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尹飞出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次审议稿)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3/10/09

    2013年9月25日下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次审议稿)研讨会”在燕莎商场六层会议室隆重举行。此次会议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的三十多位“消法”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

    我校法学院尹飞教授在会上做了专题发言。他结合自己参与起草《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的问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就“消法”调整范围及消费者的界定,尹飞指出,我国代理制度已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显名主义,在承认隐名代理人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过分限制消费者的范围。凡自然人非以经营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以及非营利性法人、其他组织为其成员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均应适用“消法”。

    尹飞认为,“消法”在制度设计和概念应用上,应当注重与相关法律的协调。例如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已为《侵权责任法》确立为一般性义务,再在“消法”中规定没有必要;再如,姓名、肖像、隐私与个人信息同为具体人格权的客体,不应将前三者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还如,所谓退货,严格地讲只是解除合同而非《合同法》中所言的违约责任的方式,单纯地规定退货,而不明确消费者是否还可要求赔偿损失,反而对消费者更为不利;此外,对于召回,只是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实际上极大限制了经营者的赔偿范围,将商品召回的损失转嫁给了消费者。

    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尹飞建议应当将实践中假冒权威机构或者专家名义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直接规定为虚假广告并规定相应的责任。

    对于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尹飞建议应当明确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消费者的损害赔偿应当优先于行政处罚或者罚金而支付。对于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人格保护的需要,应当考虑规定其具有优先效力。

    据悉,2013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2013年4月28日至5月31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后全国人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会议上专家学者的发言内容将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统一报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为修法参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