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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轶教授详解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发布时间:2009/05/22

    2009年5月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轶教授应邀莅临“财产法前沿”论坛,以“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为题发表精彩演讲。来自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及周边法学院系的同学挤满了中财大厦模拟法庭。

    讲座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院长助理尹飞副教授主持,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民法学科带头人陈华彬教授应邀担任评议人。知识产权教研室副主任阳平副教授、经济法教研室郑人玮副教授应邀出席了活动。在讲座之前,郭锋院长亲切会见了王轶副院长,并就法学教育等问题进行了友好深入的交流。

    王轶教授首先介绍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重要意义。他强调,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是责任构成要件;从立法论而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是确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前提。

    在介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争论之后,王轶教授回溯了《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物权保护制度的讨论。《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于物权保护制度的建构有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延续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传统民法中各项物权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应当回归传统民法,将物权请求权但列出来,在侵权责任法中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限定为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维持现行侵权责任制度不变,同时在《物权法》上规定物权请求权。最终《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保护,但立法机关并未明确其中各项请求权的性质究竟是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而是交由学者和法官解释。

    在对这三种观点进行评价之前,王轶教授详细介绍了成文法法律传统之下分析问题的方法,即首先要区分民法学问题和民法问题;而民法问题又可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司法技术问题(包括证据规则的妥善运用、妥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确定大前提、妥当识别法律规范类型并且妥当把握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妥当运用涵摄方法作出妥善裁断),其各有不同的论证规则和适用范围。针对每一个问题,应当先行对其性质定位,根据相应的论证规则加以论证。

    对物权保护制度中各项请求权性质的界定,性质上属于民法问题。单就物权保护而言,第一二种观点在价值判断上并无差异,其只是在立法技术上即将相关内容规定在民法典哪一部分有差别。即第一二种观点之间只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但第三种观点则在价值判断结论上与前二者不同,这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在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上,应当坚持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实际上,仅从常识而言,如果采用第三种观点,则侵权责任法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的其他责任方式将被闲置,因此受到了学界的普遍反对,故而不再做详细分析。就第一二种观点而言,我们首先不能以某种理论、某种不同的前见来分析其妥当性,而应当依据其性质——立法技术问题来确定其论证规则、分析其妥当性。这就是说,要以哪种规则设计更便利裁判者找法为标准来论证立法技术的优劣。而裁判者找法的便利,是基于立法传统、司法传统和法学教育背景来判断的。相关规则更加契合特定国家立法传统、司法传统和法学教育背景,在立法技术上就更加妥当。而我国立法传统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司法传统上,法官都是以侵权责任来保护物权的。显然,从立法、司法传统来讲,第一种更为妥当。但从法学教育背景来看,则大多数法律人接受的是第二种观点。而总体来看,第一种妥当性程度更高。

    把讨论的视野从物权保护的层面进一步拓展,从侵权法角度来看,采用第一种观点可能有意外的收获:第一,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救济方式的适用范围更广。因为各种绝对权请求权对于绝对权之外的相对权、权利之外的利益无法发挥保护功能。而采取第一种观点可以实现对各种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体保护,多元救济方式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好地发挥保护功能。第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扩张有利于侵权法的独立成编。因为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责任方式并非债权请求权。第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对我国民事立法传统的完善、是民事立法中国元素的体现。此外,传统民法也在通过立法、司法和学理的努力向侵权责任多元承担方式转化。如德国学者冯·巴尔、施瓦布,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孙森焱都提出了这种主张。日本在环境利益保护上也强调引入停止侵害等责任方式。

    陈华彬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精彩点评,高度肯定了主讲人的法学造诣。尹飞老师与在场同学分享了其对王轶教授报告的体会:第一,注重体系化的思考;第二,注重方法论的运用;第三,法学研究能力与实务的高度结合。

    最后,王轶教授就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同前见之下的论证规则、知识产权归责原则等问题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王轶老师旁征博引、幽默风趣的讲演博得了现场同学经久不息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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