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法律评论》是由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主办的公开出版的法律学术辑刊,由本院全日制学生自主负责文章的编辑和审校。自2008年创刊以来连续出刊,至今已出版8卷。作为学生自主编辑的刊物,其品质的连续性在国内仅次于《北大法律评论》(17卷31辑)、《人大法律评论》(20辑)、《中山大学法律评论》(13卷)、《清华法律评论》(8卷)。
作为学院重点打造的刊物品牌,《中财法律评论》迅速发展并日臻成熟,稿件质量愈加出色,编辑团队亦呈现出精英化、专业化的特点。《中财法律评论》第九卷力求以纯粹的学术态度、专业的学术水准遴选并呈现具有真知灼见、经得起岁月沉淀的优质稿件,为读者输送“有价值的思想”。从稿件来源情况看,进入《中财法律评论》第九卷初审程序的稿件(剔除一稿多投、质量未达到初审要求的来稿)在数量上保持在每月12到15篇之间,在投稿者身份上以国内各主要高校法学领域的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为主,亦涵盖青年讲师、副教授、法官、律师等群体。从稿件采用情况看,在第九卷预计不少于120篇进入初审程序的稿件中(截至10月1日进入第九卷初审程序的稿件已超过65篇),约35%的稿件进入到修改后复审环节,约20%的稿件进入到复审程序,最终将根据复审和终审情况,择优刊发16到20篇稿件(录用比约15%)。
《中财法律评论》坚持学术自由、自主、自律之原则,秉承兼容并包之精神,在内容上既关心私权之保护,亦不偏废公权之规范。本刊将设置“论文”和“评论”两大固定栏目,并视情况安排“主题研讨”等流动栏目。本刊致力于打造学生自主编辑的优质刊物,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影响力,现面向境内外广大法学研究者和法律从业者征集稿件。本刊长年收稿,不对来稿做字数上的要求(但对8000字以下和20000万字以上的稿件将以更审慎的态度对待),不以任何形式向作者收取费用。所有投稿在形式上应当符合国家著作权规定、公认学术规范和本刊编辑体例;在内容上应当选题适中合理、论证充分有力、逻辑清晰周延、结构严谨得当、数据真实可靠,具有一定的学术创新性和必要的学术深度。
当下,“一个困惑不安而又急剧变化的世界不再能够负担象牙塔里搞研究的奢华”,法学研究必须真正能够对解决“中国问题”有所助益。现阶段,我国法学研究已进入“精耕细作”时期,研究对象亦经历了从“书本中的法”向“规范中的法”再向“行动中的法”的演进过程。换言之,这一阶段的法学研究更加关注某一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本旨与施行效果之间的差异、弥合以及背后的法理基础。因此,本刊欢迎针对具体法律制度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完善展开讨论,鼓励作者以现有热点案例为依托进行以小见大的深入思考,挖掘出关涉当下我国法律适用、裁判方法等“真问题”;本刊不欢迎对已被讨论多次的理论话题的复述或者综述。本刊提倡作者在文章撰写过程中采用解释论或者规范的实证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本刊不反对作者采用立法论的研究方法,但对国外法律制度的移植不应脱离我国当前的法制土壤。
本刊为提升学术品格及贯彻学术标准,公正、严谨地对待每一篇来稿,从第九卷起实行匿名投稿制和三审终审制。所有来稿均无需署名,且不能包含任何可能表明作者身份或者背景的信息。本刊一贯坚持唯文章学术质量论的用稿原则,请勿以投稿程序以外的任何方式影响审稿。在三审终审制下,本刊对所有符合基本学术规范、具有基本探讨价值的文章,无论录用与否,均会提出较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作者可以对初审意见进行理性回应,在作者进行修改、达到初审要求后,编辑委员会将对稿件进行复审。对于重要的或有争议的稿件,编辑委员会将在与编辑部之外的专家协商讨论后,最终决定是否录用,但仍仅以文章质量依据。
来稿请以文稿标题为主题的电子邮件,发送至zcflpl2012@126.com,并附有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编辑部将在收稿一个月内按照您投稿的电子邮箱回复初审意见及修改建议,并在文章通过复审后方才请您补充刊发文稿所必要的作者信息。作者应在收到修改后用稿通知书后按照本刊要求做必要的内容和格式修订,本刊编辑部保留对来稿进行文字性和技术性修改的权利。本刊在确定用稿后通过邮箱向作者发送用稿通知书扫描件,在正式出版后向作者寄送样刊2册(第9卷不迟于2017年3月出版)。
投稿人向《中财法律评论》投稿,即视为已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征集公告。
《中财法律评论(第九卷)》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编者、作者与读者是决定学术期刊品质与影响力的关键群体,办好学术期刊离不开三者的良性共通与互为助力。优质的作者群体提供具有真知灼见、经得起岁月沉淀的稿件,负责任的编辑群体以纯粹的学术态度、专业的学术水准遴选并呈现优质稿件,为读者持续输送“有价值的思想”,如此方能在日益壮大的“刊海”中永葆期刊的青春活力。《中财法律评论》第九卷编委会将怀着对每一位作者和每一篇来稿的最大尊重,秉持以稿件质量为唯一依据的用稿原则遴选稿件,以“学术之精神”打造“卓越之期刊”。毋庸讳言,稿件的审读与遴选是一个较为“主观化”的学术活动,它考验着编辑者的学术良心,测试着编辑者的学术能力。也正因如此,这种学术活动亦需要遵循一定之规,带着较为“客观化”的程序与标准之“镣铐”跳舞。为规范审稿程序,增强审稿标准的可操作性,审慎对待每一篇来稿,谢绝一切形式的“关系文”,保护作者群体对刊物品质与公信力的高度信赖,特制定本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一、一般规则
第一条
所有来稿,均需经分稿、审稿与答复环节,最终以编委会对稿件的审稿意见为准决定是否用稿。
第二条
所有来稿,由编委会自主负责审校,指导教师保有对拟刊用文章的“一票否决权”。
对于疑难稿件,本刊可以征求编委会外专家之意见,供编委会参考。
第三条
所有来稿,均施行编委会下的主编责任制,主编、副主编须对审稿意见的严谨性、专业性和公正性缺失等问题负责。
主编、副主编承担责任后,有权针对审稿意见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向各审稿组组长追责。
第四条
所有来稿,以审稿组为单位进行审读并撰写审稿意见。各审稿组组员应按照组长之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审读文章并撰写内部意见或者批注供组长参考。
各审稿组组长应在对稿件主题与文章内容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严谨、专业的态度进行审读并完成审稿意见。
二、分稿规则
第五条
所有来稿,由主编、副主编依据稿件选题、稿件基本内容、各审稿组工作状态等要素,在收稿的5日内分发至各审稿组。
第六条
对于严重欠缺学术规范性与严谨性,不具备基本学术价值的来稿,主编、副主编有权在收稿的7日内回复作者,并终止审稿程序,不再进行初审。
三、初审规则
第七条
初审编辑,由各审稿组组长担任。
所有来稿,初审编辑在审稿组审稿意见的基础上,可给出未通过初审、修改后复审、修改后用稿、直接用稿四类审稿意见并须充分说明理由。
初审编辑撰写的审稿意见应区分为供主编、副主编复核的内部意见和作者答复意见。前者应清晰直观地反映出初审编辑对该文的意见;后者应说理充分、逻辑完整而严密地指出该文值得肯定之处以及问题所在。
初审编辑应在收到分稿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
第八条
主编、副主编在收到初审编辑提交的审稿意见后,应与其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其意见。
除审稿意见存在严谨性、专业性、公正性缺失等问题外,主编、副主编无权改变初审编辑给出的未通过初审以及修改后复审此两种审稿意见。
第九条
对于初审编辑给出修改后用稿或直接用稿此两种审稿意见的稿件,主编、副主编应在收到该意见的7日内组织复审。
第十条
对于文章选题价值较低,写作质量一般,不具备发表可能性或者需大修方能发表的来稿,初审编辑应给出未通过初审的审稿意见。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稿件,审稿意见可较为简洁,但仍需严谨完整,包含拒稿理由、方向性的修改意见等实质内容。
以下几类修改视为大修:①
缩小文章选题、变更文章切入点、行文思路或者逻辑主线; ② 调整文章中一级标题项下的内容(非文字表述问题); ③ 调整文章中多个二级标题项下的内容; ④ 调整文章的主要观点、主要论证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文章选题价值较高但写作质量一般,文章选题价值一般但写作质量较高,需过中等幅度修改才能发表的来稿,初审编辑应给出修改后复审的审稿意见。
对于修改后复审的稿件,初审编辑的审稿意见应当详实充分,指出文章的可取之处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并提供较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修改期限供作者参考。
对于修改后复审的稿件,由主编、副主编将作者按期完成修改的稿件反馈给原初审编辑。原初审编辑认为修改后的稿件可以通过初审的,交由主编、副主编组织复审。原初审编辑认为仍不能通过初审的,给出继续修改的意见并发还给作者继续修改。作者放弃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初审编辑可给出终结审稿程序并不予用稿的意见。
以下几类修改视为中等幅度修改:①
调整文章中一个二级标题项下的内容或者多个三级标题项下的内容; ② 补充案例或者数据以增强文章说服力; ③ 大幅度删减或者增加脚注并可能影响文章正文内容; ④ 调整文章结构并可能导致文章中一级标题、二级标题的顺序发生变化或者项下内容删减。
第十二条
对于文章选题价值较高且文章质量较高,仅需小幅度修改即可发表或者无需修改即可发表的来稿,初审编辑应给出修改后用稿或者直接用稿的审稿意见。
以下几类修改视为小幅度小改:①
调整文章语言; ② 调整文章部分脚注以增强规范性; ③ 调整文章中一到两个三级标题项下的内容; ④ 微调文章的结构,不会导致文章一二级标题的顺序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
当作者针对自己投稿文章的审稿意见提出异议,且该异议具有实质内容时,主编、副主编应对该异议及审稿意见进行实质审查。
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审稿意见存在严谨性、专业性、公正性缺失等问题的,应向作者致歉并另行指定初审编辑进行再审;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审稿意见不存在上述三类问题,应明确回复作者,坚持初审编辑的审稿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来稿,作者对文章进行大修后再次来稿,主编、副主编应对该文的修改情况进行实质审查。
主编、副主编审查后认为作者的再次来稿相较于原文有实质性变化且与初审意见的要求基本契合,应当将该文分发至原初审编辑,重新启动初审程序;主编、副主编审查后认为作者的再次来稿相较于原文无实质变化或者与初审意见的要求不相契合,有权不再启动初审程序。
四、复审规则
第十五条
复审程序由主编、副主编、所有初审编辑参加。
参加复审的编辑应在复审前对稿件主题与稿件参考文献有充分了解,对文章内容与初审意见有充分认识,以保证复审的顺利进行。
复审由该篇来稿的初审编辑对文章主题、值得肯定与存在不足之处进行清晰、全面的介绍,并阐述自己对该篇文章的复审意见。其他参加复审的编辑就文章疑义之处充分讨论。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复审编辑应当对来稿是否通过复审进行表决。绝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通过复审。相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是否通过复审由主编、副主编决定。不足相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不予通过复审。
第十六条
来稿通过复审后,由主编、副主编自编委会做出复审决定的7日内向作者下发修改后用稿通知书或者用稿通告书。来稿未能通过复审的,由主编、副主编自编委会做出复审决定的7日内向作者下发拒稿通知,阐述拒稿理由,审稿程序终结。
复审程序一般自初审程序完毕之日起20日内结束。对于疑难稿件,编委会讨论后认为需征求编委会外专家意见的,复审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五、终审规则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复审的稿件,作者按期限修改、回复确认并提供作者信息的,如无其他特别情况,主编、副主编应通过终审,并在做出终审决定的7日内将用稿通知发送给作者。
前款所称的特别情况包括:文章存在著作权纠纷;文章存在学术不端或者学术失范行为;文章存在政治上的明显不适宜性;指导教师认为文章质量不能达到发表要求;主编、副主编提出并经指导教师认可的其他理由。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对《中财法律评论》第九卷的全体编辑具有约束力。
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视为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第十九条
本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第九卷样稿正式提交出版社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条
此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和指导教师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