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至28日,中日侵权责任法研讨会在苏州成功举行,来自中日的专家学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次研讨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主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承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院长王利明教授,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巧仁,日本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内田贵,日本早稻田大学副校长田山辉明教授出席研讨会,来自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日本早稻田大学、东京大学、上智大学、一桥大学、青山学院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就《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有关问题交换了意见。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教授,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尹飞应邀出席了会议。
王胜明副主任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与会的中日专家学者表示欢迎,王胜明副主任指出,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已经进入立法的关键时期,在此重要时刻召开中日学者研讨会,能够进一步对侵权责任立法中的疑难问题展开对话交流,在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基础上做好立法工作。同时,王胜明副主任还高度评价了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在立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日本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内田贵在致辞中对主办方表示感谢。内田贵参事官认为,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关键时期举行此次研讨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不仅在通过比较法研究汲取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律成果,而且正在努力制定可与德国、法国相媲美的、独具特色的法典。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将是大陆法系国家第一部侵权责任法的成文法,注定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种立法姿态亦使得日本立法部门和学界深受感触。
在接下来的研讨阶段,与会的中日学者主要就《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有关问题以及证券期货侵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
郭锋教授就证券侵权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指出,证券侵权是否纳入侵权法,不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而是观念上的问题。核心是要不要从传统民法中以调整有形财产、实物为核心的模式,转向以金融商品、无形财产为核心的模式。他认为,某些制度是否纳入侵权法,应当考虑侵权法作为侵权责任基本法的地位,考虑侵权法的系统性以及该制度的重要性。证券侵权纳入侵权责任法加以规定,其理由在于,一是对投资者保护至关重要,哪怕在侵权基本法中写一条,也有利于宣示对投资者的保护,树立投资者的信心;二是投资者数量众多;三是其我国集团诉讼的主要形式,有必要在实体法上加以规定。如果证券侵权不纳入侵权法,则要起草金融商品责任法,以对应主要调整实物的产品责任法。
尹飞副教授则从各种严格责任的归责基础切入,强调对于高度危险、机动车事故、环境污染、地上物致害、动物致害等责任,其归责的基础在于蕴含在特定物件中的不可测的危险。其责任首先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此外,尹飞还建议应当在使用人责任中对直接加害人的个人责任进行规定。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一部分,是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的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我国民法体系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的重要标志。自2001年全国人大决定启动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时起,郭锋教授、尹飞副教授即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的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并多次应邀参与相关论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