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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轩副教授应邀参加第三届“中国执行论坛”

    发布时间:2013/01/07

       

    2012     12     15   ,第三届“中国执行论坛”在广西南宁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刘家琛到会致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卫彦明、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宋朝武等出席论坛并致辞,80余名执行理论、实务界的代表参加讨论,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李轩副教授作为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理事应邀参会并发言。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的理解与适用”,分为论坛主题发言和“执行和解”、“强制拍卖与担保物权的实现”、“执行检查监督与反规避执行”三个单元。另外,本次论坛收到论文900余篇,数量之多创历届新高,其中,北京、江苏、山东执行局所报论文都超过了一百篇,获得优秀组织奖。经专家评审,论坛共评出获奖论文106篇。  

    在发言中,李轩副教授主要就《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质疑,认为去年《民事诉讼法》修改“非讼程序”部分时增加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不仅与《物权法》的规定不尽一致,而且没有考虑到中国缺乏权威、健全的第三方物权担保登记制度,规定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且没有设置债务人或担保人异议机制),既有悖诉讼法理,又有悖非讼法理,将担保物权甚至主债权可能存在的争议审查权完全交由独任法官短时期内自由裁量,可能导致更大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风险;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容含糊不清,前半句本应规定法院对担保物权进行司法确认的非讼程序,却直接使用了“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这一具有执行内容的措辞,不仅省略了“司法确认”的应有内涵,而且与后文规定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复、矛盾,漏洞百出。该观点引发了大会热烈讨论和部分与会学者的共鸣。  

        会议期间,李轩副教授还与来自全国各地的与会执行领域实务专家和学者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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