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郭锋教授参加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2007/09/30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于2006年7月29日—30日在祖国的北疆——冰城哈尔滨召开。此次年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和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与会人员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黑龙江大学校党委书记杨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军和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多位从事民法理论研究或司法实践的众多专家、学者。郭锋教授作为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应邀参加了会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代表黑龙江省委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高度评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并承诺继续关注和支持黑龙江省法律事业的发展。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致开幕词,他首先欢迎各位民法学界的同仁,并对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全体师生以及为本次会议辛勤忙碌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同时对黑龙江省委领导的重视与支持表示谢意,他对民法学届人才辈出特别是青年学者的不断展露头脚感到欣喜,并希望大家能够相互加强交流,切磋观点,使本次会议取得成功。尹田副会长代表学会宣布了年度科研获奖名单,本年度设立了“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青年学术”两个奖项,共有15位学者喜获殊荣。
          在研讨会上,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立法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侵权法的调整对象的界定;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的关系;纯经济损失问题;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的关系。姚红主任认为侵权责任法立法存在以下难点,调整范围确定;违反保护他人利益的法律的行为是不是侵权法的调整对象;侵权行为列举范围扩大所涉及的敏感问题如医疗事故等;要不要明确哪些采用过错、哪些采用无过错;侵权责任的类型;损害赔偿;是否规定免责;共同侵权问题;自助行为。黄松有副院长发言强调了侵权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且对侵权责任立法的几点建议:顺应时代发展,立足国情,适当借鉴他国经验,吸收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应对共同侵权有关问题作明确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特别是对工矿事故受害者的保护。杨立新教授简单介绍到德国、荷兰去考察后的体会: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无过错的特殊侵权;医疗事故中,事故鉴定应当是司法鉴定;产品缺陷及召回问题。
          郭锋教授向研讨会提交了《论证券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长篇论文,并作了大会发言。他指出:我国侵权立法应处理好类型化与抽象化的关系,客观认识立法的不完备性,不片面追求立法的完美主义;应加强对特殊侵权行为的研究,认识到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差别;应正确认识私权救济与公权救济的关系;应重视完善侵权损害赔偿中的程序法问题,正确因应大规模侵权诉讼并降低诉讼当事人的私权司法救济成本。
          在研讨会召开期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会见并宴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我校法学院郭锋教授等一行8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愉快地回忆了与黄松有副院长、郭锋教授等学友在西南政法大学一起渡过的校园时光。郭锋教授以个人身份期望杨书记对william威廉亚洲官方法学学科的发展和学生就业提供持续的指导和支持。此外,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大检察官宴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我校法学院郭锋教授。宾主愉快地回忆了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研究生和从事教学工作期间的美好时光,希望以后加强交流与合作。

    分享到: