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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教授出席国务院法制办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4/03/22
     2014年3月18,国务院法制办主办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研讨会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举行。来自北京大学、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国家行政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公安部、商务部、机动车拆解行业协会、机动车拆解企业的代表二十余人出席会议。我校法学院尹飞教授应邀出席会议。

    针对拟议的“机动车所有人未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自该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之日起5年内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的,不予办理”的规定,尹飞教授指出,首先,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物权变动采交付要件主义。机动车一旦交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车主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不能办理登记手续并进而取得行驶证和牌照,意味着所有权受到了限制。对所有权的限制应当由法律来规定。以行政法规规定所有权的限制有悖《立法法》。而且,这种做法将人为地制造违约纠纷,扰乱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其次,若将该条款改为申请人五年内禁止购买机动车,虽然避免了上述问题,但限制民事主体进行市场交易属于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权利能力属于基本民事制度,仍然需要法律来规定。第三,考虑到可能不少人已将其报废车未按正常程序报废,而是已非法转让无法追回且未作转移登记,若出台该规定,会产生该规定能否适用于此种情形(即溯及力问题)的疑问。如果严格按照法无溯及力的原则办理,实际上就架空了该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立法目的。

    尹飞认为,针对报废机动车流入市场交易和上道路行驶问题,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以真正遏制此类违法行为。此外,可以考虑对提前或及时办理办理报废手续的车主进行一定程度的财政补贴,利用经济手段引导车主车主及时报废旧车。在这两种手段能够有效阻遏报废机动车流入市场交易和上道路行驶的情况下,依比例原则,更不应容许限制所有权或者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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