不表明这个企业不承担责任。这是跟大家传达的第二个想法。

    最后在谈及赔偿标准时,汪审判长坦言我国现有的赔偿标准过低,他建议应当提高赔偿标准,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从行政法的角度应对技术壁垒

      美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做了“国外能效法规应对整体方案”的主题发言。美的公司的代表显然有着深厚法律背景。他介绍的美的公司技术壁垒应对均是利用法律和世贸规则利器,为公司出口保驾护航。

      美的集团国际法务部资深律师兼总监特助李岚说,我们一直致力于技术创新,降低产品能耗,以提高竞争力,造福消费者。同时,他们也积极参与国外法规评论,以此主动应对技术壁垒。李岚介绍,美国在制订能源标准时,到底把标准定在哪里是会经过长时间的意见征集和数据分析,我们可以有理有据跟美国政府沟通,在标准制定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比如在某一次产品能效标准升级时,他们一开始在草案阶段定的标准是很高的,我们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与美国政府进行了沟通,向他们提供产品要满足他们草案新标准导致的产品成本和价格上升幅度,他们核算后发现,如果执行草案的标准,给消费者节省的电费远远低于消费者为购买这个产品多花费的价钱。我们给了他们提议一个更切合实际、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标准,被他们采纳,最终他们通过的最终标准就是按照我们提议的标准执行的。如果当时我们没有去交流,一旦新标准通过,我们又只能疲于应付遵从,最终对于美国消费者和中国制造商都不是一个好的结果。反之,如果我们在某个领域技术十分领先,我们也可以推动他们制订更严格的能效标准,一方面保护消费者,另一方面让我们这样技术领先的公司在市场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李岚认为,从战略的层面应对技术壁垒,应该是从行政立法的角度考虑怎么在规则的制订中发出自己的声音。美国的能源标准制订经历四个阶段,先告诉我要制订什么规则,之后你评议,然后和你讨论,最终规则颁布后一般是三到四年后才实施。如果从一开始你就参与的话,其实是很从容的。中国很多公司基本都是到国外法规到快生效的时候才从一些认证公司知道产品必需要改了,那就非常仓促了。

    中国企业“走出去”要警惕标准风险

    来自中机集团能源工程公司的王新副总经理介绍,前天他在某国投一个水厂项目的标,结果发现他们没有资质,原因是标书在制订标准方面要要求符合英国标准(BS)。我们想推荐新型标准的水管,这个管子获得各方面的检验、资历,是很好的,就是因为标准的问题我们受阻了。前一段时间我们做了东南亚某国一个电站项目。我们大部分设备是中国的,但主芯必须是用西方的。因为你投标的时候发现他所有的标准都是西方七国(G7)的标准,从设备到材料,到施工,采用的都是G7的标准,就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必须按照那个标准。第一,我们没有这个能力去弄G7的标准,因为各个行业的标准太多了,组件、施工、设计,其实这个标准我们很难去把控。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很多的困难,我们只能把设计这一块的活包给一个国际公司,或者是一个中国设计院和国际公司合作,中国设计院的费用是很少的。就这个标准的问题,最后我们要亏很多钱。中国的技术很成熟了,我们的产品性价比是很搞的。如果我们的标准能突破的话,让别人能接受我们的标准,基本上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就没什么市场,所以他们就通过所在国的政府,我知道的,或者我了解的中国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受设计标准的限制,然后不得已提高成本,或者不得已采购西方的设备来做,造成成本增加,乃至最后造成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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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应对欧盟化学品监管(REACH)法规

    第四位发言的是来自五矿商会的张红丽。张红丽围绕化学品监管作了详细介绍,指出REACH法规主要包括四部分:REACH的注册的制度、评估的制度、授权的制度和未明文规定的限制制度。张女士对四部分做了逐一简单的解释,强调注册是核心,欧洲境内生产,或者向欧盟境内进口量超过一吨的化学品都需要注册。在她看来,REACH法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新兴的法规,也在不断的修订中,一旦某一成员国提出来有可能对人类造成危害,就可能进行评议,评议以后没有什么意见就修订进去,修订完以后,包括欧洲境内生产的企业,还有要出口到欧洲境内的,只要在欧洲境内使用或者生产的东西都需要达到它的要求。其处罚措施虽然包括行政与刑事两个方面,但目前由于财政问题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

    通过认证证书互认降低企业成本

    来自中国风能协会的秦海岩秘书长就“风能领域的技术壁垒应对”做了主题发言。秦秘书长首先对于我国的风能产业的发展做了简单的介绍,指出在巨大发展过程中也面临很多的技术壁垒问题。他表示赞同安佰生处长的说法:企业不能被动的满足技术壁垒,而应主动应对技术壁垒,强调企业要主动的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中去,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此外,秦秘书长认为,我们应当打破思维:让我们的证书得到国外的采信。在企业出口遇到标准不符合时,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与外国政府交涉,推动中国证书在海外的承认。最后秦秘书长总结道:应该鼓励中国自己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从标准上事先就掌握,扩大我们的话语权,在检测认证推广的标准上,也让我们的认证被国外采信,这是很好的途径。

    会议第三个主题:“食品安全领域SPS措施的应对”。

    灵活务实地应对食品领域技术壁垒

    中国食土商会综合法律部张强副主任的发言题目是“我国食品技术壁垒应对情况”。他首先从贸易形势入手,对于食品领域潜在的技术壁垒问题表示担忧。张主任说,入世以来,2002年到2013年我们的增长速度出口是11.6%,最近三年已经降到了个位数。我们每年遭受这样的直接损失,2013年大概是43.6亿美元。这里面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计算的直接损失,就是消除订单、消极处理、退回和销毁货物,但是实际上企业还有投资风险。像欧盟有一个数量限制,就是山东的28亿投资和5万人的就业。而且它影响的时间特别长,你不能单独算一年的。我们为什么老拿禽肉举例子?因为禽肉生产周期比较短,而且我们把控比较严格,美国今年鸡肉消费得特别好,消费量在不断地增长,从对人体的角度上来说,他就让你十年没法进口。技术壁垒的问题真的比两反一保对我们影响更大。

    张主任接着介绍了商会配合商务部进行食品领域技术壁垒应对的有关情况。目前,他们已经就美国鲶鱼监管调整问题与美方进行沟通。此前,他们还配合商务部成功在WTO内起诉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华不利的条款并胜诉。

    张主任也坦承,确确实实有些是我们自己的一些原因,包括环境污染,小农经济,所以你没法执行特别高的标准。小农经济是我们所有利润中间最薄弱的地方,他是没有经过指导,所以我们蜂蜜分会会自己去购买生物农药,企业自筹,然后去发给农户。有些企业没有建立这样的质量可追诉体系,一旦出事,没有建立质量可追诉体系就会形成一个恐慌性的东西,肯定是不符合立法当中的适当性原则。包括日本、欧盟、美国,他们都面临一个很大的压力,就是要加强对外的监管,因为进口的量都特别大。我觉得可能跟REACH有些东西是相类似的,但是没法靠监管来做,所以将来会不会存在一种可能性?通过细分行业,每一个行业,尤其是敏感的产品,制订出一些行业的管理规定,否则的话,他也没有太多的选择。我们还是要互相理解这个事情。

    张主任认为私营标准可能是一个食品安全应对的新思路。他举例说,中国出口欧盟松仁被消费者投诉“有苦味”后,欧盟打算禁止中国松仁进口。食土商会一方面与欧盟交涉,另一方面团结企业制定了相关的标准、设定相关资质,只有经过商会审核的企业和产品才能出口。欧盟对商会的做法表示认可,中国出口顺利进行。后来,粮农组织还邀请中国试图商会为主制定相关的国际标准。

    善用世贸规则应对技术壁垒

    高鹏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姜丽勇律师就加拿大和墨西哥起诉美国原产地标签执行专家组WTO争端程序,根据其参与的经验做了发言。中国政府在案中作为第三方参与,姜律师作为中国政府的代理律师参与了听证会,并协助中国政府提交了书面陈述。姜律师表示,最近几起涉及TBTWTO争端解决案件表明,利用TBT协定起诉其他WTO成员的技术壁垒,原告的举证责任较重。因此,除了TBT协定之外,WTO成员今后很有可能也更多地诉诸于GATT3条国民待遇条款,起诉其他成员的技术壁垒,因为原告在GATT下举证责任较轻。因此,这对于中国政府和企业具有双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对于其他成员的技术壁垒,我们要充分研究其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有无构成差国民待遇,如果构成,应当立即进行交涉,交涉不能取得预定效果的,可以考虑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我们胜诉把握较大。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要梳理国内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以便引起不必要的贸易争端。

    会议第四个议题:“行政法对安全审查的适用和例外”

    信息安全: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博士围绕“国外信息安全做法级我国信息安全壁垒应对”做了精彩发言。左院长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国外在信息安全领域对我们关注:一个是我们的标准,国外希望中国不要制订自己的信息安全标准,你都要采用国际标准就可以了。第二个就是我们的等级保护,我们规定三级以上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要有自主知识产权,关于这个,美国找了很多次,现在只要翻开WTO相关的涉及中国的问题,里面一定有等级保护的问题,最近欧洲也在提。第三个方面就是我们的商用密码管理政策。按照这个规定,就必须使用国内的密码,国外是拿不到我们国内密码算法这个问题的,另外这个密码产品必须经过检测,我们国家密码产品有研究的资质、有生产的资质、有销售的资质,使用其实还有原来是有资质,后来等于是备案了,所以国外感到很不舒服。第四个方面就是信息安全产品的认证。当时提的目标是3C认证,这个市场准入有关,国外为这个问题跟我们进行了长期的交涉,把3C强制性地认证缩减到政府采购领域,而且我们只是13种产品信息安全认证。

    在介绍完国外的限制后,左院长又介绍了国外对我国企业的限制。第一大类是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最早我们国内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是2005年联想进入美国。当时联想并购IBMPC部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安全审查。最后联想跟美国政府签订了协议,美国对联想并购案提出了非常苛刻的设置,联想不能直接把产品卖给美国的相关部门,必须经过第三方;联想电脑还了怎么办?只能是美国公司维修,联想公司是不可以维修的等等。第二起是华为,2011年当时华为准备收购3Leaf,也是受到了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的阻挠,这个最后是华为主动放弃了。第二大类限制是美国政府和国会对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采购国内的产品,他制订了一些规则。比如说联想在美国投资以后,并购案之后,美国要采购一批联想电脑,后来美国议员施压,最后美国议院采购了,但是不能运用在涉密领域。20108月,华为与美国电信商的电信合同无疾而终。另外华为、中兴的审查,基本上在通信设备层面退出美国市场。2013年美国国会限制美国四家政府部门购买中国信息安全的设备。

      左院长说,谈完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后,马上会带来一个问题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美国限制我们那么多,我们现在的一些措施总是被他抵制,甚至实质上我们很多措施是退步了,我们退让了。为什么呢?左院长总结到:美国的做法始终是非常灵活的,不是僵化的,他们充分利用这些条件规避WTO的限制,而这些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很难做到。另外,左院长还提醒今后贸易斗争的主要问题将是重点行业。美国不希望我们管,但其实他们在管 最后左院长强调目前最关键的是在我们出政策、出标准的时候,要勇敢地坚持,要充分准备好,要做好围绕WTO安全例外问题在贸易上打一仗的准备,这种决心是很有必要的。

    中国芯片安全认证遭歧视,呼吁公平贸易

        第二位发言的是来自中国半导体协会的徐小田常务副理事长。徐理事长首先介绍了他们在世界半导体理事会中的相关工作。世界半导体理事会是由中、日、韩、美、台、欧六方组成,这六方占世界半导体厂家的95%,其他的地区基本上没有。世界半导体理事会实际上是半导体的联合国,要把半导体的贸易、知识产权、环保、关税等等,一切有关的事情都要在这个组织里解决。

    我们2006年一进去,就是个挨打的份儿。第一个增值税的问题,知识产权也打我们,说你们是假冒伪劣的元凶等等。信息安全上,他们攻我们加密。所有议题实际上都在打我们。当然了,这里头真的原产地问题不是我们,受制裁的是很多是外国在中国的工厂和产品。从标准、认证组织说是有个信息安全认证(CC)的问题。我们的企业实际上遇到的是什么呢?我们的IC卡,去欧盟那里申请CC认证,都不给你排,永远拖着你,你没有测试报告就根本甭来卖。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世界半导体理事会提出CC认证这个问题上要转向公平贸易。我们在这个方面都受不到公平待遇,所以我们从被打到攻他。今年10月份在日本开会,我们这儿有些政府机构去了,根据我们的要求,专门增加了一天时间讨论CC认证问题。

    徐理事长还提了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就拿IC卡说,为什么身份证13亿人民都用上了,可以,可银行为什么就不能用呢?他一方面呼吁甲方,呼吁政府,呼吁组织建设转变观念,另一方面认为我们自己的进步速度还不够快,呼吁政府加强推进,确实落实相关国务院文件。

    法律应对的瓶颈依然存在

    第三位发言的是来自华为公司法务部贸易合规与海关遵从办公室主任杨策。杨策主任介绍,华为公司在海外市场通常遇到的是各国客户要求针对产品进行信息安全认证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CC(通用准则)认证。早在2010年华为就开始建设自己端到端的网络安全和用户隐私保护体系。华为公司建立了专门的法律团队负责实时、全面的跟踪全球立法动态并确保遵从运营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将这些外部的合规要求,作为基因嵌入了华为的研发、服务交付、供应链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为客户打造更安全的网络。然而,众所周知,他们曾在2012年遭遇美国国会安全审查问题而无缘巨大的美国通讯网络市场。华为公司表示诸如国家安全审查不应该基于企业的国籍进行,而是应该认识到全球供应链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制定透明、公开、必要、开放、分级、可救济的审查规则,避免安全审查成为绕开WTO平等自由贸易规则的一个合法借口。

    信息安全涉及世贸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和一般例外

    商务部安佰生处长从WTO规则的角度分析了信息安全纠纷的应对问题。他说,信息安全从2004年开始就在WTO里谈,当时是WAPI标准。其中有国家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GATT21条国家安全例外,也有非国家安全的信息安全问题,应该适用GATT20条一般例外。信息安全的内容是很多的,首先要区分国家安全还是非国家安全,然后在非国家安全领域里要做必要性测试分析。就以WAPI为例,2004年我们交涉的时候,美方主要的质疑是,中方在政府、涉密领域强制实施没有问题,要是全国强制实施的话,是不是对贸易不必要的限制?那个时候我们也不懂什么叫必要性测试,就是拍脑袋,觉得好像美国说的也有道理,就没有立即在全国强制实施。现在我们的工作做得越来越细,就需要在法规上进行明确。高老师他们最近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左院长刚才说到重点行业。重点行业全部放到国家安全例外里去,就跟贸易无关了,哪个国家能受得了吗?但是也不能说重点行业与国家安全无关,奥巴马不是也要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对重点行业进行管理吗?这些问题都需要亟需深入研究。至于安全例外。按百盛表示同意左博士刚才的说法,但还是有点保留,因为安全这个问题太敏感,任何国家都不会随意到WTO里发起关于安全例外的诉讼。

    会议第五个议题:“技术壁垒与专利纠纷应对/美国数字电视强制音频标准及专利应对”

    此部分议题由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科研处的杜娇处长主持。

    美国强制实施含有美国公司专利的音频标准是否符合WTO规则?

