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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气候变化责任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我校举行

    发布时间:2017/09/25

    2017年9月23日上午,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法学院、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中心联合举办的“气候变化责任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我校学术会堂307会议室举行。

    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法学院Martin Spitzer教授发表了题为“气候变化诉讼的国际视角与比较视角”(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Climate Change in Court)的演讲。Spitzer教授简要回顾了气候变化的科学进展和国际公约谈判过程,介绍了在美国和欧盟新近发生的与气候变化有关诉讼案件,从其判决结果及法律推理中展示法院对成文法解释立场的变化、法院判决面临的困境、公法和私法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功能划分与配合、经济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之间的利益衡量、气候公益诉讼等问题,对本领域未来可能的走向进行了评估。

    法学院张小平副教授在评论中指出,气候变化诉讼在最近十年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着应对气候变化从整体的、义务本位的方法向个体的、权利本位方法的范式转换。从世界范围内看,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出现了基于不同诉由的气候变化诉讼。尽管大部分诉讼以原告败诉而终结,但是这些诉讼推动了法院立场的变化,增强了气候变化法的可诉性,为将气候变化从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由于英美法系独特的判例法方法和法官在判决中的能动作用,英美法系在气候变化诉讼方面具有先发优势。与此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正在试图寻找适当的路径,将气候变化这一新的诉讼议题“嵌入”原有的法律框架。相关进展值得高度关注。

    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Alexander Wilfinger发表了题为“国际民事程序与国际私法中的气候变化诉讼”(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in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and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的演讲。Wilfinger强调了气候变化影响的跨国属性,提出了当损害行为发生地与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怎样选择准据法的问题。Wilfinger从国际私法一般原理出发,认为可以对《布鲁塞尔条例Ia》和《罗马II规则》相关条文进行重新解释,考虑首先选择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其次选择适用损害行为发生地法。在美国最高法院依据《外国人侵权法》拒绝相关气候变化诉讼案件之后,欧盟相关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法学院朱家贤副教授在评论中指出,一方面,欧盟相关规则为未来气候变化跨国诉讼提出了可资借鉴的法律模式,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到国际私法中更为复杂的情形,如跨国公司注册地在欧盟、而损害结果发生地和损害行为发生地均在欧盟之外的情形,以及准据法中并没有气候变化责任相关规定的情况。目前在跨国民事诉讼中所遇到的各类复杂情形,未来在跨国气候变化诉讼成为可能的情况下,均有可能出现。

    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Bernhard Burtscher发表了题为“气候变化侵权责任”(Tort Liability for Climate Change)的演讲。Bernhard指出,在世界各主要法律体系中,侵权行为的要件大体类似,即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通过侵权法解决气候变化损害的难点,在于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源自集体行为,很难将某一法律主体所遭受的损失归于另一特定主体的行为。循此思路,Bernhard依次考察了连带责任、比例责任等责任形态,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侵权损害证明标准上存在的差异,指出了在现行侵权法框架下,气候变化责任问题所面临的困境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法学院历咏博士在评论中指出,气候变化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在发展程序规则的同时,必须重视对实体规则的构建。鉴于气候变化集体行动的特点,侵权责任规则的发展,应该集中从与共同侵权责任和共同因果关系有关的规则方面寻求灵感,实现突破。各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同,是否选择侵权规则来解决气候变化责任问题,与纠纷解决交易成本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法学院吴晓丹副教授主持研讨会。吴晓丹副教授代表法学院对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法学院各位教授来访表示热烈欢迎。吴晓丹副教授回顾了双方在个方面,包括在中美欧法学国际交流项目上取得的成就,认为双方在诸多领域存在进一步合作的空间。希望双方能继续推进校际、院际合作,深化各方面的交流。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传统的国际法、国内法对气候变化责任问题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同时重视公法和私法两种方法、兼顾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通过创造性的跨学科研究,协力促进本领域的规则发展和制度构建。

    法学院中美欧法学国际交流项目的中外学生及我校研究生共二十余人参加了研讨会,并就环境侵权等相关问题与发言嘉宾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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