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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教授出席国土部不动产统一登记专家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4/04/24

    为进一步凝聚智慧、形成共识,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顶层设计,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在京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专家座谈会。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国土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法学院校学者及多省负责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工作的代表汇集一堂,围绕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簿册、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分散到统一平稳过渡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积极建言献策。我校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尹飞教授出席了会议。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出席会议。他认真听取了与会人员的发言并讲话。他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动,具体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理论支撑和实践探索。如何健全完善不动产物权体系,如何确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效力、程序和类型,如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和审查要求,如何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理论提供有力支撑和实践探索的科学考证。同时,也需要引导社会舆论,正确全面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维护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便民利民的意义。二是做好制度顶层设计。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解决体制机构、法律政策、技术规程等重大问题,做好顶层设计。三是做好工作衔接和平稳实施。

    尹飞教授应邀就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进行了主题发言。他主张,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应当明确登记机构的无过错责任,并建立登记错误赔偿基金。他指出,《不动产登记条例》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基础。《物权法》第21条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他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角度对该条的内涵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该条所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物权法》赋予了登记簿公信力。即便登记出现错误,法律上依旧承认那些因信赖登记簿而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所进行的不动产交易具有与真实权利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中,交易安全是市场秩序的基础。如果交易安全不能得到保护,则人们无法进行交易或者需要耗费大量交易成本、确认前手权利人权利的合法性。

    在法律赋予了登记簿公信力的前提下,真正权利人可能因相对人的善意取得而失去其权利,从而受到损失。此种损失,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而由毫无过错的真正权利人个人承担的损失。如果将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界定为国家赔偿责任或者说过错(推定)责任,可能存在大量登记机构并无过错也无需赔偿的情形。为了充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允许真正权利人向登记机构要求赔偿。可见,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登记机构的赔偿,来避免个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而支付代价。因此,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来承担社会公共利益的代价,是我们构建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的基本目标。这就是说,需要明确登记机构的无过错责任,并建立登记错误赔偿基金,从而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风险,转嫁给社会而非特定的、无辜的个人来承担。

    尹飞强调,通过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赔偿基金、加上登记机构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就实现了登记错误风险的分散化、社会化,从而将维护登记簿公信力进而保障交易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带来的风险,转由社会而非真正权利人负担。这种做法,有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也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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