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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浩教授:民事诉讼中调判关系的变迁与问题

    发布时间:2010/12/09
         20101130(周二)18:30来自南京师范大学的李浩教授在中财大厦二层模拟法庭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判关系的变迁及其中的问题的讲座。让我们了解了更多与我们生活有关的实用的法律知识。为我们扩充知识,丰富思想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讲座在林剑锋老师风趣的主持下开场,依次介绍了主讲人李浩教授(李浩,江苏吴江人,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在举证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中调判关系问题的研究居于前沿领先地位。)及同来参加讲座的来自杭州检察院的冯副检察长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韩波教授。简短的开场白后李浩教授开始了此次精彩的学术盛宴。

    李浩教授谈到因调解具有利用的自愿性,目的的和解性,过程的协商性,内容的开放性,信息的保密性,程序的简易性和处理的高效性,结果的灵活性和多样性,费用的低廉性等比较优势十分符合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调,加上判决带来的问题增多也使得调解变成解决民事诉讼案件的首选方式。但李浩教授指出我们应当理性的看待调解,不要盲目追求调解率,也不得变相的强调调解,这样会使得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甚至有些地方为了追求调解率将虚假调解载入调解书,忽略了当事人而单纯是从法院角度看待调解问题。因此,李浩教授得出的结论是国内现行的调解制度还是有待改善的。

    李浩教授讲完后,冯检察长和韩教授分别给予了精彩的点评,被老师戏称为美好的法国大餐后的美味甜点,他们以自己专业的视角评析了李浩教授的观点,一致表示赞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只有这样才会真正达到法治的精神所在。

    这次讲座使同学们受益匪浅,不仅使同学们扩充了知识,更使同学们认识到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的怀疑和批判态度,不得为了调解而调解,必须以当事人法益为先,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宣传部 李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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