    首先是安佰生处长就美国强制音频WTO规则一致性分析及应对做了简要的发言。安处长就自己的工作入手,指出知识产权与技术壁垒结合,给国际贸易造成很大障碍。安佰生介绍,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规定美国的数字电视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标准,里面有音频的标准,由此使该标准成为一个法规。美国音频标准里很有美国公司的专利,当时美国国内对含有专利的标准纳入法规也有争议。安处长介绍,美国总是指责中国搞强制标准,但美国为什么也搞呢?为此,中国在WTO里质疑美方把音频标准作为强制标准是否符合WTO规则。美方没有正面回应,提供给中方一个美国的报告FCC96493。这个报告可以在网上查到。安佰生介绍,尽管商务部在WTO及双边场合从质疑美方将其设为强制标准等角度做了很多工作,但时至今日依然没能很好的解决。他希望产业界继续研究这个问题,特别是把音频标准作为法规是否具有合理性。

    企业的成本考量

    第二位发言的是来自同方股份海外中心运营总监贾大伟。贾总简短强调了企业关于成本问题的看法。,指出同方这边可能还没有在专利这一块遇到大的问题,出口这一块还没有遇到特别大的问题。

    关于企业抱团应对的体会

    第三位发言的是来自海信集团知识产权部韩涛。韩涛从海信的实践入手,较为详细的介绍了海信在应对技术壁垒时的企业抱团策略。韩涛指出通常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个是企业自发抱团,但是企业自发抱团在我实践工作中效果并不是特别好;第二个是通过企业抱团,以及通过政府的法律,或者是一些行业协会合作,帮助应对这些问题。他总结道企业抱团应对的关键一方面就是企业跟政府部门合作。最后他强调中国要有自己的标准。

    标准中专利应对的复杂性

    第四位发言的是来自京东方集团技术管理中心专利策略部的研究员孔德海。他对韩涛的发言很有同感,指出专利业务开展的难题首先就是如何确定标准项下的专利权人所掌握的专利是否真的是专利?对于专利必要性调查往往花费巨大。对此,孔德海恳望政府部门的给予支持。同时,孔德海还指出标准专利的监管上同样面对难题。专利人升级专利,所有权转移等都给企业重新进行标准专利带来困难。孔德海强调我国目前急需建立自己的标准,其前提是确立一个标准之后,我们专利标准池的建立和专利必要权利人的认定做得如何,都这需要政府统一协调来做这样的工作。

    集体讨论过程

    大家针对一天的会议发言做了热烈而简短的回应。其中来自工信部国际合作中心的郭成龙博士对大家的发言表示了赞同。他提出之所以我们总被技术壁垒限制,从根源上看是技术的实力没到位。另一个原因是我们缺少经验,许多部门畏惧来自国际上的压力。何博士强调,现阶段对于国外最新的立法、产业的前沿的信息收集对应对技术壁垒很有必要。对于具体的应对思路,郭博士认为在TBT领域,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实体的应用上非歧视的义务的履行和从参与和透明度的角度进行发掘。

    工信部的毕春丽博士也是深有体会,她坦言作为工信部下设的实验室在检测过程中面临来自各方的标准,工作量大,检测费用高昂。同时在制定标准走向国外时同样面临巨大的困难。毕博士指出本次会议对于他们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意义的思路。

    环保部的刘处长认为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制定标准,而国内企业在这方面还是偏于保守。如果坐以待毙,等到面临方方面面困难的时候再来准备,可能有点来不及。她倡导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早作准备。现在挺身而出,未尝不可尝试。

    高秦伟副院长在最后的总结上对于本次会议的成果表示了认同,指出本次会议很有实践借鉴意义。与会代表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对于应对技术壁垒都提出了可行的方案,建议涉及宏观也细化到微观。最后高秦伟教授希望在后续的研究中,大家将视野放开阔,从国内法、国际法或则市场、协会等角度深化研究。

    (文字:吕建强;摄影:王紫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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