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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锋教授作“最高法院如何选择指导性案例”报告

    发布时间:2014/09/28
                                                    

    922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郭锋教授为法学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在职研修班学员和校内师生作了主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如何选择指导性案例”的讲座。

     

             

     

    郭锋教授围绕“什么是指导性案例”、“为什么要发布指导性案例”、“如何选择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编选推荐指导性案例的经验和不足”五个方面介绍了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同时从最高法院已发布的七批共31个指导性案例中选取不同类型,帮助大家全面、正确认识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容和精神。

     

            

     

    郭锋教授指出,指导性案例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和主要载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最高法院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指导性作用的案例。发布指导性案例的目的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功能是弥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足,提供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制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感和公信力;弘扬法治精神,阐释司法理念,引领社会发展;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审判质量。

    就“如何选择指导性案例”,郭锋教授结合最高法院2010112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相关内容,指出选拔指导性案例主要有六点要求: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有助于弘扬社会正面价值、引导法治发展方向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具有典型性和创新性。郭锋教授指出,对于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正确运用好指导性案例,要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所归纳的指导信息,不得超越裁判要点借题发挥;切实把握类似案件标准;“参照”主要指参照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阐释的法理、说明的事理。

     

               

     

    郭锋教授指出,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鼓励各位老师和广大同学指导性案例作为从事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智慧结晶和审判经验载体的重要价值。

     

             

     

    本次讲座由王克玉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副院长吴韬和部分教师出席并担任评议人。在评议环节,法学院教师于宏伟、张小平、吴韬、王克玉、李伟、董新义以及在职研修班学员结合个人研究学习领域,分别从不同方面阐述了对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并就掌握、适用中存在的困惑和在场师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撰稿/摄录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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